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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诽谤郑恩宠律师的中共党奴及特务名录
·再谈郑恩宠案 郭国汀倡律师网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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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声援支持郑恩宠
·吴国策律师:“求名求利的律师代表——某律师的心里”系他人盗名发表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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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网友\特务与郑恩宠案
·郑恩宠律师的最后一篇代理词
·关于记者杨金志、陈斌严重侵犯郑恩宠律师名誉权的律师函
·郭国汀律师如果你还是个真正的男人的话,请你勇于承担败诉的责任。
·郑恩宠案上海当局特务什么下流无耻的手段皆用
·谋害郑恩宠的凶手是谁?
·郑恩宠案上海高院驳回上诉后网友们的评论
·请记住一位伟大的律师英雄——郑恩宠/郭国汀
***(四)香港联中公司与厦门国际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贸易争议再审案
·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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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了你!竟敢不尊敬我大法官!
·就十五载官司致最高法院法官的公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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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外亿元合同诈骗案
·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之辩护词/郭国汀
·惊心动魄的辩护
·涉外亿元诈骗案致有关负责人的公开函
·致福建省委、省政府各位领导及福州市委、市府各位负责人的公开信
·关于本司与福州市粮油公司贸易纠纷案及因此而被无辜拘留、逮捕者至福州市、福建省、中国政府、公安、检察各部门负责人公开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市长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函
·关于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的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中央政法委书记紧急呼吁函
·福州市公安局插手涉港经济纠纷造成海内外不良影响事
·亿元合同诈骗案郭国汀律师与龚雄副市长会谈备忘录
***(五)郭国汀律师名案劲辩
(1)政治良心案
·力虹(张建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咄咄怪事
·郭国汀力虹被中共无罪重判的真实原因
·评论严正责令胡锦涛立即无条件释放朱宇飙律师!
·简析严正学所谓颠覆国家政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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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惨案发生的根源——呼吁由联合国组织调查团进行公正调查/郭国汀
·评吴爱中张惠刘兰(法轮功讲真相)案的两审判决
·郑恩宠律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辩护词
·律师关于郑恩宠案的二审辩护词
·郑恩宠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申诉状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作家张林又被刑事拘留!
·声援支持杨天水和张林
·杨天水是令人敬佩的民主战士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杨天水
·坚决支持李国涛先生的义举,反对极权专制独裁政治!
·师涛是当代中国英雄——
·六四与师涛
·师涛为中国记者受难为自由民主坐牢
·郭国汀指雅虎遵守当地法律说无法律根据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师涛
·长沙国安局无理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师涛
·答mironet质疑何谓真正的中国人权律师?
·向刘晓波,余杰先生学习,致敬!
·当一名律师无辜失去自由时——无题
(2)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强制拆迁案
·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政府欺诈何时休?!评一起政府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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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郭/中国人决不能忘记清水君!

   南郭点评:清水君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的儿子之一,然而他却因为爱国获罪,因为行使宪法明文规定的结社权致罪,因为行使言论自由权被构陷罪!大陆中国法院在中共恶党操控下根本不成其法院!必须彻底推翻中共专制极权流氓暴政,中国人民才能获得自由和解放,中国人民已经没有第二条路可走.中共当局对高智晟律师的疯狂愚蠢的迫害,再次印证了南郭的结论:中共流氓暴政一日不灭亡,中国人民的苦难一日不止!
   
   清水君自辩词之二
   一、从“犯罪事实”的分析看:指控内容与实情出入很大 (
    根据常州市检察院2004年第19号起诉书的指控,我具有以下“犯罪事实”:以“清水君”为笔名,在海外留学 期间,于美国博讯网(boxun.com)发表“大量文章”、“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意图推翻现政权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并筹备“中华爱国民 主党”(爱民党),“招募预备党员,唆使他们成立支部,发展党员”,回国后“亲自向某某人散发印有‘中华爱国民主党创办人清水君’的名片,意图发展党 员。”因此,起诉书认为:“黄金秋目无国法,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份起诉书列举的“犯罪事实”似 是而非,隐瞒了许多内情,经不起推敲。

    首先,我需要声明的是,我以“清水君”笔名发表的大量文章中,共有文化、历史、学术、 评论四种, 一百余篇,但政治性评论只是其中的少数,而真正涉及批评现状,有过激言论之嫌的,不过是十余篇而已!与此同时,我在海外与回国途中,相继发表了劝解国民言 论,赞赏大陆发展的文章几十篇,甚至在海外发表多篇文章,制止网上对中央领导人人身攻击和丑化的言行,如《我们反不反共?》、《我们革不革命?》、《珍惜 经济成就、共建伟大中华》、《中共的十大善政》等文章,旗帜鲜明地坚决抵制“反共”、“革命”、“不合作”言论------足以弥补抵消过激言论!
    况且,我所有的文章中都无“攻击”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任何言词,对中国共产党的批评,也仅 限于对几少数反对改革的顽固派(我名之为“独裁集团”),但只要转变立场,力行改革,都属于中共爱国民主统一阵线,我对中共领导人 ,始终心怀敬意,从第一篇《谏江泽民书》到《给胡锦涛先生的建议书》再到此信,都是呕心沥血苦口婆心上书恳请,建议再三,纵不采纳,宁有罪乎?
    此外,我的这些“大量”中,尚有部分对台独分子批判的《论两岸关系》系列,对日本反华势力揭露批 判要求认罪赔偿的《驳“日本友人”》(原题已忘,大意)系列,对海外民运剖析批判的《论海外民主运动》系列,对国际事物剖析批判的《论中东和平》、《论美 伊战争》系列,对回儒文明比较研究的《回儒文明》系列,对历史人物孙中山、鲁迅等考证批判的《孙中山与两个“三民主义”》、《鲁迅:汉奸还是族魂》等等- -----,这些文章,于国于民,实有功焉!
    现在,我所有以“清水君”笔名发表的文章,都成了“罪证”,而不详加区别,岂不令人令人寒心?乍 听“大量”,十分可怕!可是这“大量”之中,仅有少数过失之作,徒以少数劣作,而全盘否定抹煞大部分作品,冠以“大量”之名,定以“攻击”之罪,可乎?
    白璧有瑕,不掩其贵;言多有失,情有可原。揭开了“大量”文章“攻击”之迷,答案也就尽在不言中了。
    至于“意欲”什么,“意图”什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竟有如此主观臆测之词,令人可叹!),完全是起诉书的“一相情愿”,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莫非有人“意图”杀人,就可用谋杀定罪乎?
    自我第一篇政论《谏江泽民书》在网上发表以来,有关部门便动辄封我一个“海外反华势力”的大帽 子,天知道那时的我只是一个甫出国门,根本未结识任何民运人士,未参与任何政治活动的25岁留学生!至后来学术评论《鲁迅:汉奸还是族魂》一文发表,轰动 国际学术界、文艺界,也不过是一个爱国情深的学者,然而,有关部门屡发恐吓、辱骂信函,疯狂发送垃圾病毒,盗用封停我的私人信箱。并一再撰文造谣说“清水 君吃小孩肉”、“清水君是强奸女护士的色狼医生”、“清水君是在日本东京的国民党特务”------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我作为一个“爱国愤青”,血气方刚,是可忍孰不可忍?因此言词日趋激烈,遂有“爱民党”之筹备,遂有今日之困。
    但究其本心,未尝不尽心尽力为国为民,文章虽有忽左忽右之状,但并未偏离爱国爱民求和平要改革之 主旨,至于“颠覆无罪,民主有理”(原题为“爱国无罪,民主有理”,保存在网上时被改动)、“创建爱国民主根据地”之语,不过是上书中央,要求“建立民主 实验特区”、“开放人大政协部分名额给社会竞争”------未得反馈,而有坐牢之虞,一时口快而作“语出惊人”之举,但过激是我个人的过激,并未冠以 “爱民党”名义,与之无关!
    对这些思想上的错误,我已有深刻认识,撰写《回国后的感想》、《中共的十大善政》、《我的错误和 认识》、《论过激民主主义对当代社会的危害》等二十余篇文章,或于被捕前在网上发表,或于被捕后交由办案人员,看守人员,亦足以弥补昔日过失!
    再说,“国家政权”并非等于一党之政权,更不是哪个政党、组织的“专利权”,如果我们承认大陆、 港澳、台湾都属于中国的话,那么,中国的“国家政权”应包括“中共执政的大陆政权”、“港澳特区无党式政权”、“台湾民进党国民党分别执政的政权”三个部 分!若单以对某个组织、某届政府、某区域性政权的批评,一概罪之为“颠覆国家政权”,岂不有以偏概全、小题大做、公报私仇之嫌?况且所有与“爱民党”有关 的文章,包括党章、宣言等,全无攻击“中国共产党”或“社会主义”的内容,只是宣扬“爱国民主和平统一”、“爱国爱民爱人”而已!这样的筹备性虚拟网络名 称,岂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集团”?既然如此,我又岂能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首要分子”?
    那 么,“名片”一事如何呢?我自回国后,被国家安全部门长期跟踪监视,压力巨大,精神恍惚,但一 时之间未被抓捕,竟异想天开地想“考察”政治环境是否“宽松”,于是在成都时要求名片社老板询问跟踪者(跟踪者已表明“公安”身份,并取走名片设计样式磁 盘):是否打印?可印则印,不可印则罢!
    但跟踪者经请示上级后表示“可印”!我当时半信半疑,但“印印看”,竟没再遭阻拦,我认为这是 “政治开明”的象征!孰料今日竟成为“意图发展党员”(起诉书语)的“犯罪物证”,与真相相去何远?!(以上过程可见我回国后发表的相关文章,便知属 实!)
    何况我正面印者“青年作家、编辑记者、资讯学士黄金秋”,后面才附带了“PDP中华爱国民主党创 办人 清水君”字样,纯为私人交际用途、炫耀一下而已!若说有“爱民党 清水君”字样,即为“意图发展党员、颠覆国家政权”,那么,当友人递过来一张“中艺XX市委组织部XX”的名片,是否就是“意图发展”我为“中共党员”, 并进而“颠覆国家政权”?再说,为何不指控我“意图发展”别人为“作家、记者、学士”呢?名片是当事人身份的说明而已!
    况且,政府并未定性“中华爱国民主党”为“非法组织”,当然,它既没有办公地点、经费,也未进行 任何活动,更没有严密的上下级关系和指挥控制机构,只是网上一个虚拟的“筹备”称号,也无正式党员存在,如同电脑游戏中的人物一样,连个“组织”恐怕也算 不上!
    既然如此,私人名片上印这么一个头衔,如同许多人名片上阔得吓死人的“世界极”大帽子一样,又有 何不妥?有何危害可言?莫非强大的“国家政权”能被这小小的几个字撼动得了,颠覆得了?而有关部门当初同意我印此名片,岂不有“陷我于罪”之嫌?若以以上 种种“小儿把戏”来定罪,岂不失笑于天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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