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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五章:单独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六章:代位追偿权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七章:重复保险与分摊
(8)<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郭国汀著
·《郭国汀海商法论文自选》
·《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张思之 他扬起了风帆——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
·张凌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9)《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译郭国汀审校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郭国汀审校 第一章:当事人的目标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六章:保险问题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四章:信用(融资)协议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十章:未来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八章:其他法律问题
(10)《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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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第三编:油污 第十二章:船舶油污及国际公共卫生法的调整
(11)《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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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第七章:外国投资
(12)《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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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五章:拖航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章:管辖及程序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一章:海洋污染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二章:特别法定权利、海上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请求权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三章:旅客运输
·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1)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二章:灭顶之灾
·奋力拚搏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三章】
·东山再起【《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四章】
·为什么说爱才是宇宙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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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合同诈骗案郭国汀律师与龚雄副市长会谈备忘录

   尊敬的龚雄副市长:
   
   谢谢您3月18日下午于百忙之中抽空赐见。尽管会谈不尽人意,我们仍感到市府是有诚意有能力解决问题的。
   
   据可靠信息知悉市府自始至终均十分关注本案,说白点则是市府实际上组织了专案组,由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办案,联合专案组组长正是市府某副市长,并非您所说的“市府对公检法的事务不与干预,市府不插手本案”。若真是如此,恐怕问题早已解决。我们真诚希望市府出面调解,谈判解决本案,其他部门均无能为力,解铃还需系铃人。

   
   兹附上《会谈备忘录》一份供存档
   
   敬祈
   
   安好
   
   
   至理律师行
   郭国汀律师
   1997年3月18日
   
   
   会谈备忘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上午10:00赴市委礼堂,被告知下午2:30开始领导接见。下午2:40分到会议填好表格,由工作人员引至主席台,我指名要求见张家昆副省长,市府秘书长听说亿成时公司之名后,立即说此事他们知道了正在处理。结果有另一男工作人员拿走表格,叫我等待。此时,香港商报记者林X主动上前,问我何事能否谈谈?我向她简要介绍了案情,她明显的无大兴趣,仅是递了张名片说有事可找她。接着国际商报记者张X见面,他说他知道亿成时公司的案件,但未问任何进一步情况。
   
   约3:30分绕会场一周后,发现大公报记者王某,他约我到会场外听我介绍此案情况;他说以前未听说此案,香港大公报亦未通知他,我告知他我们已向大公报递交所有材料。然后我详细介绍了此案及目前的症结所在。他说此案有可能会有好结局,只是火候未到,他问我对此案的前景预测,我说:不外乎两种前景:一、被逼关门破产,因此受牵连国内数十家公司、工厂倒闭,国家银行贷款则将如东流水,分文不着。最佳的结局则是无辜人质被释放,在分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谈判协商解决,重新订立实事求是的还款计划,前提是市粮油、市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市政府继续持原先的强硬态度和立场,我方则被逼将进一步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将此案公诸于众,从舆论上层作工作。我认为无论是刑事诈骗也好,投机倒把也罢,均是毫无根据的借口,若打刑诉官司,我有把握胜诉(南郭注:天真得可爱!)
   
   此时工作人员说已安排好会谈,结果由市外经委之吴主任来接待本人。由于吴本人无权处理此案,并且他明确说明他不代表任何人,我仅是简单的阐明了我的观点,便对他说,因他并非有权决定人士,而结束谈话。随后我再次找到工作人员要求安排见张家昆,秘书长一直推托,最后告诉我会议结束后,龚雄副市长答应会见。5:30分,龚雄、秘书长、陈建敏律师、粮油总经理及其他几个(不知名)我给他们每人交换名片,但他们全部婉拒。
   
   首先我讲了四点主张及要求:
   1、经济纠纷应当按合同和法律来解决,决不应采取不合法的强制手段解决。
   2、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无辜被拘留逮捕的人士,岂有以诈骗为由拘留,以投机倒把逮捕之理,是否还有什么名堂变化。
   3、希望此案在小范围尽快解决也即在市政府主持下来解决。
   4、此案问题日趋严重,若不尽快解决,对大家都没有好处;若亿成公司破产,福州将分文得不到。何况此种结局将严重影响福州地区的法律投资贸易环境,危害之严重不堪设想。
   
   龚雄副市长答:
   1、市政府历来是依法办事的。
   2、刑事问题是公检法的事,市政府不介入也不参与,你们应直接找公安解决。
   3、经济纠纷,你们应直接与公司谈,与他们的律师谈,市政府不介入,也不会管这种事。
   
   郭国汀律师问:能否理解市政府拒绝谈判解决,即拒绝与亿成时公司谈判解决?
   龚雄、陈建敏律师、秘书长皆主张:市政府与亿成时公司并非平等主体,没有谈判的前提,不是谈判的对象。
   
   郭国汀律师:很高兴龚先生说,市政府不介入公检法的事务,如果当初市政府不插手此案,事情决不会到今天这步田地。
   
   陈建敏律师:我代表粮油公司不代表市政府,今天既然大家坐下来谈,我以朋友的身份谈两点:
   1、愿意与亿成时公司谈判解决合同纠纷
   2、刑事问题涉及国家主权,不属谈判范畴。
   
   郭国汀律师:坦率地说,我只想讲一句,此案之所以弄到今天这步田地,是有人人在其中起了不良误导作用,此人是谁,你们心中有数。
   
   龚雄:郭律师提出的四点要求,已通过种种形式反映,我们都知道了,今天先谈到这,因还有要事。
   
   郭国汀1997年3月18日下午五点于市政府礼堂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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