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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明 1999年3月15日,李鹏委员长在第9届人大2次会议作了闭幕式讲话(以下简称《讲话》)。其中的大部份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下提出我的批评意见,供他参考,并欢迎大家讨论。 一、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是这次修宪的败笔。 中国现行宪法应该体现的是中国人民的公意,而不是把任何人的名字或思想写进宪法,来束缚中国人民之思想的自由发展和创新。邓小平的改革开放路线,于国于民是有功的,但不能因此就把他的理论写进宪法。如果有功于国的人都得写入宪法,那么百年后,宪法要写进多少人的名字?!
二、共产党不能垄断法律。 《讲话》称:“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策和主张,按照法定的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使其成为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全体公民都具有约束的行为规范。”这表明只有共产党的政策和主张才能成为法律。其它任何政党、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的不同主张即使受到人民的拥护也不可以成为法律。这种中共垄断法律的说法是不公正、不公道的。人民有权改变中国法律遭受中共垄断的局面。 三、党不能大于法。 《讲话》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这段话表明了党与宪法及法律的关系是:党大于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制定的。它们不能通过什么人、什么党领导制定,也无需通过什么人、什么党领导遵守和执行。任何个别的人或党,都有修宪建议权、都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但他们绝不能拥有领导修宪权。共产党也不能例外。 四、党不能凌驾于人大及常委会之上。 《讲话》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各级党组织也要重视和关心人大工作,保证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这段话充分表明党凌驾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上,并对其发号施令。这否定了“党本身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许诺,否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真理。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不能是什么辩证的统一,也不能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只能是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绝对不能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否则,人大不大,人大不如党大。在这种局面下,理应代表人民的人大何用?! 五、党不应领导法院和检查院。 《讲话》称:“在我国,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只是职责有所不同。”这段话表明中国的审判权、检查权不是独立的。那么它在行使过程中就不可能时时、处处都是公正、公开、公平的;因为它是共产党领导的;任何党,哪怕它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只要领导国家的司法权,它就会影响司法权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行使,并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冤、假、错案。这种党领导国家审判权、检查权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六、党领导一切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弊端。 《讲话》称:“在我国,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只是职责有所不同。这种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一大优势,有助于国家机器高效运转。”这段话表明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领导一切不好。它取消或削弱了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制约和监督关系,使得腐败之风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呼声不能得到及时、切实的解决。党领导一切确实是中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但绝不是一大优势,而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弊端。否则,党怎么会犯“反右”、“大跃进”、“文革”的错误呢?! 七、只有宪法至上,才能依法治国。 《讲话》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这段话表明共产党是领导人民依法治国,而不是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如果既然如此,党领导的依法治国就会随党的政策和主张的改变而改变,因为党可以随时把自己的政策和主张变为法律。这就是说,党依法治国是可以随时变化的。宪法至上,党不能随意制定法律、修改宪法,中国才能真正出现依法治国。这就是说,当党不能大于宪法、大于法律,党不能领导依法治国时,依法治国的局面自然会出现。 八、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 共产党摆正与人民及国家的关系。 中共是人民的一部份。它可以代表一部份人民,但不能代替整体人民。它可以活动于人民之中,但绝不骑在人民的头上。中共执政,只能在中国各族人民认可的活动范围之内行事。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只是一个被人民授权的执政者,而不能是垄权者。只要中共摆正它与人民及国家的关系,中国各族人民还会用一种宽容的心态对待它。要不然,依法治国、经济正常运行发展都是虚假的。所以,中共执政者应以自己的责任所在,启动中共政治体制改革,为中国人民、为子孙后代造福。(199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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