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郭国汀坎坷律师路(11):冤杀的「恶霸」]
郭国汀律师专栏
·郑恩宠律师的最后一篇代理词
·关于记者杨金志、陈斌严重侵犯郑恩宠律师名誉权的律师函
·郭国汀律师如果你还是个真正的男人的话,请你勇于承担败诉的责任。
·郑恩宠案上海当局特务什么下流无耻的手段皆用
·谋害郑恩宠的凶手是谁?
·郑恩宠案上海高院驳回上诉后网友们的评论
·请记住一位伟大的律师英雄——郑恩宠/郭国汀
***(四)香港联中公司与厦门国际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贸易争议再审案
·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无理拖宕九年拒不下判再审案代理词
·反了你!竟敢不尊敬我大法官!
·就十五载官司致最高法院法官的公开函
·中国法官如何让吾尊敬/南郭
·最高法院的院长们为何威胁郭国汀律师?
(五)涉外亿元合同诈骗案
·涉港“亿元”合同诈骗案之辩护词/郭国汀
·惊心动魄的辩护
·涉外亿元诈骗案致有关负责人的公开函
·致福建省委、省政府各位领导及福州市委、市府各位负责人的公开信
·关于本司与福州市粮油公司贸易纠纷案及因此而被无辜拘留、逮捕者至福州市、福建省、中国政府、公安、检察各部门负责人公开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市长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函
·关于亿元合同诈骗案至福州市委书记的函
·亿元合同诈骗案至中央政法委书记紧急呼吁函
·福州市公安局插手涉港经济纠纷造成海内外不良影响事
·亿元合同诈骗案郭国汀律师与龚雄副市长会谈备忘录
***(五)郭国汀律师名案劲辩
(1)政治良心案
·力虹(张建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咄咄怪事
·郭国汀力虹被中共无罪重判的真实原因
·评论严正责令胡锦涛立即无条件释放朱宇飙律师!
·简析严正学所谓颠覆国家政权案
·严正学所谓[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必须公开审判
·强烈谴责胡锦涛公然践踏法律任意拘禁人律师的恶劣行径
·东洲惨案发生的根源——呼吁由联合国组织调查团进行公正调查/郭国汀
·评吴爱中张惠刘兰(法轮功讲真相)案的两审判决
·郑恩宠律师“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辩护词
·律师关于郑恩宠案的二审辩护词
·郑恩宠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申诉状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作家张林又被刑事拘留!
·声援支持杨天水和张林
·杨天水是令人敬佩的民主战士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杨天水
·坚决支持李国涛先生的义举,反对极权专制独裁政治!
·师涛是当代中国英雄——
·六四与师涛
·师涛为中国记者受难为自由民主坐牢
·郭国汀指雅虎遵守当地法律说无法律根据
·辩护律师郭国汀获准会见师涛
·长沙国安局无理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师涛
·答mironet质疑何谓真正的中国人权律师?
·向刘晓波,余杰先生学习,致敬!
·当一名律师无辜失去自由时——无题
(2)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强制拆迁案
·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政府欺诈何时休?!评一起政府参与非法强制拆迁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
·关于苏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的法律分析意见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烟台「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社会公共利益与强制拆迁
·身残志坚受苦遭难的马亚莲二次劳教案:行政复议申请书/郭国汀
·马亚莲案代理词
·马亚莲因强迁上访两次劳教争议案行政上诉状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郭国汀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案上诉状
·苏州 “历史文化街区”拆迁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拆迁案代理词
·敬请关注一起严重违法强制拆迁苏州相城区民营企业案
·非法强制拆迁民营企业争议案一审代理词/郭国汀
·一起非法强制拆迁争议案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市衣丽人服饰有限公司诉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局非法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争议案代理词
·张锐诉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之行政诉讼案有关问题的初步法律意见
(3)行政诉讼案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代理词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上诉状
·谢安诉湖南省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对一起复杂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案代理词
·关于浦东公安分局扣押公司帐册及业务档案的法律意见书
·龙岩市恭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诉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国家行政赔偿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虚假抵押行政侵权上诉状
·养老保险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
·赌博行政处罚争议案代理词
·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争议案答辩状
·行政处罚(没收赌资)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上海黄浦区法院第三次变相密秘审判马亚莲二次劳教行政诉讼案
(4)重大涉外经贸争议案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郭国汀坎坷律师路(11):冤杀的「恶霸」

   郭国汀坎坷律师路(11):冤杀的「恶霸」
   
   作者:郭国汀
   
   【大纪元8月20日讯】1951年11月25日,长汀县街头挤满了看热闹的人群,只见全付武装的战士们押著一批30余人的“反革命” 前往刑场执行枪决。人群中一名17岁的青年学生振臂高呼“打倒反革命恶霸郑寇岑!”而这位慷慨激昂呼口号的学生正是郑的亲生儿子!那父亲微微擡起那饱含热泪的双眼,欲言又止的最后深情地望了心爱的儿子一眼,无可奈何地拖著沈重的双腿走向刑场…。

   
   40年后,已是某大学系主任、党委书记的郑教授,委托我代办落实政策,收回祖遗房産(两间)。因爲当年他父亲被以“反革命恶霸”罪名枪决后,应得的一半房産亦被没收。
   
   来到位于长汀县南门街的一条小巷的郑宅,我不由得爲这座深藏于小巷中的豪宅大院深感惊讶,虽然历经百年风雨,其建筑风格、油漆、两人才能合抱的厅堂支柱、严密的天花板,厚实的边襄隔板,太师椅,古红木家俱,处处仍显现房主当年的气派。该房占地一亩,造型美观大方、选材精细,坐北朝南、冬暖夏凉,前厅后院、绿荫如盖…
   
   从长汀县房管局档案中,我查到该房原主是郑克明,即郑冠岑之父。从县档案馆的县志中又查到郑克明系长汀县建州千年来最后一名晚清进士,曾任内阁中书,汀洲中学监督、县议事会议长、商会会长,长汀县志对他有较详细的记载。从县志中我又查到郑冠岑的有关履历。1924年毕业于北京中国大学法律专业,曾任北京师范教师,抗战爆发后逃回长汀,任民治日报社社长,1941年1月至1943年12月曾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1943年底自动辞职,历任县立图书馆馆长、福建省四区训练班教育长、长汀师范国文教师,长汀一中历史教师。1951年1月在课堂上课时被捕,罪名是反革命,1951年11月 15日,长汀县人民法庭以“反革命恶霸”罪名判处其死刑。10天后即被枪决。
   
   欲收回房産,(大小12间)必须推翻“反革命恶霸”的罪名,因爲若该罪名成立,按当时的法令是可以没收财産的。而要推翻40年前的法院判决,谈何容易。
   
   一个出身于世代书香门第,自幼受过良好教育,也接受过高等教育,且终身从事教育的知识份子,我怎麽也无法将他与双手沾满人民鲜血,依仗暴力、权势欺压人民的恶霸联系在一起。他虽曾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三年,但早在1943年底便因看不惯当时国民党内部争权夺利、互相倾轧之争斗,愤而辞职,反映了一名知识份子清高孤傲、不原同流合污的品质。当然这一切仅是从情理上推论。因此,我进一步展=开了调查。
   
   从长汀师范档案我查实,郑寇岑自1946年10月至1949年10月。任国文教师,月薪250光洋,(校长爲300银元)也即,他似乎并未从曾任国民党党部书记一职中得到什麽好处或特权。
   
   从长汀一中档案中查到,1951年1月20日郑冠岑在上历史课时被捕,同年11月15日被判死刑。
   
   又查长汀县法院档案,仅有“没收反革罪犯之全部财産者…四十一,郑冠岑(恶霸)”的记载。
   
   最后我又从县公安局档案中查到“公安局档案1号、案卷1307号、郑冠岑档案(案别反革命、类别恶霸)。封面歪歪斜斜地写著“杀”字,署名爲长汀县首任公安局长。翻开卷宗,仅有五页纸。其中郑冠岑本人手书自传(三页),郑妻书写之保外就医申请书(一页)和一份手写的、没有日期、署名或盖章的“罪状”(一页)。作爲一名执业已七年的律师,我对摆在面前的案卷材料之简单大吃一惊。质言之,这起杀头案竟然没有检举揭发材料、没有审判笔录、没有被告人的坦白交代供述材料。没有证人证言。也即没有任何证据,当然更不存在上诉审,或是最高法院复核意见,或是律师辩护词之类的。
   
   细读郑冠岑的自传,除了详细记载了他自小学、中学、大学到后来历任的各项教职以外,较详细地剖析了自己的思想,“余出身于世代书香门第,自幼接受极爲严格的封建家教,大学毕业后主要从事教育工作,因友人推荐曾于1941年至1943年底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后因不谙官场政治、自动辞职,从此专心于教育、靠工薪养家糊口。由于余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思想上有瞧不起劳动人民的倾向…解放后,经党的教育,认识到自己过去瞧不起劳动人民是错误的…决心深挖思想根源,努力改造,成爲一名无产阶级知识份子。”通篇自传无片言只语供述自己有何反革命恶霸罪行。
   
   而那份罪状则列举了郑冠岑的四大罪状。(1)“与曾玉林、曾纪汉(1948年县长、书记)组织戡共总队,一贯死硬反共。”(2)“恃反动势力压榨商民黄丽川,天成银楼计黄金十斤以上。”(3)解放后与卢魏奇(已平反)组织特务煽动亲信郑棣溱,前往郑江匪部任秘书。(4)“私藏枪支交给曾纪汉,由其转交曾广擅上山爲匪,攻打童坊区政府,杀死我战斗员郑某等贰员。”而这四大罪状均无口述,交待材料,均无检举揭发材料,亦无审问笔录,没有证人证言。爲核实事实我逐个调阅了罪状中涉及的各有关人员的档案。结果查明,对郑冠岑之指控全系张冠李戴。
   
   郑之所以被当作反革命恶霸处决,主因在于他曾任国民县党部书记。然而,1937年至1945年正是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抗日期间,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国民党…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后又开始向停止内战,联合共产党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这个方面转变。”也即此期的国民党、实际上仍是革命的政党。又查1956年3月10日中央10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是指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以后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者…至于1946年解放战争前的,如有严重罪恶和民愤也应视爲反动党团骨干论处。”“恶霸,指过去在城市或农村中,依靠组织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群衆,罪恶重大,查有实据的分子。”
   
   但是,郑冠岑是41年1 月至43年12月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的,他没有任何罪恶,也无民愤,且于43年底自动辞职;没有组织、依靠反动势力之事实,亦无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群衆之情事,更无罪恶重大,查有实据之事实,因而仅凭其曾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一职,便认定他是反革命恶霸显然毫无根据。
   
   至于所谓四大罪状,经查阅曾玉霖、郑棣溱档案(曾纪汉、卢魏奇的档案已无处可寻,但卢魏奇已获平反)证实:
   
   对于罪状一而言:查曾玉霖档案证明:(1)组织‘戡共总队’者是曾玉霖、芦新铭(起义人员)、易啓基、吴德贤、黄慕贤、曾继汗、曾继榕、张选榕等人,郑冠岑亦不在其中。(2)勒索戡乱捐几十亿也是由曾玉霖、芦新铭、陈瑾、马钦杰等人分赃,亦无郑冠岑参与其中。(3)组织戡共总队时间是1948年,而郑冠岑早在1943年底便已主动脱离政界,专门从事教育工作,历任县立图书馆馆长、民治日报社长、1947年成爲一名普通的师范教师直至解放。从时间上亦无可能。
   
   就罪状二而论:查曾玉霖档案证实:曾玉霖牵同恶霸布置武装,敲诈天成银楼与黄丽川两家金子几十两。而郑冠岑43年底便因看不惯官场争权夺利之争斗,放著官不做愤而辞职,反映了其知识份子清高孤傲的品质,加之从其出身,所受高等教育及个人品质上看亦无此可能。
   
   就罪状三以观,查郑棣溱档案证实,郑棣溱从未提及郑冠岑煽动其加入匪邦之事,而郑棣溱本人则供认是郑汇(匪部)四人到其教书处(童坊小学)要其当秘书的,查长汀一中1950年7月教员政治情况调查表明,郑冠岑系长汀一中教师,而郑棣溱则爲童坊小学教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两人曾相识。
   
   至于罪状四之私藏枪支之事,查曾玉霖档案记载“曾玉霖煽动爪牙曾广檀…袭击我青岩四宝工作团,击毙我公安队员两员。”
   
   看著那些因年代久远而发黄的档案,我想了许多,当年的县公安局长便有权决定生杀予夺,法院的判决不过是走过场,当年亦无法律可言,更不用说律师辩护了。甚至连自我辩护权都得不到保障,且无上诉审之说,好在那种无法无天的历史已一去不复返了。不过文革中不少地方事实上又重演了那历史悲剧,县革委会、甚至公社革委会就有生杀予夺的大权,法治,正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中最缺乏的,新中国成立后教训固然衆多,其中最惨痛的教训恐怕也正是不讲法治。所幸的是,近年来国家领导人亦开始重视法治了…
   
   我把那些档案摘录及分析意见递交给当事人并建议他提起再审申请。一周后,郑教授对我说,读了这些历史档案,我三天失眠,想了很多,如今已放下包袱,看来当年我错怪了父亲。谢谢你,郭律师,你如此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解决了一起历史悬案(我受理的是代办落实房産政策50 元律师费!)我们全家打心里感激你。但是他却决定不再申请再审,因爲他们兄弟姐妹都是共产党员,子孙后代全是大学毕业生。其实,本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自1979年至1988年间颁布的六个文件,很有希望平反纠正的。当事人经权衡再三,选择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切向前看的立场。也许是对的。
   
   没有法律的社会是黑暗的,没有法治的社会是可怕的,没有律师的社会是畸形的。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