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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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章: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二十一章:管辖权与诉讼时效
(7)《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校
·王海明序《Omay 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序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译后记
·朱曾杰序《OMAY海上保险的法律与保险单》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一章:导论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二章:海上保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三章:船舶险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四章:船舶险II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五章:货物风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六章:货物除外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七章:碰撞责任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八章:战争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九章:罢工、暴乱和民事骚乱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章:近因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一章:施救费用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二章:共同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三章:救助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四章:全损\实际全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五章:单独海损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六章:代位追偿权
·《OMAY 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主译 冯立奇校 第十七章:重复保险与分摊
(8)<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郭国汀著
·《郭国汀海商法论文自选》
·《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五懂”律师多多益善--《郭国汀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序
·张思之 他扬起了风帆——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集》
·张凌序《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
(9)《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译郭国汀审校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郭国汀审校 第一章:当事人的目标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六章:保险问题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四章:信用(融资)协议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十章:未来
·《项目融资》郭国汀 许兆宁 高建平 王崇能 译 第八章:其他法律问题
(10)《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第三编:油污 第十一章:导论
·《油污和碰撞责任》郭国汀译 第三编:油污 第十二章:船舶油污及国际公共卫生法的调整
(11)《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第六章: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贸易法》郭国汀、陆怡、李涛译 第七章:外国投资
(12)《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一章:海事海商法的简明历史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五章:拖航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章:管辖及程序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一章:海洋污染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二章:特别法定权利、海上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请求权
·《国际海事海商法》郭国汀、沈军、王崇能、冯敏译 第十三章:旅客运输
·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1)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二章:灭顶之灾
·奋力拚搏 【《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三章】
·东山再起【《我的坎坷律师生涯》第四章】
·为什么说爱才是宇宙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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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争议案代理词之二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争议案代理词之二
    案号:(2001)长经初字第526号
   尊敬的刘晓敏法官:
   题述案件业经两次开庭审理,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在本案中的代理行为是一般代理还是国际航空货运代理?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原告在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预付运费。贵院开庭传票上的案由也明确写明为:“航空货物运输”。因此,本案案由为:航空货运合同运费争议。

   原告欲实现其主张,首先负有证明被告是本案航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的举证义务。显然迄今原告并未完成此项举证义务。因为被告仅是作为托运人的货运代理人代理行事。
   7月3日第二次开庭,旨在查明被告是否已取得“航空销售代理批准证书”。被告二确实迄今倘未取得该批准证书,但这与本案双方争议无关。因为,被告在本案中从事的并非“航空销售代理”业务,而仅是一般的代理业务。被告并未直接向托运人签发任何航空货运单,反之是以托运人的名义向航空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亦即本案原告办理涉案货物的航空运输。自无“航空销售代理”的适用。
   从事国际航空销售代理的企业,必须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在本案中,被告并未直接从事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经营活动,而是转托原告办理航空货运代理手续。并由原告作为航空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签发了以案外人天源企业作为托运人与航空公司发生航空运输法律关系的航空运单。这一事实表明,被告仅在托运人(天源)与原告(承运人的销售代理)之间起到了一种联接作用,此种业务属一般的商业代理,并未超越其正常的经营范围,被告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向原告转委托取得了托运人的同意,并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任何人的利益,此种一般代理行为并不违法。只要被告未代理托运人直接与航空公司发生航空运输法律关系,认定其超越经营范围明显缺乏依据。
   退一步言,如果说被告的此种一般代理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其批准证书仅涉及“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未提及一般代理业务)也并不必然导致其代理行为无效。只有超越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规定者才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本案被告的代理行为属于一般代理,其一未以自已的名义签发任何航空运单,二未以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仅是以托运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向原告转委托,因而不是国际航空货运代理。该一般代理行为即使超越了其经营范围,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仍然有效。因此,本案被告并非适格的主体,被告的代理行为属一般代理,其代理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原告代垫了运输合同的航空运费,取得了对托运人的运费代位追索权。因此,本案运费的支付义务人应为托运人,而不是被告。被告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人,自无代替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被告委托代理人:小耘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 律师
    20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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