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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

   养老保险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
   
   尊敬的凌宏、沈洪兵、宋宝善先生(下称当事人):
   
   首先谢谢你们对本所的信任。经初步分析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法律,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基本事实:
   
   当事人作为上海从外省市引进的科技人员于1988年至1993年调至川沙县一数家乡镇企业工作。市政府针对该批科技人员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可以享受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及将该批科技人员的人事关系挂靠在乡政府等。此时当事人的人事关系挂靠在严桥镇政府,人事档案由川沙县人事局(现为川沙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当事人工作单位是严桥镇下属的乡镇企业。2000年严桥镇和花木镇合并,严桥镇政府所辖的事业大部分单位工作人员分配至花木镇政府,严桥镇下属的乡镇企业并给由由集团公司。严桥镇政府将当时在该乡镇企业工作的外省市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在当事人不知情也未与当事人商议的情况下悉数转到了由由集团公司,由此当事人的人事关系转到企业名下而不能享受政府为引进科技人员提供的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的政策。
   
   关键问题:
   
   1、诉讼主体;谁是被告?由由集团公司还是乡镇政府?
   2、诉讼时效;
   3、证据;
   4、共同诉讼问题。
   
   评析:
   
   1、当事人无法根据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市乡镇企业工作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沪社保业二发[1997]29号文),要求由由集团公司为其办理事业单位标准的养老保险。该文明确规定:“经市人事局批准从外省市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后,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挂在乡镇政府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可按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据此,人事关系挂靠在事业单位是办理事业单位标准养老保险的前提。
   
   由由集团公司是企业单位,为企业职工办理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无可厚非的。因此不宜选择由由集团公司作为被告。
   
   由于政府机关的撤销,原严桥镇政府未与当事人商议就擅自将当事人的人事关系转到由由企业集团,是造成当事人目前不能按政府优惠政策享受事业单位标准的养老保险的根源。原严桥镇政府的行政变更行为改变了当事人人事关系地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以做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原严桥镇政府已与花木镇政府合并,成立新的花木镇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被告应为花木镇政府。
   
   2、诉讼时效
   
   查《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当事人在退休后办理养老保险时才发现原严桥镇政府已将其人事关系从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单位,即从此时起当事人方知晓原严桥镇政府的行政变更行为内容,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退休时起算,本案应该不存在时效障碍。被告可能抗辩当理人应当知道此种变更,但其应负举证责任证明当事人理应知道。
   
   3、尽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当事人作为原告仍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确实存在。因此,本案中当事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其调入上海当时的有关文件,及证明其确系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此外,还就取得原严桥镇政府将其人事关系从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单位的事实的证据。
   
   4、共同诉讼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目前参与诉讼的具体人数还不明确,但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就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解决方案与建议:
   
   委托律师与有关政府部门交涉,先发律师函若能协调解决最为理想。
   
   若协调无果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消原决定,恢复当事人人事关系。
   
   当事人应提供详细的资料,包括个人情况、退休时具体情况,及能证明当初严桥镇政府将其人事关系从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单位的事实的证据。
   
   若有多人情况相同建议联合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难度较大,因为“民告官”法院一般总是或多或少受到行政机关影响,因此宜通过媒体介入,呼吁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 /刘蕾 律师
   20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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