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海上货运保险合同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郭国汀律师专栏
·党化党控教育是中共祸国殃民的一大罪恶
·立宪时代的法政哲学思考提要
·有限政府与法治宪政
·联邦主义要旨
·It’s Not Patriotic to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An Imperial Presidency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Quicksand
·US Constitution revolution for real democracy
·One of the major writer whose legal thought Influence the Americas Founding Fathers
·Beyond the Constitution
·Philosophy Constitutionalism
·USA Constitution is in grave dange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Bill of Rights
***中共极权专制暴政批判
·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极权
·彻底推翻极权专制流氓暴政!永志不忘六四屠城滔天罪孽!
·江泽民和胡锦涛均极可能是货真价实的特大汉奸卖国贼!
·国民党比共产党好得多,蒋介石比毛泽东高贵得多
·老毛和中共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犯
·朱镕基犯有贪污盗窃罪吗?
·朱镕基有关劳动保险金的罪责是非之我见
·中共党员是罪犯 无耻无行文人是重罪犯!
·申曦(曾节明):剥胡锦涛的画皮
·申曦(曾节明):胡锦涛其人其事
·申曦(曾节明):胡锦涛虚伪狡诈邪恶凶残阴险的真面目
·申曦(曾节明):胡锦涛的伪善与病态人格
·申曦(曾节明):盖棺认定胡氏中共暴政
·申曦(曾节明):江泽民的心病
·申曦(曾节明):邓小平罪孽深重
·不是中国政府而是中共暴政丧尽天良!不但温家宝而且胡锦涛皆乃政治精神重症患者!
·中国共产党早已病入膏肓无可救药!
·杜绝三鹿毒奶粉事件的三项原则
·郭国汀律师系统批判中共极权专制暴政论文目录
·中共专制暴政与生态环境
·中共专制暴政正在毁灭中国生态环境
·论中共政权新闻控制-----2008年《巴黎中国新闻媒体控制国际研讨会》专稿
·郭国汀论中共专制暴政与酷刑(上)
·论中共专制暴政与酷刑(中)
·论中共专制暴政与酷刑(全文)
·郭国汀论中共专制暴政与酷刑(下)
·郭国汀中共政权已经彻底流氓化
·中共是极端残暴下流无耻的流氓暴政 郭国汀
·中共政权是一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与刘晓波先生对话
·怀念当代中国最高贵的人——杨天水/张林
·驳中共政权合法论 郭国汀
·中共政权始终是一个非法政权 郭国汀
·中共政权是吸血鬼暴政
·中共政权是一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
·关于中共政权合法性及专制暴政与人种信仰关系的论战 郭国汀
·判断一个政权合法性的公认标准
·推翻中共专制暴政是替天行道 郭国汀
·文字狱与极权专制体制
·南郭/推翻颠覆中共流氓暴政有功无罪!
·面对中共流氓暴政全体中国人应当做什么?
·极权专制政体与思想家
·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必然付产品
·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
·我的退党(社)、团、队声明
·文革是人类历史上最荒唐最愚蠢最无知最残暴之举/郭国汀
·从中共控制媒体看中共政权的脆弱
·关于加国公民起诉江泽民罗干李清王茂林案的宣誓证词(英文)
·中共极力扶持缅甸军事专制政府及苏丹专制暴政
·请胡锦涛立即停止疯狂攻击郭国汀律师的电脑
·中共专制暴政恶贯满盈
***中共专制暴政是国人一切深重苦难的总根源
·人权律师郭国汀称中共制造法拉盛事件旨在嫁祸抹黑法轮功以转移公众视线
·郭国汀 纽约时报报导死难学生亲属周月悼念地震中无辜牺牲的亲人
·美国顶级地震专家称四川地震有可能未能被预测到
·谁之罪?
·中共专制暴政的罪孽学校跨塌致数千名学生死灭最新统计
·一篇被全球英文博客转载最多的四川地震实况报导
·郭国汀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
·我愿意收养一个为救人而牺牲的教师或母亲的遗孤
·中国人持继追问为何众多学校震成碎片废墟? 被全球英文网站转载最多的地震专文
***中国政治体制批判
·郭国汀律师批判极权专制政治司法教育体制主张自由人权宪政民主文章目录
·郭国汀律师政论时评目录
·中共政权始终是一个非法政权 郭国汀
·中国反抗专制暴政的先驱者与英雄
·中国律师理所应当关心政治 郭国汀
·政治体制的根本问题
·郭国汀与横河谈中共暴政阉割国人灵魂使警察成为恶魔
·孙文广、程晓农、郭国汀谈共产党的公务员非法歧视政策
·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 /南郭 网友评论
·划时代的审判,创造历史的壮举
·恶法不除,国无宁日
·致加拿大国会的公开函
·中共已是末日疯狂/郭国汀
·三权分立的哲学基础
·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必然付产品-------南郭与中律网友们的对话
·汝竟敢骂共党骂毛泽东!
·最暴虐无道的政府!/南郭
***中共司法体制批判
·中共专制暴政下为什么冤假错案堆积如山?
·中共勞教制度是人類歷史上最野蠻的制度
·马亚莲案与废除劳教制度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案号:(98)津海法商字252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被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今天到庭应诉。经研究本案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我们认为原告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未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同时,本案沉船货损是由于被告无法预见,不能预料的意外事故,或潜在缺陷或其他原因所致,依法承运人可以免责。兹阐述理由与依据如下:

   
   一、 原告未能充份举证其代位求偿权的来源合法,不能认定原告拥有诉权。因而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原告起诉的根据是代位求偿,也即,取代依法有权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索赔一方的地位;
   
   2、 本案货物买卖合同是CIF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当货物装船后,风险已转归买方承担;原则上,无论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卖方均有权依买卖合同要求支付货款;一般而言,当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一经背书转让,卖方即不再拥有依提单针对承运人的诉权;而提单的转让根据《海商法》79第(二) 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同时,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而本案中提单和保险单均已转让给买方。事故发生后,买方源丰五金贸易公司致EVERLIGHT AGENCIES SDN,BHD。索赔信中提及所附文件包括原始保险单和原始提单,因此,提单和保险单事实上业已转移给买方,卖方已不具有针对承运人的诉权。
   
   3、 即便卖方未收到货款卖方对该已灭失的货物已不拥有所有权,而是对买方拥有债权。 既然买方对货物已不拥有所有权,也不承担货物的风险,他当然对承运人已没有诉权,那么原告取代本身没有诉权的卖方,当然对承运人也没有诉权。
   
   4、 原告在其诉状中承认:分别支付卖方保险赔偿金,取得相应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而依据保险合同原告本无义务赔偿卖方,且卖方本无诉权可转让。因此,原告没有诉权。
   
   二、 本案沉船货损是由于“意外事故”或“潜在缺陷”或“其它原因”所致,承运人已克尽职责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各方面适航,已尽一个谨慎的承运人应尽的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海商法》51条一款3项之“意外事故”,11项之“潜在缺陷”,12项之“其它原因”。只要属于其中任何一项承运人即得主张免责。
   
   2、本案沉船货损应属于意外事故造成,安泰轮配了合格船长船员,在该航次开航前及开航当时已谨慎处理使船舶各方而适航,事实上该轮业已安全运载货物至目的地,于1997年11月17日开始卸货至11月23日5时已安全卸载5500 吨货物,因下雨停止卸货,当晚11时30分,大部份船员业已准备休息突然发生船舶中拱断裂意外事故。实出于被告所能预料。
   
   3、本案沉船货损事故亦可能是因为潜在缺陷所致;该船已有25年船龄船壳可能存在潜在缺陷,该轮之定期年检,临时船检,入级船检均属正常,且该船结构属简易型,船体中前部没有加强结构,而潜在缺陷是由合格的检验员按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即为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此外,船舶设计不足亦属之。
   
   5、 本案沉船货损事故还可能是因为其它原因所致。本案由于船舶保险人和保赔协会均拒不预付打捞费用,使得船东无法及时打捞沉船查明事故原因。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很可能是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所造成,无论哪一种原因所致,承运人均得依法主张免责。
   
   三、 原告索赔金额证据不足。即便原告拥有合法诉权,且被告主张免责依据不足,原告的索赔主张仍不能完全成立,原告负有货损实际价值的举证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买方实际遭受的损失额。原告仅提交了自已打印的发票,必须有其它证据佐证。凡进出口货物,依据我国有关海关法规,必须如实申报货物价格。《进出口关税条例》16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在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因此,货损金额不能仅凭发票,而应结合出口报关单加以认定。
   
   四、 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最大责任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海商法》55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也即,承运人最大的赔偿限额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只能是CIF价格。原告索赔之损失是CIF 价格的110%,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索赔之代理理赔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海商法》252条规定:“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同时,《保险法》44条亦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只能在此范围内进行。而代理理赔费显然并不属于该范围。
   
   本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案。其法律关系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代理理赔费并不属于该代位求偿范围,原告对此项索赔的主张于法无据。若原告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则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诉,而诉的合并审理有法定条件。即《民诉法》53条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质言之,不同的法律关系或不是同一类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不具有合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代位求偿权的来源与依据不合法,因而原告没有诉权,理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
   
   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