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中共政权是一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
·关于中共政权合法性及专制暴政与人种信仰关系的论战 郭国汀
·判断一个政权合法性的公认标准
·推翻中共专制暴政是替天行道 郭国汀
·文字狱与极权专制体制
·南郭/推翻颠覆中共流氓暴政有功无罪!
·面对中共流氓暴政全体中国人应当做什么?
·极权专制政体与思想家
·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必然付产品
·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
·我的退党(社)、团、队声明
·文革是人类历史上最荒唐最愚蠢最无知最残暴之举/郭国汀
·从中共控制媒体看中共政权的脆弱
·关于加国公民起诉江泽民罗干李清王茂林案的宣誓证词(英文)
·中共极力扶持缅甸军事专制政府及苏丹专制暴政
·请胡锦涛立即停止疯狂攻击郭国汀律师的电脑
·中共专制暴政恶贯满盈
***中共专制暴政是国人一切深重苦难的总根源
·人权律师郭国汀称中共制造法拉盛事件旨在嫁祸抹黑法轮功以转移公众视线
·郭国汀 纽约时报报导死难学生亲属周月悼念地震中无辜牺牲的亲人
·美国顶级地震专家称四川地震有可能未能被预测到
·谁之罪?
·中共专制暴政的罪孽学校跨塌致数千名学生死灭最新统计
·一篇被全球英文博客转载最多的四川地震实况报导
·郭国汀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
·我愿意收养一个为救人而牺牲的教师或母亲的遗孤
·中国人持继追问为何众多学校震成碎片废墟? 被全球英文网站转载最多的地震专文
***中国政治体制批判
·郭国汀律师批判极权专制政治司法教育体制主张自由人权宪政民主文章目录
·郭国汀律师政论时评目录
·中共政权始终是一个非法政权 郭国汀
·中国反抗专制暴政的先驱者与英雄
·中国律师理所应当关心政治 郭国汀
·政治体制的根本问题
·郭国汀与横河谈中共暴政阉割国人灵魂使警察成为恶魔
·孙文广、程晓农、郭国汀谈共产党的公务员非法歧视政策
·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 /南郭 网友评论
·划时代的审判,创造历史的壮举
·恶法不除,国无宁日
·致加拿大国会的公开函
·中共已是末日疯狂/郭国汀
·三权分立的哲学基础
·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必然付产品-------南郭与中律网友们的对话
·汝竟敢骂共党骂毛泽东!
·最暴虐无道的政府!/南郭
***中共司法体制批判
·中共专制暴政下为什么冤假错案堆积如山?
·中共勞教制度是人類歷史上最野蠻的制度
·马亚莲案与废除劳教制度
·郭國汀談中共勞教制度下的性酷刑
·郭國汀談萬名公民提出廢除勞教制度建立違法行為矯治法
·郭国汀:违宪、违法
·郭国汀律师谈中国司法现状
·郭国汀称司法黑社会化免死承诺难保赖昌星的命
·为赖昌星遗返案我的宣誓证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实质----被阉割与自宫
·郭国汀 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郭国汀论法官与律师
·悼念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冯立奇教授逝世四周年
·法官律师与政党 郭国汀
·尊敬的法官大人你值得尊敬吗?!
·郭国汀与中国律师网友论法官
·法官的良心与良知/南郭
·法官!这是我法律生涯的终极目标! 郭国汀
·律师与法官之间究竟应如何摆正关系?
·勇敢地参政议政吧!中国律师们!/郭国汀
·从 “中国律师人”说开去
·唯有科班出身者才能当律师?!答王靓华高论/南郭
·律师的责任——再答李洪东/南郭
·中国律师朋友们幸福不会从天降!/南郭
·我为北京16位律师喝彩!郭国汀
·郭国汀律师与网上警官的交锋
·我是中国律师我怕谁?!
·郭国汀 好律师与称职的律师
·温柔抗议对郭律师的ID第二次查封
·第五次强烈抗议中国律师网无理非法封杀郭律师的IP
·中国律师网为何封杀中国律师?
·中律网封杀删除最受网友们欢迎的郭国汀律师
·最受欢迎的写手却被中共彻底封杀
·我为何暂时告别中国律师网?
·我的告别书—再见中国律师网
·南郭:律师的文学功底
·中国最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勇敢地参政议政吧!中国律师们!
·将律师协会办成真正的民间自治组织
·强烈挽留郭国汀律师/小C
·勇敢地参政议政吧 中国律师!
·the open letter to Mr.Hu Jintao from 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 for Gao Zhisheng
·自宫与被阉割的中国律师网 /南郭
·做律师首先应当做个堂堂正正的人——南郭与王靓华的论战/南郭
·呵!吉大,我心中永远的痛!
·再答小C君/南郭
·凡跟郭国汀贴者一律入选黑名单!
·历史不容患改!历史专家不敢当,吾喜读中国历史是实
·思想自由的益处答迷风先生
·答迷风先生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关于“驾意险”属责任险,原、被告之间未产生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缺乏根据的,因此而作出的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九八七年以前驾意险属什么险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
   

   一、 一九八七年以前驾意险属特种人身险
   
    本代理人在一审代理词中对此问题已作过详尽阐述,兹罗列要点如下:
   
   1、 驾意险的前身是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仅是把责任范围缩小,把保险费率提高,这是因为驾驶工作比一般职业有较高危险性之故,其性质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变。
   
   2、 (84)闽保内字第458号寄发《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的通知第二点:“本特约条款发生保险费应列入人身险帐务核算,并在人身险业务报表上体现”。这是驾意险属人身险的最好的解释,如果说可以把财产险的保险费列入人身险帐务核算,并在人身险业务报表上体现,这是十分荒谬的,情理上不通,逻辑上矛盾,只能是自欺欺人之谈。
   
   3、 驾意险特约条款的背面条款明确地把驾驶员作为被保险人,进一步说明了驾意险的人身险性质,因为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投保人而不可能是驾驶员本人。
   
   4、 值得一提的是:1989年8月23日省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处的函不具有终结性证据效力。因为:
   (1) 作为一个业务处无权就公司的文件做出有效解释;
   
   (2) 该业务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而难免做出有偏见的解释。因为被上诉人曾专程赴省城与该处协商对策。
   
   (3) 该业务处的解释直接与(84)闽保内字第458号文精神相悖。即使如今驾意险已被“车上人员责任险”取代,也得不出1987年以前驾意险属于财产险的结论。
   
   5、 值得提请法庭注意是:本代理人于1989年11月23日,再次走访了省保险公司人身险处的汤彪副处长、张盛平副处长和王斌科长(三人都是经济师),他们均证明1987年以前驾意险属于人身险。驾意险是直到1989年才基本上划归国内业务处的(详见附件一、二)。
   
   6、 驾意险条款本身未明确指出其属责任险还是人身险,但(84)闽保内字第458号文指明其保险费及业务报表均应归人身险。在契约条文本身含义不明或有矛盾时,对契约的解释应遵循契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即:应做出对没有参与制作契约一方有利的解释。本案中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并无权制作保险条款,因此,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一方的解释。
   
   二、 上诉人与本上诉人之间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
   
   1、 沙县气运公司于1986年10月5日正式提交了变更驾驶员名单的书面申请,而曾照明便是变更后的驾驶员之一,对此双方并无异议。
   
   2、 被上诉人在收到变更申请书后直接到上诉人起诉之时长达一年另十个月时间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3、 保险公司于事故发生一年之后经过审查无误,已实际支付了保险金,履行了保险合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因此,被上诉人赔付保险金的行为构成对变更驾驶员后的合同的默示。
   
   4、 事实上即使沙县气运公司未提出变更驾驶员名单的申请,被上诉人仍然有义务赔付保险金。对此《关于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特约条款》的有关说明第三点已有明确规定:“驾驶员在注明的车号上驾驶才负本特约条款责任。至于驾驶员与车号的关系,以掌握认车不认人”。这是因为投保单位驾驶员替班开车示经常发生的事。因此,被上诉人于1988年8月要求沙县气运公司退还赔付的三千元保金,是毫无根据的。
   
   三、 上诉人是本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由于驾意险在1987年以前属于特种人身险,而法人是不能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苏联保险法明文禁止法人作为人身险之保险受益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法亦作相似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尽管目前尚未颁布人身保险法,但在《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十一条和《团体人身意外险条款》第十条亦明确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若没有指定则被保险人之法人,因此,本案保险合同之受益人只能是上诉人,沙县气运公司以保险费是由其交纳为由,把自己作为受益人显然有悖于保险法的基本原理。
   
   既然上诉人是本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那么他就是该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合同关系人,因而原审法院援引《民诉法》第8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我们理应客观地、全面地分析本案,客观地分析本案:既有变更驾驶员的书面申请,又有被上诉人的实际赔付的行为,还有省保险公司(84)第458号文的解释以及省保险公司人身险处处长的证词;全面地分析本案:既要看到本案发生在1986年而非今天,也要看到驾意险条款完全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作。据此,本代理人恳切地期望上诉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福建东方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一九九O年一月十二日
   
   注:一审认定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为责任险,因而驳回原告诉讼,二审维持原判,但判决书日期竟在二审开庭日期之前,亦即本案二审实际上的未审先判!我认为本案属十分典型的错案。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