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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揭开中国劳教制度的面纱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封建国家,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中国的统治者对国家的治理,并不是依靠法律(即:并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而是人治的手段。虽然中国从两千年前的战国时期就开始了变法。且也有了象征意义的刑法。但是,从历朝历代的司法实践上看,绝大多数的案件,都依皇朝律典或由皇帝金口玉言为“终审判决”。所谓的“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充分体现了中国封建统治的“王朝家法”特色。换句话说就是历朝历代的中国统治者都把律法典章看作是一种“家法”。老百姓常说的“王法”,比较形象地说明了中国封建统治的人治特色。这种王法制度,在明朝时期发展到了顶峰,众所周知的“东、西”两厂,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对待所谓的涉案对象,并不需要通过衙门审理,也不依照刑法典来审判,而是依照皇朝的王法,就象一个家族依照家法处置某个违犯了家族习惯的人那样。
这种“王朝家法”用现代意义的法治精神去看,去分析,可以称之为“私刑”。因为在宪法的国家,在真正的法治国家,审理每一个案件,都必须严格地依照刑法和刑诉法,不经程序上和法律上的审判,而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或对其采取长时间的强制措施,就是不可争辩的“私刑”。这种“私刑”、这种“王朝家法”的存在,与现代法治根本上相冲突。现代法制强调的是依法。就是依据刑法、刑诉法和宪法。而这种实际的“私刑”并不依据刑法、刑诉法,更不要说依据宪法了。这种“私刑”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为现代的法治强调“公开、公正、依法、透明”但是这种“王朝家法”依照的是“心照不宣”不公开、不透明、是在法治之外的另一套古老的王朝家法。两种法并存于一个社会的现象,在世界上都是不多见的。只有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土上,还算是一种文化遗产被保留下来了。怎么称呼它呢?称它为“木乃伊”我看比较合适。
这种“王朝家法”的产生,有它的历史根源。即: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在建国打天下的时期,或由农民起义,或由秘密帮会为其核心组织。在夺取政权之前,他们就有自己的一套内部管理手段或方法。这种内部的治理方法无论是从历史的或现代的角度去看,称之为“家法”或“私刑”都不为过。因为它所依据的并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而是一种不公开、不透明、且带有秘密、恐怖色彩的惩罚行为。一旦起义者们掌握了政权,这种“私刑”便自然而然地被统治者长期使用。如果起义者把天下当成自己的战利品,就象中国的皇帝制时期那样“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么,这种“私刑”就演变成了“王朝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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