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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国内数十位海商法及海上保险法学者们的论点,构成船舶触碰的物体是有限的也是有特定范围的:固定物、浮动物及其他物体的抽象概念,历来仅适用于远洋船舶保险(且用于船舶基本险笔者认为也是错误的)在国内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船舶触碰历来仅涉及具体的物体;而固定物及浮动物是指:码头、固定设施、固定钻井平台、岸壁、栈桥、桥梁、桥墩、船坞、岸吊、船道中的闸门、锚链、井架、堤坝、航标、浮吊、浮筒、灯浮标、座标、障碍物包括:沉船、浮冰、礁石、空中飞行物。因此所谓“固定物和浮动物”决非包罗万象的概念。
见上海海事法院2000年1月作出之(1997)沪海商字第200号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
“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原则上应作同一解释;作不同解释时,须有特别理由。”《民法解释学》梁慧星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第215页。
参见《海商法比较研究》沈木珠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P 406。
1983年英国保险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第6.1.7款。
1995年英国保险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第6.1.6款。
1995年英国保险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第6.2.5款。
P & I CLUBS LAW AND PRACTICE by Steven J.Haxelwood LLP.1994 pp.180-181.
P & I CLUBS LAW AND PRACTICE by Steven J.Haxelwood LLP. 1994 PP.181.
ARNOULD’S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 AVERAGE Steven & Sons 1981 16th ed p662.
最高人民法院(1995)1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条。
见《国际海事法学》赵德铭等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P 510;《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汪淮江等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7 P 73。
《新编海商法学》第1版 1991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P456;但该书1995年第2版 P465;及1998年第3版 P499页已将该说法删除。
PRACTICAL GUIDES MARINE CLAIMS by Christof Luddeke and contributors LLP 1996 P223.
《船舶避碰学原理》赵劲松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999 P2-3。
(“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固定物、浮动物? )争议案的反思 全文完博讯www.peacehall.com)[上一页][目前是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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