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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张林又被刑事拘留!

   作家张林又被刑事拘留!
   
   作者:郭国汀
   
   【大纪元2月14日讯】2005年1月29日,张林自北京悼念赵紫阳先生归家,在火车站即被蚌埠市公安局以 “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5日,以致在这个特别寒冷的冬天,被迫在阴暗寒冷的看守所渡过了2005年春节。而拘留他的理由竟是:2004年下半年以来,张林频繁在互联网上发表多篇署名文章,内容偏激,捏造,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极坏影响.事实依据为:有本人供述及互联网上文章.故依<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款第5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张林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一些评论文章属实,然而,言论自由是受宪法第35条保护的基本人权,公民发表文章何罪之有?依该款应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二是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警方既未指证张林的文章中捏造,歪曲了什么事实,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张林何时何地煽动扰乱了何处何样的社会秩序。因此,蚌埠当局实有烂用法律打击报复自由民主人士之嫌。因为,张林曾撰文披露当地公安有与黑社会勾结迫害弱者之嫌。
   
   2005年2月13日,15日行政拘留期限届满,张林的妻子方草满以为夫君即将归来,可以合家过个残年,不料却遭当头一棒!蚌埠市公安局居然又以张林涉嫌多次作案为由,依<刑诉法>第61条之规定对张林刑事拘留.
   
   而《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张林撰文的行为,无一与上述七种情形相符,根本不符合先行拘留的法定要件。我们认为:蚌埠市公安局对张林实施刑事拘留严重违法,荒唐至极,理应立即无条件释放张林!首先,一事不能两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样一事不再理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因为其某一行为同时受两种处罚。这是法律常识。而张林被追究的所谓作案事实,竟是他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姑且不论该行政拘留正确与否,亦不论他的言论是否合法,既然已经对张林发表文章的行为进行了行政拘留 15天的处罚。岂能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再对该发表文章的行为另课刑事处罚?!这是典型的公然违法!张林事实上被剥夺了工作权,目前全家三口唯一的生活来源即是靠他发表文章赚一些微薄的稿费,维持生计。当局剥夺其撰文权,实等于剥夺其全家人的生存权,未免也太残忍!其次,张林的文章风格独特,短小精焊,论理释义简明扼要,语言生动活泼,行文流畅,富于思想与哲理,充满生机智慧与正气,为网民喜闻乐见。且均发表于国际互联网,而大陆中国由于所谓金盾工程,广大网民根本无法阅读,何来影响?何罪之有?!再次,警方迄今未能证明张林的文章到底有哪篇是捏造,歪曲事实,又未举证证明张林的文章构成诽谤或污辱,更何况证明其已构成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因此,对张林执行完毕行政处罚后另行课加刑事拘留明显违法。
   
   鉴此,敬请国民们关心关注帮助落难中的爱国自由民主志士,为之呐喊为之呼吁为之抗辩,让我们共同捍卫公民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思想自由等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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