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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乘客伤害应向谁索赔?

   出租车乘客伤害应向谁索赔?
   一、 案情
   
   张某乘坐一大众公司出租车外出,遭另一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撞击,导致其颈部脊椎受伤。经公安部门处理,认定肇事司机应负全责,然而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遂形成争议。
   

   二、 问题
   1. 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肇事单位与肇事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3. 民事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
   4. 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5. 承运人与载客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6. 民事合同责任及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程序;
   8. 其他有关车险等。
   
   三、 评析
   
   1.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受害人汤某乘坐出租车遭另车撞击,她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加害人对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 据悉,侵害来自另一出租车,即肇事司机和肇事单位。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显然,就交通责任事故而言,肇事单位对肇事司机负有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当然,在肇事单位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一般而言, 出租车均办理车辆保险,包括车上人员人身伤害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3.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侵权行为、行为人过错、实际发生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关部门已确认肇事司机负全责,须负民事侵权责任。至于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从损害赔偿费用范围反映,两者原则相同,后者规定的更详细。此外,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亦称之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计;新的车险条款附加险均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亦即,保险实务中亦已确认受害人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车上人员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目前为每人五万元。
   
   4. 乘客乘坐出租车,即在乘客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前者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和支付运费的义务,后者则有提供服务的义务和接受运费的权利。客运服务须以安全谨慎为原则,载客司机应谨慎地将乘客安全送至其指定的目的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本案中本车司机无过错,但出租车公司仍应承担车上人员意外伤害责任。此项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亦作为附加保险供出租车公司选择投保。据此推论乘客仍有权向出租车公司主张索赔。因为乘客是无辜的,此种意外伤害因属于强制保险,正如飞机票价款中包含了强制保险费一样。尽管飞机驾驶员无任何过错,因飞机失事受害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有权主张赔偿。同理,出租车乘客同样有权主张该项赔偿。此外,人身伤害不受份额限制,因为人的价值不能用金钱衡量。因此受害者有权享有多份保险金。
   
   5. 出租车司机是代表出租车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前者是后者的雇员,其履行合同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司机执行业务所为即公司所为,后两者之间形成表见代理关系;因此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其实,司机即使有过错,仍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将此种风险通过投保方式转嫁给保险人。
   6. 出租车未能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一般而言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其无过错而是第三人责任造成或系意外事故所致,因为车险对此要求强制保险,承运人对乘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除非系不可抗力所致,很可能基于合同约定双方均互不追究。如果承运人欲抗辩,其负有举证责任。依《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除了违约责任之外,承运人还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至于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责,目前法律对此倘无明确具体规定,不过,从法理上分析,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承运人似应可免责。问题是在客运合同中何谓“不可抗力”大有文章可做。而且举证责任归承运人。
   
   7. 争议的解决可经双方自行协商、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律师代理进行和解,仲裁及讼等多种途径。需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赔偿调解没有强制履行效力(《办法》第三十四条)。
   
   8. 依《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二十条,出租车应当参加保险,客运车费中包括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本案发生地为上海,故适用之。因此本案大众出租车公司同样得承担赔偿责任。
   
   9. 结论:张某因乘出租车受伤,依法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可将肇事司机和肇事单位及大众出租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前者系基于侵权,后者则根据合同关系及法律规定。索赔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医疗费应包括目前已实际发生的和将来因该损害事故必然发生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均有一定法定标准。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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