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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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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之辩护词/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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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亿元诈骗案致有关负责人的公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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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市长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函
·关于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的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中央政法委书记紧急呼吁函
·福州市公安局插手涉港经济纠纷造成海内外不良影响事
·亿元合同诈骗案郭国汀律师与龚雄副市长会谈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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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良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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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恩宠律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辩护词
·律师关于郑恩宠案的二审辩护词
·郑恩宠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申诉状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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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支持杨天水和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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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案号:(2004)虹行初字第2号]
   答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住所地: 上海市本市四平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平,局长

   
   因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本起行政诉讼所涉的船舶港务费属国家规费,答辩人是依照法定职权向被答辩人(即本案原告)代为征收的;该征收行为法律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所收取的船舶港务费的具体数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收取船舶港务费的行为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 依法收取船舶港务费是答辩人法定的职权。
   
    1 船舶港务费主要用于:
     (1)码头、栈桥、驳岸、港内灯塔、岸标、浮标、无线电航标、信号台等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以及防台、防汛措施等费用;
     (2)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港内航标管理、测绘、信号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业务费用,联检和海上巡逻等所发生的船舶费用;
     (3)从事海上安全监督、污油清除等人员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和其他业务费用,进行污油清除使用的船舶费用;
     (4)从事危险品监装人员的工资及其他业务费用;
     (5)海岸电台人员的工资、折旧、修理、耗用的燃材料、动力以及其他业务费用;
     (6)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2、国家有关部门已将船舶港务费从港口费收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纳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后专项用于海事管理机构事业经费.凡使用海事部门的安全管理资源,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服务的船舶,都属于交费对象.征收船舶港务费是答辩人的法定行政职责(证据1,2).
   
   3、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临长江水域向有关船舶征收船舶港务费,由来已久,直至1999年10月1日,才由上海市航务管理处移交给答辩人(证据3)
   
   二、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收取船舶港务费,法律依据充分。
   
   1、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收取船舶港务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交通部交运发(1992)967号《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证据4)第一条:“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沿海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运输的货物收取的各项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第九条:“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拖轮马力)0.25元。”答辩人将被答辩人经营的吴淞码头、石洞门码头至崇明、长兴、横沙三岛的航线列入船舶港务费的征收范围,按船舶每航次各征收每净吨0.25元船舶港务费,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同时参照适用<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证据5,6,7)的相关解释.
   
   2、被答辩人所提出的“不应将航行于上海港区域内、属上海城市公共交通范畴的崇明三岛航线列入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征收范围”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前述《通知》附件二《港口费收规则》第十一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免征船舶港务费和过闸费的各种情况。被答辩人所提出理由均不属于前述第十一条所列举的应免征船舶港务费的情况。其以此为由,要求免征船舶港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 上海港与上海港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广义的,后者则是由十一个港组成.(证据7)
   
   4 被答辩人的船舶进出上海港区的每一航次,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证据8)办理船舶签证.
   
   5 事实上全国类似被答辩人的经营者均无一例外地应向国家缴纳此种船舶港务费.
   
   三、答辩人依法代收的船舶港务费的具体数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前述《通知》附件二《港口费收规则》第九条:“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拖轮马力)0.25元。”
   
   就签证管理和征收船舶港务费而言,船舶进出港是指:船舶在答辩人管辖水域的任一地点有装卸货,上下客行为,或以该管辖水域的任一地点为始发或到达.(证据7,8)
   
   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依据上述法规及双方协议(共向被答辩人征收船舶港务费757万元.
   
   综上所述,船舶港务费属国家规费.答辩人代收船舶港务费的行为有充分的合法依据,且完全按照法规执行.并无任何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情形.被答辩人主张免缴船舶港务费的理由与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鉴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支持答辩人合法的征收国家规费的行为。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04年1月15日
   
   
   证据清单
    案号: (2004)虹行初字第2号
   序号 证据名称 对明对象 备注
   证据1 <关于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的通知>交通部[1999]292号 征收船舶港务费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证据2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原告应交纳船舶港务费的依据
   证据3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体体制改革的协议>具体交接协议. 被告征收船舶港务费仅是继承前任,依法行使职责
   证据4 <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通部[1992]967号及其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 征收船舶港务费依据
   证据5 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沪运运(1993)第524号;沪价涉(1993)第267号;沪财城(1993)第64号; 征收船舶港务费费依据
   证据6 <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 征收船舶港务费依据
   证据7 关于<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 收费依据解释
   证据8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原告船舶须办理船舶签证
   证据9 <定期结算协议书> 征收船舶港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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