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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双规”屈打成召刑事申诉状

   张春“双规”屈打成召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春,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建省第X届人大代表、中共福建省长江县委委员、中共长江县江田镇党委书记,住长江县江州镇东方新村2号。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21层 (200122)
   电话:021-68763872
   
   本人因“受贿”一案,不服长江县人民法院(2000)江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兹提出申诉如下:
   
   申诉的请求:
   
   请求上级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撤销原判,宣告本人无罪,归还本人被错误追缴的人民币26000元,恢复本人政治名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对本人据以定罪量刑的收受包工头26000元的所谓事实,完全虚假,纯属刑讯逼指供的产物。
   
   2000年6至7月间,江田镇长塘村、红兰村两个行政村和红屋地自然村通路工程承建人李清(在被“两规”一个多月后)被诱指认本人收受其26000元所谓受贿款(证据1)。
   
   2000年6月27日至7月5日及8月16日至10月27日,本人两次受到报复性“两规”,因无法忍受毫无人性的刑讯逼供,体罚,加之闻悉因“两规”,已有多人被逼“自杀”,为保命违心按照纪检办案人员的指供屈招。
   
   二、本人在两规期间的有关收受李清26000元贿款的所有供述、交待完全不是事实,是本人被刑讯逼供指供的产物。
   
   (一)、2000年6月27日-7月5日,本人被长江县纪委“两规”。办案人员对本人采取疲劳战术,连续三日不让合眼睡觉,长时间头部顶水、强迫下跪、关灯毒打及威胁等刑讯逼供手段,逼供指供。本人在痛苦不堪、无法忍受、又听说因“两规”已有多人被逼死的情况下,为保命违心按照办案人员的逼供指供屈招(证据2、3)。
   
   (二)、2000年7月5日,第一次“两规”结束当天,本人即向县委各主要领导作了口头申诉汇报,随后数日先后向县纪委、县人大、政府和有关司法机关省纪委、省人大及中纪委寄送了申诉材料(证据4、5)。2000年7月11日,本人在长江县检察院传唤讯问笔录中作了客观全面的事实陈述。纪检办案人员对本人采取了惨无人道的各种体罚、污辱等刑讯逼供手段(证据6)。本人的精神和肉体均遭受了严重的伤害(证据7)。
   
   (三)、为此,县纪委又于同年8月16日至10月27日对本人进行了报复性的违法“两规”!办案人员对本人进行了变本加厉的折磨虐待、强迫高举双手、下跪、关灯毒打威胁等刑讯逼供指供手段,逼迫重新写供词、交待;逼迫本人认可他们是文明办案!在极其痛苦、多次昏迷、难以忍受的情况下,为保命本人再次被逼屈招画押(证据8)。
   
   (四)、2000年9月8日,长江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参加联合办案,次日在“两规”办案人员陪同下,只得再次屈招。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做了”口供。
   
   (五)、本人在一审的法庭供述及判决后放弃上诉,是因为对当时已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因为办案人员采取的种种惨无人道的刑讯逼指供手段令我心有余悸,在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的情况下,想早日脱离被关押的苦海,而违心作出的不得已的选择。
   
   三、根本不存在本人利用职便为李清谋利的事实。
   
   (一)长塘、红兰两行政村通路工程并非江田镇发包,而是由县交通局组织发包、施工管理和验收的,因此,承建人没有必要也没有任何理由向本人“行贿”,事实上他也从未向本人行贿。
   
   (二)、至于长塘村至红屋自然村的通路工程是顺延承建。当上述两行政村工程完工时,当地群众强行拦截挖掘机要求李清顺延承建。后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由分管领导协调,该自然村代表与李清达成协议。因包括群众集资在内的几块拼盘资金到位较为困难。李清曾担心犹豫,经分管领导建议,同意由镇政府担保群众集资部份(7.5万元)的补充协议。但本人从未从中捞取任何个人私利!李清同样没有任何理由或必要向本人行贿!事实上他也从未向本人行贿。
   
   (三)、迄今,该工程款27万多元,才付给承建人8万多元。李清曾多次到镇上或通过电话找过本人,我曾多次态度生硬地拒绝。当时镇政府尚有35余万元财政余额,如果本人确曾收受李的贿款的话,断不敢如此理直气壮地拒绝支付本来就应支付给他的工程款。
   
    四、完全不存在本人收受任何人贿赂的事实。
   
   在党组织的关怀和培养下,本人从一名下乡知青成为一名党的基层领导干部,并获得了许多荣誉,因而十分珍惜。自被组织上选调基层任付镇长、付书记、书记等领导职务十余年,从未接受过任何人的贿赂,我十分感念党组织的培养关怀信任,因而始终廉政自律,一心扑在工作上,深入群众、惜时如金地率领一班人谋求加快发展。由于敢于坚持原则,难免得罪人,可能无意中造成个别同志对我的误解,进而本人成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而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完全虚假,是本人在遭受非人折磨精神极度疲惫无法忍受精神和肉体极度痛苦的情况下,按照办案人员的逼供指供所作的违心屈招。一审法庭之所以再次屈供,主观上是本人在牢内度日如年,只想早日脱离被关押的苦海。本人从未为李清谋取过任何利益,更无收受其分文工程贿赂款。因原审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事实虚假,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进而错误定罪,致使本人在精神和肉体已遭受严重创伤的情况下,再度蒙受不白之冤。鉴此,本人强烈要求上级法院提审本案,撤销原判,宣判本人无罪,归还本人被错误追缴的人民币26000元。
   
    此致
   龙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春
    2002年6月10日
   附:书证:8份
   
   
   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对象
   1 郭国汀律师2002年4月13日调查李清笔录及其录音。 李是在遭受了一个多月的“两规”,身心受到极为严重的伤害的情况下,按照指供、诱供指认申诉人所谓受贿的。
   2 张春2000年7月5日“关于在‘两规’期间我被体罚逼(诱)供的实情报告”。 申诉人遭受了变相刑讯逼供指供。供述完全是屈打成招。
   3 张春在第一次两规期间被屈打成招的证据。 两规期间的交待、供述均系屈打成招的产物
   4 张春2000年7月31日“关于对我进行全面公正审查的报告”。 两规期间的供述、交待均系屈打成招的产物
   5 张春2000年8月1日“关于我未收受贿赂的申诉书” 两规期间的供述、交待全系屈打成招的产物
   6 长江县检察院2000年7月11日讯问笔录。 受刑讯逼指供的事实及本人从无任何受贿的事实
   7 2000年7月6日长江县中医院伤情鉴定证明 受体罚刑讯逼供造成的肉体伤害
   8 张春2001年2月“我被重新‘两规’的前前后后” 第二次两规的刑讯逼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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