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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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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90
·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国际军事法庭协议(纽伦堡宪章)
***区域性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1996年欧洲反破坏性异端决议及其邪教定义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1981)
·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1948)
·美洲人权公约(1969)
·美洲防止和禁罚酷刑的公约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公约1989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
·欧洲社会宪章1961
·建设新欧洲的巴黎宪章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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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6年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美国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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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76年维吉尼亚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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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
·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
·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
***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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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实质
·分權制衡理論的历史淵源
·中国自由文化运动与宪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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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改革的设想 南郭提要
·联邦共和民主宪政体制是美国经久强盛不衰的原因
·党化党控教育是中共祸国殃民的一大罪恶
·立宪时代的法政哲学思考提要
·有限政府与法治宪政
·联邦主义要旨
·It’s Not Patriotic to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An Imperial Presidency Based on Constitutional Quicksand
·US Constitution revolution for real democracy
·One of the major writer whose legal thought Influence the Americas Founding Fathers
·Beyond the Constitution
·Philosophy Constitutionalism
·USA Constitution is in grave dange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Bill of Rights
***中共极权专制暴政批判
·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极权
·彻底推翻极权专制流氓暴政!永志不忘六四屠城滔天罪孽!
·江泽民和胡锦涛均极可能是货真价实的特大汉奸卖国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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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毛和中共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犯
·朱镕基犯有贪污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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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 毛泽东批判
·郭国汀马克思主义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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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系统批判中共极权专制暴政论文目录
·中共专制暴政与生态环境
·中共专制暴政正在毁灭中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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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中共政权已经彻底流氓化
·中共是极端残暴下流无耻的流氓暴政 郭国汀
·中共政权是一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与刘晓波先生对话
·怀念当代中国最高贵的人——杨天水/张林
·驳中共政权合法论 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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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权是吸血鬼暴政
·中共政权是一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
·关于中共政权合法性及专制暴政与人种信仰关系的论战 郭国汀
·判断一个政权合法性的公认标准
·推翻中共专制暴政是替天行道 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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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必然付产品
·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
·我的退党(社)、团、队声明
·文革是人类历史上最荒唐最愚蠢最无知最残暴之举/郭国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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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坎坷律师路(10):为法治而战

   郭国汀坎坷律师路(10):为法治而战
   
   作者:郭国汀
   
   【大纪元8月19日讯】“法治要求人们根据已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固定规则来管理国家。如果要求人民遵循法治,那麽法律就应当是衆所周知的;若期望人民能够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那麽法律及修改法律的规则就必须是恒定的;假如要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麽法律就必须是普遍适用的。”

   
   James E.Bond(美)
   
   旁德教授对“法治”的诠释可谓言简意赅,精辟透彻。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成文史,不难发现它是一部官场史、一部权术史、一部争权夺利血淋淋的血泪史。社会生産力的发展呈现破坏、复苏、发展、再破坏、再复苏…。当好皇帝当政,贤臣辅佐时,则有太平盛世;然而大多数皇帝昏庸无能,更多的时候奸臣当道,于是国穷民贫。中国近、现代处于落后之境原因故然衆多,不可否认的是中国长期以来官方以儒家思想一统天下,过分强调道德人治,而忽视法治。世界历史的进程反复证明,管理高度发达的现代工业社会,尤其是当今的电脑、电子、资讯时代,最佳的政治方式乃民主与法治,舍此别无他途。市场经济必定是法制经济,现代先进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是法治国家,中国律师的神圣使命便是促进国家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回顾十四年执业所办理的不少案件,为法治而奋斗的理想确实在心灵深处支配著我的行为。
   
   (一)“天下第一剑”的商标权争议案
   
   打官司难已成为当今司法公正急待解决的难题。而为所谓正义、法治而打官司,其难度不亚于上青天。1987年春,一位理著平头,面容清瘦,精神瞿烁的中年男子来到我的办公室,向我讲述了他艰苦创业,历经千辛万苦,好不容易创出一个名牌,眼看到了丰收季节,却被当地有权有势的部门强行夺走工厂,扫地出门的故事。扬振条先生原籍淅江永康,1964年因家乡盖水库祖房被淹,举家迁至福建省松溪县。此后他走南闯北,修鞋、打铁、修打字机、手表,干过不少手艺活。后他听闻湛庐山上,古越王勾践命欧冶子铸湛庐宝剑的故事,他想若能使已失传二千年的古剑重放光彩,必定会有市场,于是他倾其所有,集数十年苦干攒下的近2.4万元,埋头一整年经数千次反复试制,终于苍天不负有心人,于1985年11月19 日试制成功第一把仿古湛庐宝剑。然后自筹资金于1985年12月19日登记注册成立了“松源湛庐宝剑厂”。因宝剑生産当时属特种行业,不允许私人经营,申报注册登记时用了“松溪经联社”之名,该厂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挂靠企业。该厂生産的36种各种型号的剑类産品于1986年8月送北京参加中国乡镇企业産品展销会,展品被抢购一空,来自台湾、新加坡、美国、香港等地的订单纷至踏来,使得本来不起眼的小小宝剑厂一夜之间身价百倍。福建日报以醒目标题“千年古剑复出大放异彩”刊出这一消息后被全国40多家报刊转载。正当扬先生踌躇满志,准备放开身手大干一番之际,那“婆婆”却加紧了吞并夺权步骤,1986年 9月21日扬先生将细心设计的湛庐宝剑注册商标递交县工商局时,却被以未经主管部门盖章为由不予受理。(按商标法规定,并无此要求)10月8日,被告强行委派了新的正付厂长接管松源湛庐宝剑厂,同日又单方向县工商局申请更改厂名,10月13日被告采取欺骗手段夺走扬先生的营业执照和公章,14日又单方向工商局申请迁厂址,11月11日以更名后的新厂之名向工商局申报湛庐宝剑注册商标,县工商局却神速地向省工商局上报并转国家工商局。被告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夺取已闻名遐迩的湛庐宝剑商标注册权。
   
   按理说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分明的简单民事争议,可是自1987年代书第一份起诉状递交县法院,且我曾先后四次专程赴松溪县立案,该案却一直拖到七年后的1994年才获立案!原因仅仅在于扬先生是一个势单力孤的外乡人,而原经联社的头却是个 “一跺脚,松源镇要抖三抖的人物。”
   
   法治的要求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允许厚此薄彼的行经。不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平头百姓,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完全平等。然而本案原告却连续七年起诉,从一个中年人直到满头白发才获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这不能不令人感慨万千。
   
   我在法庭辩论的开场白中慷慨激昂道:“…在原告坚持起诉七年后的今天,本案终于得以在这里公开审理。本案能否获得公正的判决,其意义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因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法律与权力之争,从被告公然吞并原告所有的私营工厂,从原告连续七年起诉才得以立案,从被告非法夺走本应属于原告所有的“湛庐宝剑”注册商标的手段上看,本案是极为罕见的。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感谢人民法院,使我们今天有机会在这庄严的法庭陈述冤情、主张权利,尽管这本该在七年前就应有的权力来迟了,但它毕竟来了。同时,请允许我向我的当事人表示敬意,扬先生作为对松溪县有贡献的能工巧匠,是松溪人民的骄傲,我敬佩他的勤劳、勇敢、聪明和智慧,我佩服他的不屈不挠顽强奋斗的精神,而他对真理的追求,对法律的信赖令人动容。每个善良、正直、有良心的人都应向这位辛勤劳作一生,集中国劳动人民优秀品质于一身的普通公民脱帽致敬!
   
   本案记载了在八、九十年代的中国,一个有权有势的单位是如何依仗权势侵吞一个除了勤劳、智慧和对法律无比信赖外一无所有的普通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动人故事。本案争议焦点乃是:被告是否有权夺走“松源湛庐宝剑厂”? “湛庐宝剑”的商标权究竟应属于谁?”
   
   在充分论证了被告无权强行夺走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松源湛庐宝剑厂、被告采取非法手段强行抢注的注册商标无效之后,我在结束语中继续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这起历时七年的全国罕见的侵权纠纷案的审理已近尾声,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平民百姓,另一方则是在当地权倾一方的被告,一方面被告很有权威足够强大,其不费吹灰之力便轻易地夺走了原告私人所有的工厂,夺取了本应属于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其强大到使得本案自首次起诉直至七年后才被立案受理;另一方面被告又十分脆弱,其软弱到害怕见法律的阳光,以致不敢将争议交由法院审理。但是,法律的权威,才是真正的权威,任何人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们相信,本案作为”被法律遗忘的案件”的历史已经结束,我们坚信,法治的灿烂阳光终将普照大地,在神圣的法律面前,任何自以为强大无比,有足够权威者,最终都必将服从法律,我们确信,你们一定会根据事实、核实的证据、现行的法律作出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1988年我曾在中国首例涉外预借提单上诉审中被对方律师连续三次公然嘲笑“不懂海商法!”“不懂法律常识。”想不到,在我执业十年后,一个连律师资格都没有的“法律工作者”在该“天下第一剑”商标权争议案的辩论中,再次指责我“不懂法律常识”!
   
   1995年5月底,县法院一纸判决被告应补偿原告宝剑研制费人民币伍千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的公正似乎仍停留在理论上,法治的权威还远未树立,法律的尊严尚需几代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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