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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郭国汀律师

我看郭国汀律师
   一江春水
   很敬佩郭律师所发帖子中一股忧国忧民的热肠,但看过之后在大呼过瘾的同时,隐隐觉得有什么地方似乎不对劲。昨天看到瞭望东方周刊的一篇文章,上大博导朱学勤写的,题为《玫瑰与毒刺》,文章说“忧国忧民到了唯恐天下不乱的地步,在思想中生活,而不是在生活中思想,那就是灾难”,这句话令区区登时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最近去了一趟美国,看到不少先进的事物,最深的感触是美国的一切制度建立在一种能够自圆其说的逻辑之上,而我们不是。但是不是就意味着美国的逻辑一定也同样适应于我们的文化背景?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一切要推倒重来?我们承受得起这推倒的代价吗?
   中国历代大儒倡导思想学说的时候,都基于让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前提,这是中国传统的人文关怀。如果一种思想学说将带来极度混乱,会令社会动荡,甚至产生民不聊生的结果,那么这种思想学说即使十分先进,也是不合于时代的。一直相信一句话,过于领先于时代,一定不容于时代。
   这并不能说是时代的悲哀,只是智者生不逢时的悲哀。但真正的智者难道不是能看清时代发展的趋势顺势而为的吗?最后要说的是,郑案中的郭律师似乎逐渐将自己套进了一个怪圈,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就案论案的律师行为,而将自己摆到了和某种势力对立的境地,这是很危险的,个人认为也是不真实的。对我们这些看客来说,了解真相的渠道本就不多,而现在的所谓真相又都带上了某种特殊的印记,我们能信谁?世界上目前还没有十全十美的社会制度,中国的不少问题被郭律师放大了、扭曲了,尤其是这种放大和扭曲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谢谢您能看完这篇帖子。也欢迎探讨交流。
   有时候需要:“矫枉过正”和“走极端”的态度和精神!甘云长
   郭律师这种放大,就是欢迎探讨交流;也利于问题的解决!敏于行
   我觉得并没放大。我们更应该探讨应怎样走向共和。但也需要有不怕牺牲的斗士。法外情建立人民公社大食堂有十大好处,解散时不多不少正好又是十大好处,同样都是人民日报的社论。呜呼,今天我无法可说,我那苦难深沉的人民。老郭,您多保重!风飞杨
   并不是郭律师把什么给放大了,而只是将被狗文人缩小的部分给还原,你觉得放大,只是不习惯还原的真相而已。应该以刘涌案为榜样,将郑案的影响推广至全国,最高法院在更强大和一致舆论面前,才会屈服,才会提审。 海容百川
   同意云长兄的见解,问题是谁有资格来决定什么时候是合适的时候?所以我的基本观点还是敬佩郭律师这样的知识分子的,不管他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说了这样的话。只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不能简单认同他的观点。前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激进的改革举措,也许方向是对的,但老百姓得到的是什么?如果温和的渐进能达到最终目的,为什么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呢?再说一个不恭的观点,郭律师这样的理想主义者,绝对无法成为中国广大老百姓的引路人,也许另一意识形态阵营中的人会更欢迎他。那么,不管有意无意,他的言行就很可能背离更大多数中国人的利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心办了坏事。据郭律师在中律网的自我介绍,他有过留美的经历,在对他本人没有更多了解之前,听其言,观其行,我目前还不能对我的敬佩不有所保留。一江春水
   说实话,郑案是否有别的背景,真正的背景是什么,我至今没弄清楚。从各方材料来看,基本可以认定的事实有这样一些:
   1、周正毅被拘,官方口径是其经济诈骗,从上海电视台看到郑的审讯录像节录,他自己说原先并不了解周,是从香港媒体的报道才关注到此人的,那么所谓的郑揭露了周是否站得住脚就大有问题;2、郑为上海的拆迁户打了不少官司,从现在能看到的报道基本可以确定,不管其出发点是什么,他客观上为老百姓说了话,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官方报道指他在代理过程中有违规收费行为,但也仅此而已;3、从辩护词和裁决书来看,郑确实将内参中的一篇文章传给了境外组织,辩护词称该文章没有密级标记,裁决书称新华社内参有密级标记,我的理解是新华社内参被装订成一本册子,封面上有密级,但并非每篇文章都另外加了密级,所以泄密的说法是成立的;4、至于文章本身是否能构成国家秘密,那是另一个问题,我也认为这样一篇报道未必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但既然标明了密级,我们是否有权按自己的理解自由处置呢?5、从审讯录像节录可以看到,郑在最初是认为自己有过错的,他说“我不应该把这些资料传给境外组织”,“你们不抓我,我会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为什么后来又否认有错了呢?我猜是辩护律师起了作用,认为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并有很大胜诉的把握。6、郭律师在中律网发布了不少所谓的内幕,我认为这是在调动舆论,以舆论影响司法,我不觉得是正常的举动。7、郭律师曾说过他受到了压力,以后不来中律网了,但从他今天的言论来看,我很怀疑他是不是真的受到压力?还是为了博取包括我在内的中律网网友的同情支持?
   刚才看到境外网站一篇关于郑案二审的报道,主要是强调郑是告周正毅的律师,暗示这是郑被判刑的真正原因,我可以理解他们这样做的动机,但正如我前文所分析的,这未必就是事实真相。其实除了几篇没能发表的文章,我们至今也没看到郭律师公布什么郑检举周的证据,在辩护词中也是只有情绪化的抗辩,没有列举事实,难道真正公正的律师对这一点都不能给我们一个明白吗?一江春水
   文章写得好,分析得也透澈,应用“忧国忧民到了唯恐天下不乱的地步,在思想中生活,而不是在生活中思想,那就是灾难”,就是郭国汀真实的表现。惊艳一枪
   一江春水的观点很独到,我赞同。任何制度不能超越时代,同样对一项制度的认识和评判也不能脱离时代。本人崇尚儒学,随便说一句:二十*的人要多“学”,三十*的人要多“听”,四十*的人要多“忍”,五十*的人要多“容”。律师的辩护应以事实为线索、以证据为依据、以法条为准绳。至于个人感情因素或追求正义的表白,不应太多地出现在法律应用中,否则会显得苍白无力。 道韵
   有些人的观点固然“泠静”,但泠静的让人心寒。我们不能忘记那些一夜之间被强行推倒房屋、失掉所有家产而流浪街头的普通老百姓们,他们甚至被绑架、被殴打,他们中的部分人因此而失掉了生的希望,自焚了。郑律师有罪吗?假使为普通百姓去争取一些基本的人权而被治罪,那我们民族的希望在哪里呢?刑罚已经定了,罪也已经治了,公理被强权强奸,然而有些人要叫我们泠静,但我想说:这样的泠静实在让人心寒。 痴子梦
   冷静不代表丧失理智,热情固然不能被大火扑灭。为百姓去争取宪法权利永远不会治罪。功与过两面看,理智的民族永远有希望。道韵
   同意,总有一些跳梁小丑出来表演,对郭律师及郑案大放厥词。执着
   “从上海电视台看到郑的审讯录像节录,他自己说原先并不了解周,是从香港媒体的报道才关注到此人的,那么所谓的郑揭露了周是否站得住脚就大有问题;”
   —— 你认识事实的方法有点问题噢, 光凭口供是不能认定为定案的依据的原则听说过吗?因此你从电视上看到的”郑说自己并不了解周而是从香港媒体的报道才关注到此人的”:这一说法若从法律角度出发根本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没有其他证据。为什么刑诉程序要规定这样的原则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恐怕你也应该知道吧,那是为了要防止刑讯逼供。而郑律师为什么要这样说我们都不知道真相,我只是想提醒你别把这就随便当作事实了!
   “从辩护词和裁决书来看,郑确实将内参中的一篇文章传给了境外组织,辩护词称该文章没有密级标记,裁决书称新华社内参有密级标记,我的理解是新华社内参被装订成一本册子,封面上有密级,但并非每篇文章都另外加了密级,所以泄密的说法是成立的;”“ 至于文章本身是否能构成国家秘密,那是另一个问题,我也认为这样一篇报道未必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你觉不觉得你的说法前后矛盾啊?泄密是成立,但是否泄露了国家秘密还未必,你是不是想表达这种意思呢? 我想说的是保密法既然明确规定了刑法中所谓国家秘密的外延是要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秘密才能被称作国家秘密,就请不要随便偷换概念好吗?虽然内参加了密级,但也并非内参中的每篇文章都算国家秘密的呀,所以即使退一步说只要封面上标有密级,该册中的其他文章也应视作加了密级,那也最多如你所说泄密的说法成立,但并不能就此说郑泄露了国家秘密呀!但刑法的罪名和条文规定得很清楚即提供泄露的内容必须是国家秘密!否则岂非能随意出入人罪?!就你一保密局鉴定就都能定为国家秘密,那还要保密法干嘛?像这种都没有鉴定人的鉴定结论都能定罪岂非意味着你我随便说的话也都能被当成国家秘密?只要保密局出份鉴定书,反正他们也不用对此负责因为可以不署名。你不觉得这样很恐怖吗?
   “郭律师曾说过他受到了压力,以后不来中律网了,但从他今天的言论来看,我很怀疑他是不是真的受到压力?还是为了博取包括我在内的中律网网友的同情支持?”
   ——郭律师承办此案,你觉得会没有压力吗?你觉得一个人受到压力该如何表现呢?再也不说话了?
   “我们至今也没看到郭律师公布什么郑检举周的证据,在辩护词中也是只有情绪化的抗辩,没有列举事实,难道真正公正的律师对这一点都不能给我们一个明白吗?”
   ——既然郑案的审理从法律角度讲不能牵扯上周案,那你难道想让郭律师在为郑律师做的辩护词中去充当周案的检察官吗?我以为郭律师在辨词中动之以情是出于想打动法官能真正的秉公裁判,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审理此案的辩护策略,虽然现在的事实证明了即使是这样仍不能起到一丝作用,因为……既然媒体都显然比二审法官似乎更早的知道了判决结果……还能说什么呢DEPHNE
   3、从辩护词和裁决书来看,郑确实将内参中的一篇文章传给了境外组织,辩护词称该文章没有密级标记,裁决书称新华社内参有密级标记,我的理解是新华社内参被装订成一本册子,封面上有密级,但并非每篇文章都另外加了密级,所以泄密的说法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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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郭国汀律师和张思之律师的辩词,该内参是事后鉴定,而且没有鉴定人签名,可以推知,事前根本没有加了密级,也没有所谓“装订成一本册子,封面上有密级”之说,法院用事后签定的加密级内参做证据来定罪,根据的却是一个连辩护律师(郭张)都难以找到(最终也没找到)的司法解释,试问,对于自己如此高难度的犯罪,谁会在事前能够预料呢?相信你也料不到。我大胆地说一句,这是罗织罪名,用恶法来罗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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