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海上货运保险合同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律师专栏
·给某北大高材生的公开函
·答"语文大师"之指责
·答错别字的终结者/南郭
·吾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捍卫阁下的自由表达权。错兄的贴还是应当保留
·答龙吟君/南郭
·答紫兄质疑/南郭
·答醉翁
·答迷风先生/南郭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答紫兄质疑/南郭
·吾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阁下的自由表达权。
·郭国汀:我向错兄致歉--同时为错兄说句公道话
·我的观点与立场--驳非法入侵
·郭国汀 汝吹牛!
·南郭不但会骂人而且必将把“乡愿,德之贼”型的小人骂得狗血喷头!
·纯属多余的担忧
·伟大的中华文明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答孟庆强
·我看郭国汀律师
·剥放屁狗们的皮----公安国安网警与郑恩宠
·亦曰将无同,兼斥郭国汀、刘路之类,并向相关版主求教
·对内直不起腰者别指望其对外挺身而出
·南郭/对周树人的评价吾深以为然
·为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而努力奋斗
·世上最美丽者莫过于大自然——人的本质、伟大
·令郭国汀律师老泪纵横的真情
·南郭:为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而努力奋斗
·心里话三步曲/郭国汀
·致刘路及中律网友们新春祝福/郭国汀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我的声明与立场------南郭与中律网友们的对话
·语言与民族密不可分——奉旨答复小C:/南郭
·致刘路及中律网友们新春祝福/郭国汀
·学习方法与读书计划答小C网警同志/南郭
·英雄伟人与超人/郭国汀
·中共党奴的“学术”
·我倒宁可相信李洪东仅仅是因为无知/南郭
·愿王洪民先生的在天之灵安息!/郭国汀
·堂堂正正做个真正的中国人!/南郭
·中国律师朋友们幸福不会从天降!/北郭
·令我感动的赞美!/南郭
·谢谢网友们关注天易律师事务所的命运
·公开论战化敌为友——新年致词/新南郭
·中国涉外案件没有一起获得执行 郭国汀
·宣战演讲名篇
·中共外逃贪官大多是政治斗争牺牲品问 采访郭国汀
·就宗教论坛封郭国汀笔名事致小溪的公开信
***国际人权法律与实务
***国际人权公约(中英文本)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美国独立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有关健康保健人员尤其是医护人员在保护和防止囚犯和被拘禁人员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医疗伦理原则(1982)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联合国囚犯最低标准待遇规则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
·联合国保护所有被以任何形式拘禁或关押人员的主要原则(1988)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
·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联合国律师职责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
·联合国检察官的职责准则
·世界人权公约英文版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犯罪及权力滥用受害者恢复正义基本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程序与证据规则(1995)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规约
·起诉严重侵犯国际人道法责任人的国际(前南斯拉夫)法庭规约(1991)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1981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选择性议定书2000
·联合国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罪的公约(1951)
·联合国有关难民身份的国际公约1954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90
·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国际军事法庭协议(纽伦堡宪章)
***区域性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1996年欧洲反破坏性异端决议及其邪教定义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1981)
·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1948)
·美洲人权公约(1969)
·美洲防止和禁罚酷刑的公约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公约1989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
·欧洲社会宪章1961
·建设新欧洲的巴黎宪章1990
***美国人权法律文件
·美国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
·美国1786年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案号:(98)津海法商字252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被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今天到庭应诉。经研究本案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我们认为原告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未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本案沉船货损是由于被告无法预见,不能预料的意外事故,或潜在缺陷或其他原因所致,依法承运人可以免责。兹阐述理由与依据如下:

   
   一、 原告未能充份举证其代位求偿权的来源合法,不能认定原告拥有诉权。因而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原告起诉的根据是代位求偿,也即,取代依法有权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索赔一方的地位;
   
   2、 本案货物买卖合同是CIF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当货物装船后,风险已转归买方承担;原则上,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卖方均有权依买卖合同要求支付货款;一般而言,当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一经背书转让,卖方即不再拥有依提单针对承运人的诉权;而提单的转让根据《海商法》79第(二) 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同时,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而本案中提单和保险单均已转让给买方。事故发生后,买方源丰五金贸易公司致EVERLIGHT AGENCIES SDN,BHD。索赔信中提及所附文件包括原始保险单和原始提单,因此,提单和保险单事实上业已转移给买方,卖方已不具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
   
   3、 即便卖方未收到货款卖方对该已灭失的货物已不拥有所有权,而是对买方拥有债权。 既然买方对货物已不拥有所有权,也不承担货物的风险,他当然对承运人已没有诉权,那么原告取代本身没有诉权的卖方,当然对承运人也没有诉权。
   
   4、 原告在其诉状中承认:分别支付卖方保险赔偿金,取得相应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而依据保险合同原告本无义务赔偿卖方,且卖方本无诉权可转让。因此,原告没有诉权。
   
   二、 本案沉船货损是由于“意外事故”或“潜在缺陷”或“其它原因”所致,承运人已克尽职责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各方面适航,已尽一个谨慎的承运人应尽的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海商法》51条一款3项之“意外事故”,11项之“潜在缺陷”,12项之“其它原因”。只要属于其中任何一项承运人即得主张免责。
   
   2、本案沉船货损应属于意外事故造成,安泰轮配了合格船长船员,在该航次开航前及开航当时已谨慎处理使船舶各方而适航,事实上该轮业已安全运载货物至目的地,于1997年11月17日开始卸货至11月23日5时已安全卸载5500 吨货物,因下雨停止卸货,当晚11时30分,大部份船员业已准备休息突然发生船舶中拱断裂意外事故。实出于被告所能预料。
   
   3、本案沉船货损事故亦可能是因为潜在缺陷所致;该船已有25年船龄船壳可能存在潜在缺陷,该轮之定期年检,临时船检,入级船检均属正常,且该船结构属简易型,船体中前部没有加强结构,而潜在缺陷是由合格的检验员按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即为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此外,船舶设计不足亦属之。
   
   5、 本案沉船货损事故还可能是因为其它原因所致。本案由于船舶保险人和保赔协会均拒不预付打捞费用,使得船东无法及时打捞沉船查明事故原因。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很可能是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所造成,无论哪一种原因所致,承运人均得依法主张免责。
   
   三、 原告索赔金额证据不足。即便原告拥有合法诉权,且被告主张免责依据不足,原告的索赔主张仍不能完全成立,原告负有货损实际价值的举证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买方实际遭受的损失额。原告仅提交了自已打印的发票,必须有其它证据佐证。凡进出口货物,依据我国有关海关法规,必须如实申报货物价格。《进出口关税条例》16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在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因此,货损金额不能仅凭发票,而应结合出口报关单加以认定。
   
   四、 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最大责任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海商法》55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也即,承运人最大的赔偿限额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只能是CIF价格。原告索赔之损失是CIF 价格的110%,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索赔之代理理赔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海商法》252条规定:“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同时,《保险法》44条亦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只能在此范围内进行。而代理理赔费显然并不属于该范围。
   
   本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案。其法律关系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代理理赔费并不属于该代位求偿范围,原告对此项索赔的主张于法无据。若原告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则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诉,而诉的合并审理有法定条件。即《民诉法》53条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质言之,不同的法律关系或不是同一类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不具有合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代位求偿权的来源与依据不合法,因而原告没有诉权,理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
   
   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