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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宪法》冲突加剧“民主”进步倒退
【特别观察】(博讯2004年7月08日)
过去的2003年,在中国除了爆发震惊世界的SARS事件之外,还突破了中国50多年的一统惯例而爆发了“孙志刚事件”、“刘涌案”被纠正的“三审”事件、公开演绎司法不公与权力勾结的“宝马车撞人事件”等,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腐败案爆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腐败案爆发,在次凸现了中国最后一道司法公正的屏障、已经受到历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由于中国地方“权力”与“司法”公开、堂堂正正的沆瀣一气,又被拨乱反正、匡扶正义,报告了中国现今执政与司法环境中一个新时期的到来——中国《宪法》能坚定不移的主持正义、调节中国社会各方面的种种冲突吗?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从未有过、很难爆发“狂风暴雨”,但却时时刻刻都会出现“管涌”的重要历史时期。
到公元2004年,中国综合国力、中国社会与经济地位、中国的国际威望等等都发展到中国建国55年以来的巅峰状态。2004年1月27日,中国与欧盟及成员国法国更是取得政治与经济贸易的重大历史突破:法国向欧盟提出“解除对华武器禁运”议案,而欧盟15国、却以14票对1票否定了法国提议,理由就是因为中国的“人权记录”——民主等自1989年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倘若中国进行了25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国家的“民主”进步和对“人权”尊重依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那么近13亿人口、占全球人口1/5的中国、还能称之为“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吗?
中共《宪法》冲突加剧“民主”进步倒退
■ 巩胜利(著名中国问题学者)
200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并通过了建国50多年以来从没有过的“政治文明”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条款。中国终于迈出了历史、崭新而重要的一步,而这一步,是中国走向国际社会与全球“同此凉热”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过50多年,中国现在终于要以“政治文明”,来保障“人权”和“私有财产”了。然而要让中国对“权力”、特别是对国家权利和公共权力的拥有者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并与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进行法律实践的挂钩,这是中国面对全世界所有成功国家和政府需要突破的第一难题。今日世界,全球的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巨大成功,一些国家成了“高收入”和“中上等收入”的富国。而中国,尽管已经建国55年了,但至今依然没有从根本解决好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律建设”的体制生态问题,那么“改革”要取得根本的成功,就必须解决中国长期存在的“权力”大于“法律”的重要问题。自现在,到未来中国20年间,中国将遭遇无法回避的“权力”与“法律”的文明冲突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与冲突、会以什么样形态出现、为什么会出现呢?这是中国国家“权力”与《宪法》源头生态环境根本上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A、中国立法机构——“人大”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难的新课题。尽管从宪政的理论上来说,“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一府两院”(政府与法院、检查院)进行绝对监督,但实际上中国没有任何形成、制定出任何监督的“游戏规则”,这种“监督权”没有任何阳光化可以实际运行机制。事实是这种“监督”走向了“权与法”的两极,不是从根本上无法行使“监督权”,就是“权大于法”,让中国法律的最后一道公正——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然后全国上下民事、刑事案件大量堆积、无法执行的案件堆积如山,造成了中国法院长期的判决之后——“执行难”。
近来,在中国广州爆发的“孙志刚事件”,从表面上看是执法者乱执法的违法犯罪问题,其源头则是因国家、国务院制定的“收容遣送条例”与国家《宪法》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已经在中国延续了40、50多年,又有谁可以、并能够发现和监督这种违反《宪法》的事件发生呢?孙志刚事件,是中国“人权”状况的“爆炸性”体现,说明实行了50多年的中国“人权问题”需要从源头上进行历史的反思和彻底变革。在辽宁省爆发的“第一黑社会头子——刘涌案”,除了辽宁省高院司法的严重不公之外,那么全国“人大”和辽宁省的两级“人大”为什么不行使当然的“监督权”、启动改变“程序”呢?在黑龙江爆发的“宝马车撞人案”,更是堂堂正正的就演绎了“权力”与“法律”的“双簧”。在未来20多年,中国将进入“法律”与“权力”拉锯、最活跃的“青春期”。
B、中国《宪法》独立的监督机构和违宪审查的游戏规则问题。中国《宪法》是中国国家法律序列中“最无能”的法律,既没有国家《宪法》的执行和监督的机构,又没有国家《宪法》的维护、裁判的机构。按照中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有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部委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进行违宪审查。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没有办法动用和使用这种“权力”,因为没有执行“监督”的任何规则。而今,中国违反《宪法》的案件已经开始层出不穷,《宪法》简直就成了唐僧肉,谁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未来20年,这种冲突将更加平凡和突出,必须解决中国权力监督和制约与《宪法》立法体制的障碍问题。
中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单法官审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来审理\而河南省“人大”却要维护《河南省种子条例》的案件,结果是“省人大”提前进入监督中院法官、河南省“人大”下发“红头文件”要撤消法官、让其“下岗回家抱小孩”。省级地方立法机构,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却强行“监督”、必须维护地方法则的尊严。那么将来,谁来维护中国国家法律的秩序和游戏规则?
C、是中国省、市、县、乡、镇各级“人大”,如何对同级政府、党的权力机构及财政预算进行有效的审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形成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省、市、县、乡、镇各级“人大”监督的生态发展环境。中国正全面面临着行政批权与法院判决的严重冲突、适应期。
据报载,广东省云安县法院判决了一起按中国国家规定进行建设招标的事件。云浮第三建筑公司,在该县监察局、公证处、建设局监督下的取得了招标建设项目,但云安县建设局却以政府的“红头文件”废了胜标者,经过中国行政、司法审判程序,两次败诉的云安县建设局既不上诉,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却又下发了第三份政府“红头文件”(此事件报道见广东3004年2月5日《南方周末》报第四版《广东云安: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一文,作者郭国松)。这的基层政府行政与批权,公开与中国审判的法院进行抗衡。中国所谓的法律与公正,在这里成了糕羊,任人被玩弄。然而,中国各级党政批权与中国司法判决的冲突,每年造成有60%以上的经济、民事案件案件堆积,长期根本无法执行,造成大量的历史积案。
中国各省、市、县、乡、镇各级党政,是中国政权的最庞大体系。然而中国党政长期50年以来,“权力”官位既互相渗透、又相互重叠,一直以来都没有形成任何制衡的生态环境。中国的党政、融不下其自身之外的任何自然制衡,这边是“裁判员”一挥手就“跑”,那边又一声令下收取自身的利益,由于中国党政运行的成本高企,又促使这些官员必须以经济明锣开道。
D、是中国地方司法机关是地方人、财、物管理体制一条生存链,这是中国司法机关难以形成公正、形成司法制衡生态环境的尖端难题。最近,在中国辽宁省爆发的 “中国第一黑势力——刘涌案”审判不公不得不进入“三审”程序、黑龙江省爆发“宝马车”由于党政权力与司法权力进入而产生严重不公案,都从源头显示了中国司法监督体制、生态的严重紊乱。
“刘涌案”,已经历史的证明了中国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公然溃堤及严重不公是的确存在。再加上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腐败案爆发、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司法腐败案的严重爆发,中国已经凸现出司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严重短缺。这标志着中国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生态环境的严峻,进入到一个特别严重的历史时期。
为了绝对堵住中国舆论与社会监督的来路和去路,为了将监督、披露田风歧、麦崇楷腐败案扼杀在爆发之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果断出笼了与中国《宪法》所背离、《宪法》赋予媒体、所有公民都有的“言论”权利,“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以红头文件下发[粤高法(2003)11号]、[粤高法(2003)252号](参见《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12月8日、总第159期,第46、47页《广东法院“封杀六名记者”一文,作者金凌云》)的反监督“游戏规则”规定。
E、《宪法》源头的监督与反监督 “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这是广东省高院以上两个基“红头文件”根本所在。倘若“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那么“二审”的刘涌案就永远不会有“三审”的再改判结果了,那么在中国屡发的“刘涌案”、田风歧、麦崇楷腐败案等等,岂不永远都是一黑到底、也只是有永远这样一黑到底的结果吗?
“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这为中国司法公正、接受监督埋下了永远的祸根。是一个登峰造极的腐败黑洞。这就是说:对中国司法从最高层到最基层的任何审判及腐败、黑洞、不公正裁判,一律都“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面对田风歧、麦崇楷、高官腐败等等,都不得有相反意见的媒体评论!?
“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不然就“禁止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作者注:“三级法院”是指广东省内所有省级高院、市级中院和县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那么,曾经判处过“香港賊王——张子强”死刑的广东省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也可以当然、不费吹灰之力的吞并法院基建工程款800万元,还可以在三年时间之内、一家三口敛不义之财、腐败款3200万元、免费贷款近1亿元人民币(此组数字见参2004年1月3日广东《亚太经济时报》总1614期头版《清算麦崇楷》一文,作者刘仁洲、王元松)的重大腐败,也不得随意采访报道、采访?
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粤高法(2003)11号]、[粤高法(2003)252号]文件的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的践踏,是中国55年来法治、人权、民主、监督的历史性大倒退,这种“法治”与“人权”的大倒退,远远超越了中国最经典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最严峻的历史时期。最最关键是:这种违反中国《宪法》、绝对违反“人权”的行为,又由谁可以加以纠正?有没有纠正这种“法”的正当程序?谁来主持和维护、保障中国《宪法》关于“人权”“私产”“政治文明”与否的裁判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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