|
诉前还船海事强制令申请书/郭国汀 诉前还船海事强制令申请书
申请人 :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103A
法定代表人 : 王炎平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郭国汀,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 : 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 广东省广州市滨江中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 姚作芝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将“国鸿”轮交还给申请人
2、 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04年5月20日,鉴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光船租赁合同中就有关船舶维修保养、船舶保险、支付租金等多项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国鸿”轮撤船函》正式撤船,解除了光船租赁合同(证据1)。但被申请人却在已无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继续强行非法占有该轮。
2004年6月4日,申请人书面重申了撤船及解除光租合同的立场(证据2)。
二、申请人关于还船的海事强制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 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 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申请人关于海事强制令的申请以及法院及时作出海事强制令符合上述条件,具体为:
(一)、申请人已经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海事请求,即令被申请人立即将“国鸿”轮交还申请人。
(二)、在申请人业已撤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交还船舶,对其继续“占有”和“使用”是非法的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此,需要法院及时加以纠正。
(三)、“国鸿”轮每停航一天,将损失人民币达15万元以上。被申请人现强行“占有”该轮,该非法行为若不能得到法院的及时纠正,势必造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巨大无可挽回的损失。此种情形当属“情况紧急”。
三、申请人愿意以“国鸿”轮作为担保,如果因申请错误申请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鸿”轮市场价格为一亿九千万元,该轮曾办理八千万元抵押担保贷款,余额一亿一千万元,足以担保因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鉴于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光船租赁合同;鉴于申请人已依合同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撤船并解除了光船租赁合同;鉴于被申请人已无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却继续强行非法占有“国鸿”轮,而被申请人的此种非法行为业已造成且继续造成申请人巨额损失,被申请人的非法行为需要法院加以纠正和制止,申请人已提供足额财产担保。据此,兹申请贵院及时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合法合理的正当请求为感。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申请人:福建国航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