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希望之声郭国汀专访: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是非法行为 ]
郭国汀律师专栏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五章:单独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六章:代位追偿权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七章:重复保险与分摊
(8)<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郭国汀著
·《郭国汀海商法论文自选》
·《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张思之 他扬起了风帆——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
·张凌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9)《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译郭国汀审校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郭国汀审校 第一章:当事人的目标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六章:保险问题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四章:信用(融资)协议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十章:未来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八章:其他法律问题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希望之声郭国汀专访: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是非法行为

   希望之声郭国汀专访:对法轮功学员的劳教、判刑是非法行为
   
   据报道,一对年轻的上海夫妇,因为印制的1500份传单,恐被判长达七到十年的徒刑。
   任职于上海韩资企业范吴贸易公司的吴爱中(现年35岁),是公司的销售经理,深受韩国老板器重。
   

   今年元月八日,吴爱中在公司上班时突然被青浦区徐泾的警察带走,妻子张惠(现年30岁)及6岁的儿子也在当天被抓,原因是夫妻二人印制了讲述法轮功真象的传单。被抓后,二人一直被超期关在青浦看守所,警方试图转化二人不成,半年多来曾欲多次开庭判刑。
   
   吴、 张二人被抓后,著名的中国人权律师郭国汀先生曾接受委托为其二人辩护,在了解案情后郭律师认为吴爱中坚持个人信仰无罪。但就在郭律师向上海当局发出要求探视吴爱中后不久,上海司法局处罚郭国汀律师停业一年,并随后遭到当局的监控和迫害。目前,郭国汀律师应海外学术机构邀请在加拿大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郭律师向记者介绍说:当时刚受理这个案件,准备去会见吴爱中夫妇,向狱方写了一个申请书,即申请会见的安排,结果监狱回函说,张惠查无此人。然后,找了个小借口推迟了安排,他还没有见到当事人就些被上海司法局剥夺了律师证。
   
   据说吴爱中夫妇是因为印制了1500份法轮功真相材料被抓捕的,问题是吴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了哪,郭国汀律师说:
   
   他的这个行为我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吴爱忠和张惠两个人的行为与我受理其它法轮功案件的性质是一样的。我受理过6个法轮功案件,全部都是这种性质。有的是从网上下载材料,编辑成册;有的是印刷光盘;有的是印刷从网上下载的材料,就是传单这种性质的。这里涉及制作光盘或者说下载材料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我认为讲法轮功真相行为本身肯定不构成犯罪,理由很简单。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刑法300条,它规定的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公诉人首先要证明法轮功就是X教。如果他无法证明这一点,后面的内容就根本无法适用。到目前为止公诉人没有证明这一点,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者判例已经确认无疑,比如说变成公认的东西。就是说法轮功就是X教这方面的铁证,或者说已经成定论的东西。不存在这种定论,都是中共当局,共产党的内部文件,或者是江泽民的某个讲话(1999年10月答法国记者问提及)。还有人大常委会跟风所说的法轮功就是X教。认定邪教,首先必须定义为什么是邪教。哪条法律规定或是符合哪个法律定义上的邪教。迄今没有任何这种法律定义。所以从这一点来讲,我认为到目前为止法轮功的讲真相的行为或者印刷传单的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这是立论的一个基点。其次,我认为这个案子跟我主办的其它法轮功案件实质一样。如果要认定张惠或者吴爱忠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的话,有个前提,就是他的行为到底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或者说对社会有什么危害,比如说杀人放火还是抢劫盗窃。如果他们真有这样的行为,那么应该说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并不能按劳300条追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刑法其它条款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既然他们没有任何其他方面的行为,只有这种讲真相的行为,讲真相行为本身根本不是犯罪行为。从律师角度分析肯定是从这方面来辩护。
   
   7月27号,上海青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张二人对法院公诉人的提问做无罪表述,认为印制法轮功传单是自愿行为,只是希望让人知道法轮功真象。但法院以吴爱中和张惠制作的法轮功资料达到1500份以上,且“认罪态度”不好为名,将重判7-10年。
   
   自上海司法局剥夺了郭国汀律师的辩护权后,吴爱忠夫妇的案件就由法院为他们指定的律师负责,而被当局指定作辩护的律师在压力下对其家人表示只能做有罪辩护。对此郭国汀律师说:
   
   他做有罪辩护,肯定错误。因为这个案子如果做有罪辩护很难辩。事实上,有罪辩护有个前提,等于你认可他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那还辩什么东西呢?讲真相何罪之有?所以说法轮功案件有个大原则问题,罪与非罪这一点最为重要。如果你认为他是一种犯罪行为的话,你还辩什么东西呢。第二是有关最高法院关于法轮功案件的解释我必须说。因为,我看过好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的联合规定,解释这些东西。它实际上都是为了配合中共镇压法轮功的决策,然后临时制定的一些东西,表面上好像是依法办理,实际上这种解释有两个问题。第一就是违反宪法。最高法院的解释,比如关于1500份以上判多少年,1000份以下判多少年,这个规定本身是违反宪法的。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或者解释都不能违背宪法,如果违宪他本身因非法而无效。但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取缔邪教的决定,还有最高法院在同一时期颁布的如何实施如何解释适用法律的规定。它在两个方面违宪,一是最高法院只有司法解释权,没有法律解释权。但什么是邪教这应该是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不属司法解释的范畴。如果连什么是邪教这个定义都没有解决的话,其它法律适用问题就无从谈起。所以它后面的解释,比如说制作多少光盘就要判多少年。律师如果认为讲真相即是犯罪,从表面就没法辩护。
   
   实际上我认为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劳教, 从本质上完全非法。因为公、检、法机关完全是配合中共,就是按共产党的旨意行事。他们没有独立的判断,也已经不可能有独立的判断。所以中共怎么说,他们就怎么做。没有自己的思想,也没有自己的判断,也不敢有自己的判断,那些法官,检察官都是这样的。这是一个很糟糕的问题,也是司法体制的根本问题。还有有好些法官并不是不懂,因为长期受党文化教育,已经成为没有独立思想的人,完全成为共产党的工具了。当然中共形式上好像又要表现为依法办事,所以它才要有种种的走过场,比如说形式上也给你开庭审判,也给你指定律师什么的。但是现在指定的律师要真敢为法轮功辩护的话, 你就要当心自己的饭碗,随时可能受到打击报复。但如果进行走过场式的抗辩就毫无意义,成为一种摆设,甚至还不如不辩。正因为如此,瞿延来当庭拒绝了为他指定的律师辩护。我认为瞿延来这样做是对的。一个不是为你真正辩护的律师,这种聋子耳朵似的律师拿来干什么呢?就干脆不要律师,要请律师应是真正为你辩护的律师,那才有用。
   
   记者问道:上海司法局对您律师资格的剥夺是不是因为您接受了法轮功学员案件的受理,郭国汀律师回答说:
   应该说跟这个有很大的关系,是直接的导火线。我受理法轮功案件还不是吴爱忠这个案子,主要是瞿延来和陈光辉这两个案子影响比较大。因为吴爱忠这个案子我还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所以影响不大。但是瞿延来和陈光辉这两个案子我把它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开,向司法部长提出;其中《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一文被千广为转载,国际影响巨大。中共大概是为了封我的口吧,为了防止我进一步扩散或者披露中共当局迫害法轮功的真相。所以就采取措施了。我被停业跟为法轮功辩护有很大的关系,但也不完全是;因为在此之前,我已经为很多政治良心犯,网络绎作家辩护,中共一直千方百计想找毛病来整我。我还写了好多政论文章,批评共产党的一些政策。特别是89 6.4的,镇压法轮功的这些政策,我有很多文章公开批评中共,这也是中共打击报复的一个主要原因。为法轮功辩护是最重要,是最后也是最直接的原因。
   
   为了了解案件目前的情况,本台记者曾多次打电话给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负责开庭本案的法官费雄雄,但对方拒绝接听电话,其他人员则明显回避谈论此案。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