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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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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我认识郭律师已有多年,后来他成为《海事审判》特约撰稿人有了更多的交往。郭律师的勤奋好学、著译颇丰,我早有所闻。他出版了七部法学专、译著,发表专业论文逾百篇,实属难得。日前又获赠其新译著第四版《CIF和FOB合同》并请我写一书评,实在有点不敢当,作为朋友恭敬不如从命。我花了三天时间通读一遍后,总体上感觉本书名不虚传,获益匪浅。当然精良的印刷亦使我增了点读书乐趣。限于时间,权以本短文充数了。
   
   本书是国际权威论著,在我国加入WTO之际问世确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郭律师不但有16年律师执业经验,而且有相当的理论学术素养,对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学有专长,英文及中文水平均不俗,因而本书翻译质量亦是我读过的法学译著中较高的一部。
   
   CIF和FOB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核心。CIF和FOB合同的贸易额,至少占整个国际贸易额的80%以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国际惯例与习惯问题。因而研究贸易实务,分析归纳判例要旨至关重要;而CIF与FOB合同的国际性因素,使得我们的贸易商们,法官和律师们及相关院校师生,理所应当注重研究国际判例。无可讳言,此两类合同是西方法律文明的产物,英美等国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已有数百年历史,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这些判例创设的大量原则,规则,除了少数随着时代的发展已作变更外,大部分已被国际社会共同遵守成为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作为主导关系伴随而来的国际支付法律关系,国际运输法律关系,国际保险法律关系,均与海商法密切相关。
   
   从Incoterns 我们可见CIF 和 FOB条件加在一起不到2000字。作者却把它写成了近70万字的煌煌巨著。这是何等的功力?或许该短短的条文不消半小时即可倒背如流。然而谁能料到,其后面却有近千个国际判例支撑着它!孙子曰:“知已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我不知道国内贸易商们是否了解、掌握这些判例确立的原则规则?是否读过思考过本书?如果一个没有精读过本书的人,与掌握了本书精髓的人进行交易,结局可想而知。因此本书首先是为所有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人士写的。
   
   作为法官我倒是对书中引用的法官大量判词更感兴趣,这些英美大法官们判案的逻辑思路、分析争议要害的功夫、辩析术语用语含义的精细、平实然而富有说服力的语言,令我爱不释手。故尔,本书很值法官们精读。至于本书对律师们的价值则是不言而喻的。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图书市场,必须承认我们太缺真正的专著。我读过不少同类著作,有不少书不是令我无法读下去就是读后什么也没有留下。而本书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著。我以为本书有如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特点之一:历史悠久、权威经典。本书起源于1924年Kennedy大法官的《CIF合同》,1969年作者并入《FOB 合同》,1995年第四版面世。根植于英美等国丰富的司法实践,使得本书有深厚的判例基础,可谓有血有肉。具有很高的实用参考价值。
   
   特点之二:资料宏富、全面完整。作者收集了世界范围内的上百个判例集报道的有关判例800余个,参考数十部专著和专刊,通过判例教研法,循上述四个法律关系展开讨论。详尽地阐释了CIF 和FOB合同的基本原则、原理、规则;透彻精确地分析了该领域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争议;以极为丰富的判例为基础,尤其是书中几乎涵盖了该领域西方发达国家所有的权威判例(leading case),有不少判例都是一路打到英国上议院才最终定论。本书还将散见于各国判例集中有关CIF 和FOB合同争议案例汇编成册,且并非简单的资料汇编,而是依据一定的逻辑结构编排,归纳已获公认的惯例规则,并用那些德高望重的大法官们的原话,生动地阐释法律,体现了作者的高超写作技能。从而成为指导商人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用指南。
   
   特点之三:原汁原味、内涵深刻。作者大量援引资深法官的原话,阐释说明实务中遇到的争议问题;令读者随时可以欣赏英国法官判案的逻辑思路。作者熟练地运用归纳、演绎法,对该领域现存和可能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纵、横两方面、多视角的分析、归纳、探讨、推论;清晰地阐明了许多重要法律争议的来龙去脉;当之无愧属于该领域最具权威性、实用性的专业工具书。
   
   特点之四:治学严谨、细致入微。作者对论题均条分缕析、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很值得我们学习。如果我们有勇气评价当代国人著述,可能不得不说数量虽然众多,然而质量堪虑,真正有价值者屈指可数,而能与之相提并论者我迄今尚未见到。恐怕根源即在于我们的学风。太多的人急功近利,然而学问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知识就是力量”培根如是说,可知识的积累犹如冰冻三尺决非一日之功。
   
   本书第三版有过一个中文版本,但我认为最新版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是旧版本不可能有的。本版的翻译获得了作者和英国著名的法律出版社在大陆的独家翻译许可。象译者那样严格把关前后耗时1000余日始完成可谓法学翻译精品,客观地评价,本书的翻译质量相当不错。其次,新版比第三版增加了100多个新的判例,反映了司法审判实践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法律不象哲学、历史并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价值。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著作迄今还有其生命力,而《论语》《老子》至少催生了数千种释论。可我从未听说那个古代著名法学家的著作今日仍然盛行于世。至多还有些许法制史料的价值吧。或许这正是法官和律师受到社会尊重的原因之一,因为他们太劳累啦!他们常年累月得不断更新知识否则便得自动退出历史午台。自1984年第三版出版十多年间立法已发生某些变化,例如,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颁布以及对现代实践可能的影响,诸如海运单,或技术革新发明,诸如,电子交换资料(EDI)。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本版译文基本作到了准确无误,通俗易懂,行文流畅,堪称法学译作精品。
   
   当然本书并非十全十美,译文也非完美无瑕,逻辑结构似乎还可以作些调整,使之更具条理。过于陈旧的案例似乎也可以删除,过多地引述法官原话,总让人有法官的话是金科玉律之感,且使得本书篇幅过大。此外全书未见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判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不足。如果作者能增加独立章节专门论述发展中国家对该领域的司法判例那倒是很有价值的。或许此种工作有待读者去完成了。我还注意到,译文中不时会出现英式中文的痕迹,有些则过于拘泥于原文显得不够精练。但总体上言瑕不掩瑜。更难得的是,在当今拜金主义盛行的社会风气中,译者们能平心静气专心向学,这很是难能可贵。
   
   本书对司法、贸易实务、银行、保险、航运实务工作者;法律、外贸院校师生均是一部不可多得的经典名著,不可不读。据悉郭律师计划在年内将“当代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经典名著译丛”首批四部出齐。那真是我等法律人的一大幸事。这的确是一件有功于国的大好事。
   
   (本书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68万字定价人民币68元。)
   
    翁子明
    2001年1月5日于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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