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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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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青 郭国汀译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颜云青 郭国汀 译(下)
***郭国汀律师专译著
·《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译者的话/郭国汀译
·《审判的艺术》译者的话/郭国汀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作者的话/郭国汀
·《当代中国涉外经济纠纷案精析》主编的话/郭国汀
·《国际海商法律实务》主编前言/郭国汀
(1)《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郭国汀校
·寄语中国青少年——序《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
·《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译后记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二编 海上货物保险格式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三编 海上船舶格式保险单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四编 对船东的附加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五编 为各利益方的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六编 战争和罢工险格式
(2)英国协会保险货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34年1月1日协会更换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A)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B)和(C)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8月1日协会恶意损害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9月5日协会商品贸易(A)(B)(C)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黄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冻肉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0月1日协会煤炭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天然橡胶(液态胶乳除外)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C)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2月1日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2月1日协会盗窃、偷窃和提货不着保险条款(仅用于协会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国际肉类贸易协会冻肉展期保险条款(仅适用于协会冻肉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4月1日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与木材贸易联合会达成的协议)/郭国汀译
(3)英国协会保险船舶条款英中对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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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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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谈中国司法现状

   郭国汀律师谈中国司法现状
   【大纪元8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梅报导 /在中国执业 21年的律师郭国汀,日前在温哥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是他过去代理的海事商务案件,还是 2003 年后代理的人权案件,从不同程度上都体现出了在中共专制统治下,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司法不公,尤其涉及政治案、法轮功案及其他敏感案件的审理," 法院已成中共的帮凶和工具,根本不具备一个正常社会的法院本应有的判审职能"。
     
   在人权案中,案件的对手是已经流氓化的政府,能轻易地构陷律师于死地; 蒙冤者及其家人惨遭身心折磨,甚至家破人亡。残酷的现实与胡锦涛新政构建和谐社会相去甚远。
     

   郭国汀介绍说,他从 2003年转为做人权律师之后的两年时间,承接了数十起人权案,这些案子涉及房屋被强制拆迁、民主人士被抓捕,法轮功群众被关押等。对自己经办的案件,他都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再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证据,依据法律,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在这些案件中,记者出身的清水君(黄金秋)因在网上创建中华爱国民主党,被中共警察秘密逮捕。 2004 年在法院庭审时,尽管郭国汀为清水君进行了认真细致极具说服力的无罪辩护,但清水君仍然被以" 颠覆国家政权罪" 重判12 年。郭国汀表示,他为清水君作的强力辩护,实质上在中共的法庭上无情地披露了中共司法审判体制的虚伪。
     
   今年 4月 30日,山西自由记者兼独立作家师涛被湖南长沙市中级法院以 " 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 判刑10 年。作为一审辩护律师的郭国汀,因被上海当局强行停业一年而被迫退出此案,二审辩护律师由莫少平接手,继续为师涛作无罪辩护。在二审过程中,湖南最高法院没有讯问被告人,没有听取辩护人莫少平的意见,没有给予辩护律师任何回覆,便宣布维持对师涛案的原判。根据中国法律,湖南高院的此番行为严重违法。
     
   除了为民主人士辩护、为拆迁户弱势群众辩护之外,郭国汀同时接手法轮功群众的案件。为了解法轮功是什么,郭国汀通读了法轮功的主要书籍《转法轮》和网站上能查到的近 400 篇有关法轮功的文章。
     
   法轮功学员陈光辉因为坚持信仰真善忍,2002年被判刑7年,关在苏州监狱。 2004年8月,陈光辉的家属突然被苏州监狱接去苏州,方知陈光辉因颅脑遭受重型损伤一直昏迷不醒。郭国汀律师此时接手此案,为陈光辉申请保外就医。到 2005年1月,陈光辉已昏迷成植物人长达7 个月,江苏司法部门仍然不同意。为此,郭律师将保外就医申请书特快邮寄司法部长,申请书披露了中共当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残酷真相。
     
   2000 年毕业于上海交大的瞿延来,因炼法轮功在2003 年6 月被判刑5 年。郭国汀律师为瞿延来作辩护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当事人,狱方必须在 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然而, 90天过去了,郭国汀介绍说,他仍然未能会见他的当事人瞿延来,他前后申请四次,但狱方公然违法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郭国汀表示,姑且不论修炼、宣传真善忍讲真相是否有罪,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享有最起码的平等权利,却竟遭此涂炭。甚至连律师会见权也被非法长期剥夺?!天理岂容此等司法专横!他事后写了一篇文章《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 -- 评上海监狱当局违法拒绝(90 天)辩护律师会见瞿延来》,并公布于互联网。
     
   中共官方对郭国汀律师的回应是,指责他"损害了中国律师的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诱骗没收了他的律师执业证,强行抢走他工作用的电脑,停止执业一年。上海市公安局甚至以"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留他。在众多海内外正义人士和加拿大律师权利观察组织的呼吁下,郭国汀今年5月得以来到加拿大。
     
   郭国汀认爲,在中国人权类案件的对手是已经流氓化的政府,其往往能轻易地构陷律师于死地,或从经济上断绝律师的生存环境,因此风险远比一般商务案件大,也比一般刑民案件的风险大得多。代理人权案件,除了律师专业法律知识处事能力和理论功底论辩技能之外,更重要的是勇气大智慧以及为人类社会的公道公正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事业的献身精神。
     
   "执业21 年的经验告诉我,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不可能有司法公正",郭律师如是説,如果双方当事人势均力敌,代理律师均正派诚实,自然是实力能力的较量。此种情况十分有限。更多的情况是权贵的当事人一方,利用皮条型的无德律师,奔走于豪门,勾兑于贪官权贵,轻松地赢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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