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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是神仙,百姓眼望穿 郭永丰
作为中共独裁专制王朝,由于毕竟完全继承和发扬的封建王权专制的
传统模式,所以,在这种中共当年所斥之为最应被彻底砸碎的“万恶
的旧世界”里,还依然象以往,甚至无以复加地故意制造着许许多多
极其令人发指的“人祸”。
由于鲁迅先生完全生活在封建专制社会,所以他对这万恶之源的封建
王朝社会就极其痛恨和反感。但是,由于他当时认识不到封建王朝的
病症根源,所以便把一切罪恶都归之于封建礼仪,即儒教。并说它才
是经常吃人肉并不断摆设人肉宴席的祸根。当然这便是他的偏狭和短
视,或者也是历史的局限性。
直到今天,作为现代中国的民主先行者们,由于受西方现代文明思想
和文化的熏陶至深,所以才明白,无论封建王朝专制政权也好,还是
法西斯暴政专制也好,还是即便当人类社会已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文
明社会里还依然艰难生存着的共产专制王朝政权也好,总之,其共性
都是,只要坚持一人或一党至高无上的绝对领导方式,这实质上都是
“万恶的旧世界”。
因而,在这种本来就是封建党化贵胄王朝专制的旧世界里,固然就永
远脱离不了无论新贵与旧贵的仿若神灵的高高在上。当然,仅仅属于
这些权贵们的盛世而又天堂的美妙日子就始终完好地延续了下来。这
只要我们看看眼下所谓的来自中国各地共计5,200名“两会”的代表
们所享有的优厚待遇就可全部明白了。比如他们出入于被数万名全副
武装的仿佛天兵天将的重重保卫甚至极为森严把关的所谓“人民大会
堂”里,难道就不象真正神仙出入的天堂圣殿吗?而这与出入于封建
王朝的金銮宝殿又有何本质区别呢?
仅仅为了这么一次所谓的“两会”,他们竟然动员群众62万人,近
1.5万名全副武装的军警在其周围以及整个城市里到处站岗巡逻,尤
其在所谓“人民大会堂”周围布置最集中严密。而作为来自凡间的俗
人,那些冤民苦民绝望的访民们,他们从全国各地纷纷涌向京城,仅
仅为的,就是把这已经上访数月数年甚至数十年的人间不平事在此了
结并全部摆平,但却由于遭遇“天宫”禁令,凡是来自“凡间”的百
姓一律不能私自混入“天庭”。于是,作为这些苦民冤民绝望透顶的
访民们,他们只好极其无奈地远远散布在这城市的各个巷道里、街头
上、路边上,并梦想能够截住一位路过此处的神仙而把事情真正弄清
楚。
但是,毕竟神仙就是神仙,出入专车专人再加全副武装的军警护送,
百姓们即使远远望见了又能怎么样呢?尤其当被开路先锋的全副武装
的军警们率先把他们仿佛猪羊般驱赶到很远很远的地方或某个角落里
时,他们还能见到他们吗?
由此可知,这所谓“两会”,虽然在名义上打的是“人民”代表大
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但实质上,仅仅只是中共独裁专制代表
的年会盛宴。当然,他们也决不会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民办实事的,
虽然他们在此之前就诏告天下,他们要正常接待访民的。但直到当
“两会”即将开始的半月之前,他们就已开始万分警惕全面忙碌了。
比如他们于2月17日截住了上海拆迁户刘新娟与唐霞珍等五人在北京
的上访,并于24日强行送其回上海,其中刘新娟抵达上海后,被送到
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上访人员王丽卿最近也被警察软禁在家。
她的哥哥王黎庄于2月24日被上海公安当局带走。参加人权律师高智
晟发起绝食维权行动的胡佳和“6.4”天安门事件伤残人士齐志勇也
被拘留。等等。法新社报导说,截止到目前,已经有超过400名异议
人士及上访者被警方带走。
在这次“两会”开幕前夕,由访民刘杰等人发起的一份关于《中国访
民致中共人大政协建议书》。因书中提出:“废除中国信访制度、废
除劳动教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建议设立宪政审查机制,成立宪法
法院。”不到十天就有3,000多访民签字表示赞同与支持。同时,随
着“两会”的临近,曾经签过名的168名访民已经被当地政府非法劳
教,300多人被关押,400多人被拘留,还有很多人失踪,等等。
而在每年“两会”举行期间,数以千计的农民、失业工人、拆迁户等
都要从四面八方五湖四海的贫穷或边远地区不辞辛劳和艰苦,并耗费
对于他们来说的巨资,历经千辛万苦千难万难极其艰难不易地千里迢
迢赶往到京城,仅仅希望的是向所谓“人民代表”们申诉所遇到的困
难和官员们的贪污腐败。但他们却往往只能遭受如此的“礼遇”,这
难道不是共专暴政的罪恶还能是什么?
对于访民们来说,在平日里,哪有象“两会”期间这么把中共官僚们
都全部集中在一起的大好时机啊。当然,本来在这期间,无论其大大
小小的人物们,都应该是最聚集齐全的时候,再不会象在平日里那样
今天没人,明天没人;今天这个走了,明天那个不在;今天推到这里
了,明天推到那里了等等地把老百姓折腾来折腾去地往死里整。
但在这期间,他们竟然也一样不易靠近这些所谓人民的“公仆”和
“代表”们,难道说,这完全神仙化了的中共专制政权的代表们不是
真正的神仙还能是什么?这又怎能不让作为真正访民的老百姓们把双
眼彻底望穿呢?
(2006-03-06)
民主论坛 上载:[2006-03-07] 修订:[200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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