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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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五章:单独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六章: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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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外贸代理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上海华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天津泰华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瑞服装有限公司/常州瑞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进出口外贸代理争议案
   初步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总经理阁下:
   能有机会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感到十分荣幸。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前,本律师已详细审阅下述文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假设贵司所提供的材料均与原件相符,所有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本律师未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贵司与天津泰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泰华)签订的:第02HTIM3043号、第02HTIM3073号《代理进料加工协议》,
   贵司与外商(Avance International LLC.USA(AILLC))签订的第02HTIM3043号、第02HTIM3073号《进口料件合同》
   贵司与外商(Regbnt Roll Limited. British Virgin Islands(RRLB))签订的第02HTEX3104、02HTEX3177号《出口销售合同》
   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与Avance International LLC.USD签订的第02HTEX3104号《出口销售合同》
   若干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材料;
   兹提出如下初步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基本事实
   2002年6月25日上海华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天津泰华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2HTIM3043(下称协议一)的《代理进料加工协议书》,合同约定贵司代理进口涤纶长丝纱织成坯布再出口韩国的业务。该协议详细约定的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和质量验收标准等均由乙方同外方商定,出口商品的品质、交货期等均由乙方负责追踪落实,如发生一切纠纷等后果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仅按其商定事宜对外签约;2、料件进口后60天内将货物全部出运。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此条款,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3、装运前五天外方将货款电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如外方未能按时付款,乙方应催促外方付款,否则乙方应承担产生的一切责任;4、发生进口料件不能如数出运,乙方应承担进口料件的相应关税和增值税;5、乙方必须保证其委托的货代在出口后40天内将有关报关单据及外汇核销单返还甲方,如发生核销单不能按时返还而影响外汇核销,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6、国外客户不履约造成国内损失及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7、因乙方在期限内未能提供退税所需的必要单据而影响退税或不能退税,由乙方自行负责;
   2002年6月25日华亭公司与美国AVANCE INTERNATIONAL, LLC.签订编号为02HTIM3043,买卖100%POLYESTER DTY YARN,总价为CFR SHANGHAI 995,880.00进料合同,由华亭公司开立9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从台湾基隆港运至天津港,装运期限为2002年7月15日。华亭公司于同日与REGENT ROLL LIMITED(英属维京)签订编号为02HTEX3104,买卖100%POLYESTER CIRCULAR KNITTED GREY FABRICS, 总价为CFR BUSAN KOREA $1,121,000.00出口销售合同,从天津港运至BUSAN, KOREA 装运日期不迟于2002年9月30日,支付方式为T/T(电汇)。
   商贸(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与美国AVANCE INTERNATIONAL, LLC.签订了与华亭公司和REGENT ROLL LIMITED之间的协议内容完全一致的出口销售合同。付款条件规定:在每一装运期前通过电汇付款;据称该协议一项下的料件只加工出运了118.36602吨。
   华亭公司于2002年10月24日与天津泰华签订了编号02HTIM3073(下称协议二)的《代理进料加工协议书》,约定华亭公司代理进口涤纶长丝纱织成坯布出口至天津保税区的业务。同日华亭公司与澳门CONWOOD KINGDOM LIMITED签订合同号为02HTIM3073,进口100%POLYESTER DTY YARN,总价为CIF上海 $995,880.00进料合同,由华亭公司开立9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从台湾基隆港运至天津港,装运期限为2002年11月15日。华亭公司于2002年10月25日与REGENT ROLL LIMITED(英属维京)签订合同号为02HTEX3177,190000公斤100%POLYESTER CIRCULAR KNITTED GREY FABRICS总价为FCA, FTZ Tianjin $1,117,200.00销售合同,从上海港运至天津港,装运日期不迟于2003年1月30日,支付方式为买方(REGENT ROLL LIMITED)开立100%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信用证。
   据称由于外商REGENT ROLL LIMITED及Avance International LLC未按合同约定于装运前通过电汇方式付款(是否已支付20%的开证保证金?),部份货物未出运,不能回收出口收汇而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外方资信情况不明,而根据华亭公司与天津泰华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如外方未能按时付款,乙方应催促外方付款,如外方仍未付款,则乙方应承担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华亭公司于2003年3月19日通过律师向天津泰华发函声明,按照协议规定,天津泰华应敦促外商开立即期信用证或电汇支付华亭公司,否则应承担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从上述案情可见本案较复杂,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涉案法律关系有:
   1、 华亭公司与天津泰华公司之间的外贸代理合同关系;
   2、 华亭公司与美国AVANCE INTERNATIONAL, LLC.之间的原料进口合同关系;
   3、 华亭公司与REGENT ROLL LIMITED(英属维京)加工成品出口销售合同
   4、 商贸(香港)有限公司美国AVANCE INTERNATIONAL, LLC.加工成品出口销售合同。为便于了解各方关系兹列表如下:
   买方 卖方 日期 价格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期 支付方式 进口/出口 合同号 外贸代理协议
   华亭进出口 Avance International.LLC 020625 995880 台湾 天津 020715 L/C90天 进口 02HTIM3043 1
   Regent Roll Limited 华亭进出口 020625 1121000 天津 BUSAN 020930 T/T 出口 02HTIM3104 1
   Avance International LLC Merchants (HK)LTD 020625 1121000 天津 BUSAN 020930 T/Tpayment Before Each Shipment 出口 02HTIM3104 1
   华亭进出口 Conwood Kingdom Limited 021025 995880 台湾 天津 021115 L/C90天 进口 02HTIM3073 2
   Regent Roll Limited 华亭进出口 021025 1117200 上海 FTZ天津 030130 T/T 出口 02UTEX3177 2
   二、基本法律问题
   1、华亭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华亭公司在《代理进料加工协议书》中法律地位为外贸(进出口业务)代理人,代理天津泰华进口料件及出口加工后的成品,对外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天津泰华与外商商定好的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在进出口合同中分别作为买方和卖方。华亭公司的权利是收取进口总额5%的业务代理费,义务包括:
   (1)代理进出口业务;
   (2)进口业务中对外开立90天进口信用证;
   (3)办理加工贸易手册;
   (4)有关出口的海运运费及进口时的相关费用,华亭公司在收到外汇后支付给天津;
   (5)泰华指定的货代公司,华亭公司将出口收汇金额、进口付汇金额的差额扣除运费、代理费后将余额退还乙方;
   (6)办理加工费增值税退税手续。
   由于外商未按合同约定于装运前先通过电汇支付货款,华亭公司有权依据成品出口合同向合同外方索赔。不过由于合同主体不一致,REGENT ROLL LIMITED(英属维京)似乎仅是名义外商,而真正的外商应是美国AVANCE INTERNATIONAL, LLC,但与其签订合同者并非华亭公司,而是商贸(香港)有限公司。因此华亭不能直接诉美商(AVANCE INTERNATIONAL, LLC)。应由商贸香港有限公司诉之,合同订有上海仲裁条款,因此只能申请仲裁。
   2、天津泰华的法律地位及其义务
   天津泰华在协议中作为委托人,委托贵司代理进出口业务。其权利为:享有收取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差额扣除代理人、货运人费用的余额的权利。义务为:
   (1)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
   (2)与外方商定出口商品的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和质量验收标准,落实出口商品的品质交货期,并承担发生纠纷的后果;
   (3)料件进口后60天内将货物全部出运,如若违反须承担后果及罚息;
   (4)出口结算时如外方未按《出口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催促外方付款,否则应承担一切责任;
   (5)承担料件进口和出口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若因故发生进口料件不能如数出境,还应承担该料件相应关税和增值税;
   (6)若指定货代,则应保证货代在出货后40天内将有关报关单据和外汇核销单返还代理人,若发生核销单不能按时返还而影响外汇核销,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7)若代理人垫付的进口付汇与代理人代收的出口收汇差额少于代理费运费,则应将差额先付给代理人再付给货代公司;
   (8)应按海关核定的进料加工损耗率出口产品,如发生手册损耗率高于海关核定损耗率时,应按章缴纳关税、增值税;
   (9)应在出口报关后30天内将加工费部分的增值税及专用缴款书交给代理人。
   3、华亭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在天津泰华出具给贵司的收据中表时,协议一项下贵司应进口料件193吨,实际交货113.792吨,协议二项下贵司应进口料件193吨,实际交货179.28吨。
   (2)协议一项下共加工出运了多少货物?根据贵司发给天津泰华的律师函中显示只出运了118.36602吨?另外协议二项下的货物悉数未能出运的原因?
   (3)贵司是否已为协议一项下的出口产品办理好出口收汇核销和加工费部分增值税退税手续?
   上述问题均属协议约定的泰华公司负责的范围,因此不属华亭公司的违约行为。
   至于华亭公司涉及与REGENT ROLL LIMITED(英属维京)及而非与AILLC签定加工成品出口销售合同的问题,只要能证明过去一系列做法都是得到天津泰华认可的,华亭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应举证证明)
   4、天津泰华及外商的违约责任
   根据《代理进料加工协议书》第四款 成品装运期限:料件进口后60天内将货物全部出运。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此条款,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罚息等。目前关于协议一、二项下的货物只运出部分,天津泰华严重违反了该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原因何在?此外由于外商拒绝开立信用证或违约拒付相关货款,合同约定应由委托人泰华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华亭公司有权向泰华公司索赔由于外商拒付造成的全部损失。
   外商有义务在装运前支付货物价款,但外商未按约定电汇已构成违约。
   5、本案中主体资格问题
   未能按合同约定通过电汇方式支付货款的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华亭公司与外商REGENT ROLL LIMITED,(实际上应是Avance International LLC)华亭公司与其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均未约定付款期限,与AILC公司的合同则规定在每一装运期前通过电汇支付价款,因此,依国际惯例应在装运前支付,否则华亭公司有权取消合同,并对此遭受的损失索赔。因此华亭公司有权向外商索赔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但取决于该外商的资信和实际偿付能力。
   根据华亭公司与天津泰华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如外方未能按时付款,乙方应催促外方付款,如外方仍未付款,则乙方应承担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贵司已向天津泰华发过函,要求其应履行向外商催告义务,若外商仍未付款,则其应承担责任,据此,贵司根据与天津泰华之间的代理进料加工协议可提起索赔。此外,《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进口货款由委托人及时向代理人支付。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一般而言外贸代理人对外支付的代理进口货物的款项最终应由委托人承付。华亭公司向外商开立的信用证实质上是代理天津泰华所为,其法律后果理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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