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案上诉状]
郭国汀律师专栏
·驳中共政权合法论 郭国汀
·中共政权始终是一个非法政权 郭国汀
·中共政权是吸血鬼暴政
·中共政权是一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
·关于中共政权合法性及专制暴政与人种信仰关系的论战 郭国汀
·判断一个政权合法性的公认标准
·推翻中共专制暴政是替天行道 郭国汀
·文字狱与极权专制体制
·南郭/推翻颠覆中共流氓暴政有功无罪!
·面对中共流氓暴政全体中国人应当做什么?
·极权专制政体与思想家
·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必然付产品
·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
·我的退党(社)、团、队声明
·文革是人类历史上最荒唐最愚蠢最无知最残暴之举/郭国汀
·从中共控制媒体看中共政权的脆弱
·关于加国公民起诉江泽民罗干李清王茂林案的宣誓证词(英文)
·中共极力扶持缅甸军事专制政府及苏丹专制暴政
·请胡锦涛立即停止疯狂攻击郭国汀律师的电脑
·中共专制暴政恶贯满盈
***中共专制暴政是国人一切深重苦难的总根源
·人权律师郭国汀称中共制造法拉盛事件旨在嫁祸抹黑法轮功以转移公众视线
·郭国汀 纽约时报报导死难学生亲属周月悼念地震中无辜牺牲的亲人
·美国顶级地震专家称四川地震有可能未能被预测到
·谁之罪?
·中共专制暴政的罪孽学校跨塌致数千名学生死灭最新统计
·一篇被全球英文博客转载最多的四川地震实况报导
·郭国汀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
·我愿意收养一个为救人而牺牲的教师或母亲的遗孤
·中国人持继追问为何众多学校震成碎片废墟? 被全球英文网站转载最多的地震专文
***中国政治体制批判
·郭国汀律师批判极权专制政治司法教育体制主张自由人权宪政民主文章目录
·郭国汀律师政论时评目录
·中共政权始终是一个非法政权 郭国汀
·中国反抗专制暴政的先驱者与英雄
·中国律师理所应当关心政治 郭国汀
·政治体制的根本问题
·郭国汀与横河谈中共暴政阉割国人灵魂使警察成为恶魔
·孙文广、程晓农、郭国汀谈共产党的公务员非法歧视政策
·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 /南郭 网友评论
·划时代的审判,创造历史的壮举
·恶法不除,国无宁日
·致加拿大国会的公开函
·中共已是末日疯狂/郭国汀
·三权分立的哲学基础
·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必然付产品-------南郭与中律网友们的对话
·汝竟敢骂共党骂毛泽东!
·最暴虐无道的政府!/南郭
***中共司法体制批判
·中共专制暴政下为什么冤假错案堆积如山?
·中共勞教制度是人類歷史上最野蠻的制度
·马亚莲案与废除劳教制度
·郭國汀談中共勞教制度下的性酷刑
·郭國汀談萬名公民提出廢除勞教制度建立違法行為矯治法
·郭国汀:违宪、违法
·郭国汀律师谈中国司法现状
·郭国汀称司法黑社会化免死承诺难保赖昌星的命
·为赖昌星遗返案我的宣誓证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实质----被阉割与自宫
·郭国汀 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郭国汀论法官与律师
·悼念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冯立奇教授逝世四周年
·法官律师与政党 郭国汀
·尊敬的法官大人你值得尊敬吗?!
·郭国汀与中国律师网友论法官
·法官的良心与良知/南郭
·法官!这是我法律生涯的终极目标! 郭国汀
·律师与法官之间究竟应如何摆正关系?
·勇敢地参政议政吧!中国律师们!/郭国汀
·从 “中国律师人”说开去
·唯有科班出身者才能当律师?!答王靓华高论/南郭
·律师的责任——再答李洪东/南郭
·中国律师朋友们幸福不会从天降!/南郭
·我为北京16位律师喝彩!郭国汀
·郭国汀律师与网上警官的交锋
·我是中国律师我怕谁?!
·郭国汀 好律师与称职的律师
·温柔抗议对郭律师的ID第二次查封
·第五次强烈抗议中国律师网无理非法封杀郭律师的IP
·中国律师网为何封杀中国律师?
·中律网封杀删除最受网友们欢迎的郭国汀律师
·最受欢迎的写手却被中共彻底封杀
·我为何暂时告别中国律师网?
·我的告别书—再见中国律师网
·南郭:律师的文学功底
·中国最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勇敢地参政议政吧!中国律师们!
·将律师协会办成真正的民间自治组织
·强烈挽留郭国汀律师/小C
·勇敢地参政议政吧 中国律师!
·the open letter to Mr.Hu Jintao from 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 for Gao Zhisheng
·自宫与被阉割的中国律师网 /南郭
·做律师首先应当做个堂堂正正的人——南郭与王靓华的论战/南郭
·呵!吉大,我心中永远的痛!
·再答小C君/南郭
·凡跟郭国汀贴者一律入选黑名单!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案上诉状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案上诉状
   
   上诉人 张 充,张 东、赵华征、陆荣尔
   戴罗荣、戴罗斌、戴罗鸣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佟文忠律师

   上海市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1025-1027室
   电话:021-68760077;传真:6875378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市建设局,所在地苏州市锦帆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陶纪利,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苏州平江历史街区保护整治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邾长巷6号
   法定代表人孔繁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及房屋拆迁许可证;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市建设局作出苏建拆许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苏府(2002)第10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一审判决认定其“适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正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及被上诉人苏州市建设局在审查或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明显错误:
   
   1、依据《江苏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而一审法院及被上诉人苏州市建设局均未将该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2、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8条、《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平江历史街区是经批准命名的“苏州平江传统风貌保护区”。“平江路风貌保护与环境整治工程”与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同,应依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的规定,及《苏州平江路街景保护整治规划》、苏州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22号文件的精神,针对不同建筑物,分别以“修缮、改善、保留、整修、更新、拆除”等方式进行整治,合理安排动拆迁,体现前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苏州平江路街景保护整治规划》的规划内容和目标,实现历史街区保护“主体是人,维持历史街区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和保持历史街区生活的真实性”的最终意义。被上诉人苏州市建设局对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苏州平江历史街区保护整治有限公司申请将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全部拆除的违法要求,予以核准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一审法院亦未依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苏州平江路街景保护整治规划》的内容对其错误行为进行纠正,仅依据被上诉人苏州市建设局提出的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规定,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其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
   
   二、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所提出的被上诉人苏州市建设局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的违法行为未进行认真审查,一审判决故意回避被上诉人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客观事实。
   
   1、一审诉讼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苏州市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未对另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质审查);而苏州市建设局也承认仅对一审第三人的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对有关批文仅作了“真实性”审查,未进行“合法性”审查。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苏府(2002)103号]第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审查工作应围绕批文的合法性,拆迁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可见,被上诉人苏州市建设局并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
   
   2、在一审庭审中,一审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苏州平江路街景保护整治规划》,两被上诉人均承认该《规划》是进行整治工程的“立项”、“施工”依据。一审第三人本应依据该《规划》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然而在其向被上诉人苏州市建设局提出的申请中却擅自增加拆除建筑的总量,在其《申领拆迁许可证申请表》及《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方案会审情况汇总表》、《委托拆迁合同》中将红线范围内建筑全部列入拆除范围,这与《规划》中90%以上的房屋属于“修缮”、“改善”、“保留”、“整修”的内容,存在巨大矛盾;且拆迁范围中竟有控保古建筑,严重违反文物保护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经上诉人当庭追问,第三人承认其所列建筑物将全部予以拆除)。而苏州市建设局明知一审第三人的申请材料中所称拆除建筑物数量及建筑面积不实,并与《规划》相矛盾,却仍然对其申请予以核准发证。可见,不要说实质审查,即使是形式审查,被告亦未认真进行。一审法院却故意含糊其词,以“房屋拆还是改造”“均具有拆迁性质”,回避上述自相矛盾的违法事实。
   
   3、根据有关规定,一审第三人根本不具备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
   
   第一,关于资金条件。依据《江苏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平江路风貌保护与环境整治工程第一期拆迁补偿费用近七千万,一审第三人于2003年2月17日所提交的《证明》:“(第三人)2003年2月17日在我行帐户上有存款26158204.87元。其中2500万元(首期)将用于动迁工作(手写)”。很明显,第三人的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其附件《平江历史街区保护整治项目资金进度》中交通银行证明:“该企业已向银行申请5000万元授信额度,用于街区保护整治项目”。这是无效证明,“申请”既不能证明安置补偿资金已到位,也无法证明5000万元资金有任何保障。被告在第三人资金未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显然违法。而一审判决避重就轻,仅对该《证明》的形式存在“手写”部分认定有“瑕疵”,而对其实体内容不合法却故意回避,迄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一审第三人的拆迁补偿资金业已全部到位。
   
   第二、一审第三人未提供房屋(实物)安置方案,不符合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均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况;(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一审第三人在其申请中明确只有一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明显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苏州市建设局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违法内容并未审查。
   
   4、判决书中称“拆迁许可范围内的房屋是拆还是改造,根据立项和规划要求以及土地划拨的事实,均具有拆迁性质”,并据此认定“适用拆迁许可行为是正确的”。该结论错误至为明显。
   
   所谓“拆迁”就是拆房迁人,“房不拆除,人不迁走”,这是有关动拆迁法律法规的基本宗旨和常识。而该项整治工程的“立项和规划”也明确以“人为主体”的保护宗旨,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均具有拆迁性质”。“土地划拨的事实”同样改变不了本项工程的“保护性整治”的性质,姑且不论土地划拨是否合法,根据一审被告提供的苏地拨复(2003)第10号文中“建设单位在工程结束时,应及时向我局申报验收,再根据用途性质,按重新确定的供地方式完善用地手续,进行分割登记,发给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可见,该批文并未将工程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全部划拨给一审第三人,也未否定工程结束后重新归还上诉人土地使用权。因此,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对一审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未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审判决内容严重违法。鉴此,强烈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充,张 东、赵华征、陆荣尔
   戴罗荣、戴罗斌、戴罗鸣
   2003年9月30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