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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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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名律师无辜失去自由时——无题

当一名律师无辜失去自由时——无题
   “郑恩宠律师有你,你就有我们!”(浦志强)“国汀,放心还有我们呢!”(张思之)两位大律师的一句话,令我泪水夺框而出。
   在2003年6月6日至10月28日郑恩宠所谓“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案两审过程中,作为郑恩宠的辩护律师,我曾先后向上海市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分管律师维权的副会长付洋及另一会长求援呼吁,但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朱洪超竟否认郑恩宠是律师,其理由居然是:郑恩宠已经两年没有注册,因此已经不算上海律师!(真混战的歪理)而全国律协则脆装聋作哑一言不发。
   在2005年2月23日至5月20日我被上海市当局串通上海市司法局、公安局、国安局采取流氓非法手段强行停业、拘留、取保侯审、及非法软禁使我失去人身自由整个期间且迄今,上海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均保持高度沉默!中国律师网不但没有任何郭律师受难的信息,而且随即强行删除了我在该网上发表的数百篇短评,上百篇辩护词代理词及所有涉及郭国汀律师的相关文章。而上海市5600名律师中唯有一名美丽的女律师打来电话:“我能为你做些什么?”然而次日她便受到国安人员登门警告!全国12万名律师唯有北京市数位勇敢的律师公开声援。魏汝久律师为了不让我孤单地出现在听证会上,自告奋勇代理我出席了听证会;然而两度自费赴上海却事前事后均被北京市司法局专门关照!
   中国律师群体,上海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面对同行受到极不公正的非法对待时,保持高度沉默说明了什么?!
    当局自3月6日起将我非法软禁在家中,直至5月19日才口头宣布解除取保侯审。由于被强行剥夺了生存权,我被迫出国谋生,作为交易于是我也就“自动”地放弃了提起状告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权利。我认为在中共当局操控下的法院根本不可能公正审理我自已的案件,故还是留给历史去审判吧。浦志强和张思之大律师为此案付出了相当的精力,行政复议申请书写得十分精彩,当然有关对郭律师评价部分不必当真,尽管我还是爱听的。
    郭国汀
   
   为自由表达而抗争
    ——郭国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的复议申请书
    浦志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郭国汀 男 1958年1月10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号世外桃源612室
   工作单位: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091286115187
   委托代理人: 张思之 北京市吴栾赵闫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010-85271736 13901008963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缪晓宝 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上海市司法局沪司罚决字(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郭国汀律师不服上海市司法局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部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的观点是:该处罚认定郭国汀的言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该法第44条第11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第21项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鉴于行政当局在处罚决定中,认定郭国汀律师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客观上使得本案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进程中具有了非同寻常的意义,我们亦将主要依据宪法原理进行抗辩和申诉。我们认为,这是一起践踏公民宪法权利的典型案件,其结论必须纠正。
   一、对处罚决定的简要分析
   题述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是郭国汀的执业行为和若干不合时宜的观点;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是认定郭国汀发表文稿、接受采访、参与请愿签名和公布“敏感案件”辩护大纲的行为,构成对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的诬蔑和攻击,构成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诋毁;认定其反对一党独裁的极权政体和“结束一党专政”的观点违反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上海市司法局之处罚郭国汀,还在于认为他的言行,“违背了一名职业律师的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了我国律师的社会形象,且造成恶劣的国际国内影响”。概言之,该局对郭国汀律师的处罚,直接指向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
   行政处罚所列举“违法”行为,是郭国汀在若干网站上公开发表《我的二十年律师生涯》、《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必然副产品》、《我的心里话》、《成为一名人权律师》等文稿,参与阻止胡锦涛接任国家军委主席职务的网上请愿签名,接受海外若干电台和媒体的采访,以及在办理黄金秋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案件中的若干执业行为;关于观点部分,主要指他在上述言行中,认为“中共已经到了末日”,宣称要“结束一党专制”,请求江苏省高级法院指派由非中共党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黄金秋案,以确保“司法公正”。至于美国“希望之声”电台发表题为《中共的末日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的专访,因属于该台的发表行为,与郭国汀无涉,我们对此将不做过多申辩。
   二、对郭国汀观点的综述
   1.鼓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在《我的二十年律师生涯•哲思飞天》中,他认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对国家进步至关重要,表示愿意为在中国实现言论自由而奋斗终身。在《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等文章中,他声称只愿做思想、行动、灵魂自由的人。他列举了郑恩宠律师获罪和近年来的若干个案,认为当局以言治罪是“极度虚弱的表现”,是“缺乏自信的必然结果”。在担任师涛的辩护律师之后,他表示“自由就是无所畏惧,中国人民同样应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2.否定和反对专制极权独裁政体,反对一党专制。
   他认为:“专制极权独裁政体在全世界范围内给人类带来的是无穷无尽的灾难,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坏的政体,是中国人民的死敌”,主张“坚决反对一党专制,坚决反对极权专制独裁!”他认为,建国以来国家屡次出现重大决策错误,根源“在于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存在严重缺陷”。郭国汀慨叹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副产品,认为一个禁止讲真话的民族“是不可救药的”。他指出“一党专政的极权独裁政治不改革,就别指望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在办理黄金秋网上组党案件中,他指出“结束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报禁,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心声、历史的必然”。
   3.否定共产主义的可能性,表态“不爱共产党”,认为“中共已经到了末日”。
   早在20年前,他就认为共产主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永远无法实现”。他自述“不爱共产党”的理由是:共产党进行专制封锁,推行愚民政治;共产党不仅独霸主流媒体,而且把互联网变成了“国内局域网”;共产党厚此薄彼,军费高昂而教育穷蹙,造成文化成就乏善可陈;共产党的腐败难以遏制,官僚、司法和学术“都已腐败不堪”;他认为共产党用自行纠正错误来证明自身伟大是荒唐的,因为“纠正错误理所应当,根本不值得夸耀”。在接受“希望之声”采访时,他认为“中共已经到了末日,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
   4.认为中国“伟大的律师”应当是一名“人权律师”。
   有感于在办理郑恩宠案、黄金秋网上组党案和瞿延来宣传法轮功案过程中亲身经历的司法不公,郭国汀认为人权律师才是当今中国最需要的。他认为中国律师肩负着伸张正义、推动政改、维护人权的使命,伟大的律师应当着眼于国家民族的长远福祉,应当勇于直面真相言说中国社会的真问题。他表示要像张思之大律师那样,诚实正直胸怀坦荡,富于正义感和献身精神。针对共产党统治下新闻封锁、司法不公的现实,郭国汀大声疾呼开放党禁报禁,主张从推动党派退出司法领域入手实现司法公正。毋庸讳言,正是这种果敢无畏的信念,使他已经成为一位名副其实的人权律师,并赢得了世界的广泛赞誉。
   5.反对胡锦涛将国家最高权力集于一身。
   《国家军委主席职务绝对不能由胡锦涛集权接掌请愿书》,是签名者致吴邦国委员长及全体代表的公开信。请愿书认为,鉴于国家军委主席职位事关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不是共产党的私事,请求人大“将国家军委主席一职和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职务分开”。请愿书还呼吁胡锦涛能“有自知之明”,“主动让贤”或“推荐其他合适人选”。或许是反感权力过分集中的情景再现,担心效法朝鲜控制言路成为“新政”加强执政能力的主旋律,郭国汀认同请愿书的核心诉求,并参与了请愿书的网上签名活动。
   6.网上公布辩护大纲与申请中共党员法官回避。
   除将为黄金秋案一审的辩护大纲公布在“中国魂”网站上之外,鉴于该案被告人系因从事网上组党活动而被共产党控制下的检察机关指控,郭国汀认为,具有共产党员身份的法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难免有失公正”,并且一审判决结果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为此,他代理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希望该院能“指派非中共党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他还认为,黄金秋“是国家最需要的不可多得的人才”,“年轻人在海外自由的天空下,发表过激言论实乃再正常不过之事”,呼吁二审法院公正司法,“绝不应当把他一棍子打死”。
   综上,郭国汀的言行集中在争取言论自由、反对专制独裁、结束一党专政和呼吁司法公正,他的行为也不过是这一观点的表达方式而已。
   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
   上海市司法局认为,郭国汀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尊严,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为他的观点和表达行为,“违背了一名职业律师的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了我国律师的社会形象,且造成恶劣的国际国内影响”。我们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认定郭国汀的言行违反宪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们认为,处罚依据的“事实”,除发表黄金秋案辩护大纲之外,大多是郭国汀以公民身分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不是他的律师执业行为。另据律师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众所周知,作为辩护律师,郭国汀关于该案的言行属于职务行为,他的身份仅是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后果显然应由委托人承担。假如认为他公布辩护大纲的行为不当,有权指责和解聘他的只有当事人本人。上海市司法局在委托人没有投诉的情况下,援引律师法的条文处罚郭国汀“律师执业”行为之外的言论,不仅显属张冠李戴,而且直接违反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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