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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人权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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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您谈到通过为法轮功辩护,深入地研究过法轮功,也接触了很多法轮功学员,不知您对法轮功是如何看的呢?您周围的人对法轮功了解吗?
   郭律师:我想表达的是,通过为法轮功辩护,因为办理这些案件,我才会花很多时间精力去研究了解,我的结论是:很简单,我认为法轮功对国家百利而无一害。我接触过很多法轮功学员,特别是到后期,他们给我留下的印象是:每个人都是很善良的人,很乐于帮助别人的人,互相之间很容易沟通,很懂礼仪,有许多是很优秀的人,智商,文化水准非常高,整体道德水平很高。出国后,我又接触到很多白人法轮功学员,我跟他们都有所交谈,我的感觉是:法轮功实际上是在为中国弘扬中华文化,为中国人赢得国际声誉。因而得到了很多白人、其他人种的认同,我还接触到黑人法轮功学员。所以说,我认为跟官方的宣传完全相反,与官方的单方面灌输完全不是一回事。
   国内有不少人,包括律师、法官、知识份子、医生等对法轮功一点都不了解,但是他们就是对法轮功有种莫名的恐惧、憎恨。
   我对法轮功有所研究,而且还有一些体验,跟法轮功学员的亲身交流,有些东西光看书是看不懂的,看一种理论对人产生的影响,应该看人的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所以我大量接触法轮功学员下来,没有发现一个坏蛋,或者是不诚实的人,恰恰相反,给我的印象都是非常好,他们不是装出来的,他们没有必要对我装。我又不是当官的,他们没必要巴结我,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是一种自然真实情感的流露。
   对任何事情,首先要根据自己的良知常识去判断。你到底是相信官方的观点,还是相信你自己的诚实判断。我认为当局的观点,历史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中共当局所做的狂轰乱炸似的宣传,百分之百都是错。从掌权以来,所展开的几十个政治运动,一开始不都是这样的狂轰乱炸似地灌输某种理念,全部都是这样的,每一次都是百分之百地错。到后来,过了十年、二十年,它又来个平反。试图通过平息民众愤怒,以达到继续独裁专制的终极的。
   每次政治运动都是这样。为什么平反?不是它自己愿意。而是因为,如果不平反,民怨太大,危及到它自己的统治。这些事情,从常识来判断,基本上就能做出谁对谁错的判断了,更何况如果再做做研究,做做调查,那就很清楚了。
   任何事情都可以用常识判断,如果常识判断不了,那就要做研究比较。如果研究比较还判断不了,那就应该实际考察、调查。对重大的问题,就要做更细致的调查研究,才能有发言权,否则的话,就完全是人云亦云。不做自己的研究,也不做思考,就跟着,这种中国人实在太多。
   在大陆,我的一个医学博士朋友,一再警告我要远离法轮功。我问他为什么,他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很显然,他受中共当局宣传的影响太深。
   记者:前两天,我给为上海法轮功学员吴爱中与张惠辩护的律师打过电话,他是被当局制定的律师,他说做的是有罪辩护,罪名是“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知您怎么看这个所谓的罪名?
   郭律师:吴爱中、张惠案,性质与瞿延来、陈光辉、雷江涛案类似,都是宣传法轮功讲真相的案件,事实、证据均差不多,事实上与全国众多被判刑的法轮功案件性质均大同小异。因此,我原先全拟作无罪辩护。
   至于法庭是否能采纳就很难说,因为中共一党专制下的法院,对此种案件根本不敢有自已的独立判断,本质上言最高法院不过是中共的帮凶和看家狗而已。正因为如此,我注重外界舆论声援支持,未料到自已壮志未酬身先死。
   我认为吴爱中印制法轮功传单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没有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法轮功即是X教。 反之,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信仰法轮功当然也是一种信仰,即便认定法轮功就是宗教,也仍属信仰自由范畴。
   刑法第300条,仅是规定X教应受法律处罚。因此,要判刑宣传法轮功的行为有罪,前提必须先证明法轮功即是X教,迄今未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或法规经合法程序正式认定法轮功即是X教。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作出的关于邪教问题的规定,一是该规定本身是为了配合中共镇压法轮功专门制定的恶法;二是其本身也未认定法轮功即是X教,因此并不能解除公诉人证明法轮功即是X教的法定举证责任。
   法轮功连是否宗教都存在重大争议,更不用说是否X 教。事实上法轮功仅是一种有神论信仰,也是一种修炼,一种气功,当然与X教根本不沾边。至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于同年10月颁布的几个解释规定,都是违背<立法法>明文规定的法律解释原则规定的,最高法院不具有法律解释权,它仅有司法解释权。因此我认为这些解释性质上均属恶法,非法之法。
   因为最高法院仅有司法解释权,没有法律解释权,其无权解释什么是X教,也无权越权解释印制传单、光盘、编辑真相材料等行为即构成犯罪,亦即对刑法300条的具体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认为讲真相、为讲真相印制传单、光盘等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不产生任何违害社会的后果。唯有法轮功学员若真犯有普通刑事犯事行为,诸如杀人放火强奸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 那么可以按普通刑法条文,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像当今中国大陆法院这种追究法轮功学员 刑事责任的做法,是一种中共法院司法专横下流可耻的做法。从表面上看,法院尊循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似乎有依据,其实完全违背法治精神,即便中共自已制定的恶法也找不到镇压法轮功合法的依据。
   我认为律师做有罪辩护是错误的。这种行为做有罪辩护也就没有什么可辩了。当然,在大陆 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面临巨大风险,这是个两难的选择。
   这个律师作有罪辩护。我认为他对相关的法律研究不深不透,所以说没有重视这个案件,是按照很机械的思维和做法来处理这个案件。直接了当的说:凡是最高法院说的话,凡是人大常委会说的话,他都认同。没有这回事。刑法第300条那个规定本身是很笼统的,就是你刚才讲到的。首先,什么叫邪教?第二,怎么破坏法律实施。有哪些具体要件?真正要判断有种行为构成犯罪,要细分析。
   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邪教的定义。你要指控什么是邪教,这是公诉方要举证的。举证责任在公诉人身上,如果不能举证,这个案子就不能成立,首先第一关都过不了。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正式的法律规定确认法轮功是X教,也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公证的法院,最终判定。说法轮功是X教的是江泽民,在法国首先讲出来,第二天,人民日报就跟上去,发表社论。香港的特首也跟上去说,说来说去,都是这些行政长官自己说的,媒体说的,不是法律的东西。
   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我看过,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是X教,它只是说要对邪教怎么处理,1999年10月份全国人大通过的应急的东西。这一事实表明中国全国人大完全受制于中共。立法不公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法院被污染了怎能指望有所谓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事实上是被中共绑架了。变成了一种帮凶、工具。不能体现真正的国民的意志,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公道的法律的理念。完全是中共当局要镇压法轮功,它为了给中共当局事后找出一个所谓法律依据,急急忙忙就制定了这么一个规定。这个本身就是有问题。如果说是打宪法官司,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自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如果违宪,本身就是非法的。这个规定肯定违反宪法。
   作为律师,要抓这个根本。
   这个律师作有罪辩护,是从自身的角度考虑的。他如果作无罪辩护,会面临很大的风险。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所以,我个人完全不同意他作有罪辩护。立场上错了。一旦认为法轮功讲真相的行为就是犯罪,那不是瞎扯吗?如果你认为这是有罪的话,那你还辩什么呢?没什么好辩的!
   凡是法轮功的案件,我认为,只要不涉及到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仅仅是宣传法轮功,说“法轮大法好”等都可以讲,都是公民行使信仰自由权。因为法轮功一没有枪、二没有单位组织,三没有强制任何人信法轮功,四没有强制任何人接受其有神论信仰,何罪之有?!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如果法轮功真的像中央电视台说的号召学员自杀,那有可能是邪教,但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我看过法轮功的书籍,谈到有关杀生的问题时,都是跟佛教的观点是一样的:不准杀生。不准杀生,怎么可能鼓励人去自杀呢。
   再加上,天安门事件本身漏洞百出,而且很多媒体早就证明那件事是伪案了。
   那个律师,我能理解他的处境,但我不赞同他那么做。
   记者:那位律师自己也对我说:希望你们能够理解我的处境。
   郭律师:我这里想通过大纪元对他说一句话,对中国全体律师说一句话:
   不能够因为有压力就放弃大原则,这是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不是可以让步的东西。我觉得,你要辩,就要按照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去辩,而不能为了走过场、应付了事地去辩,那还不如干脆不辩。
   为什么我很欣赏或者佩服瞿延来这个人呢?实际上起诉后当局装模做样给他指定了一个律师,又不通知家属,家人无法请律师,给他指定的律师事先不去会见,不事先交换、征求意见。等到开庭的当天,他才在法庭上当庭问瞿:我是法院为你指定的律师,愿不愿意我为你辩护?瞿当庭拒绝他的辩护,道理很简单:要辩就认真辩,而不是摆样子的做,岂不是亵渎法律吗?亵渎律师职业的神圣。所以说,我觉得作为律师,受理一个案件后,就得全力以赴,不用考虑别的东西,就是考虑自己做得好不好,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内心的良知去做。
   如果受到政府的压力,就可以放弃原则,没这个道理。
   记者:我相信您讲的这些话,会鼓舞其他律师。在中共高压政策下,律师界是最敏感的职业。有像您以及其他正义的人权律师勇敢地站出来,就会不断鼓舞别人。另外,中共当局对法轮功的迫害通常采取了几种方式,抓捕审判、送劳教所,有的生死不知,家人也不知道在哪里。劳教制度本身也是有程序规定的,家人要被通知到,也可以聘请律师的。现在国内大量的把人投到劳教所,这种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郭律师:这肯定是的,即使是劳教,也一样地要通知亲属。但在现实中,确实像你刚才说的那样,法轮功学员往往被抓起来,不经过审判,直接被判劳教。有两个问题。根本的问题就是劳教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违宪的产物,在中国法律界、舆论界,主张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很强烈。而且已经有好几年了。
   中共当局之所以不愿意放弃,还在死死地抱着这个非常反动、野蛮的制度,根本原因就是用这种方式对付那些用法律无法迫害的人,用这种方式很方便,可以随便地对当局不喜欢的人就投进去。所以说,这是中共当权者很极端自私自私心态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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