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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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看北京东庄暗访记之二[图文]

[说明:方应看和友人暗访于2006年2月8日北京东庄(北京火车站南站附近),采访了五位上访人员。以下内容均来自上访者口述(有录音)和提供的书面材料,有些地方文字明显错误,但为了保持原文并未做修改,仅供海内外朋友参考,是否可信大家自行判断。本文附带的五位上访者照片均是当日拍摄。由于内容较多,2月15日才初步整理完毕。] 转自自由中国论坛 http://zyzg.org
   青岛市程惠萍被迫三次赴京上访却遭当地政府报复以在北京寻衅滋事拘留三个月。
   [以下内容取自程惠萍口述及程惠萍亲笔写的书面材料]
   程惠萍,原籍:山东胜利油田管理局。我在青岛市市南区做一个敬老院。程惠萍,离异,在此期间,与青岛市检察院的一名干警相识并同居,在同居的是十个多月期间,先后花了我大约9万多元(其中有借条的9万多,没借条的10多万),不辞而别,主要原因是他在我们青岛市2008奥申委现场监督工作让我收取别人财务遭到我拒绝后离我而去。我找他解决这事,他居然找黑社会报复我,包括我的车子,走到哪儿就砸到哪儿,他也多次到我家里让我交出一些有价值的证据,遭到我拒绝后,我就遭到了毁灭性打击,身心遭到摧残。我去找青岛市检察院检察长姜永声,姜永声对这事很重视,责成我这个男朋友的部门来严肃认真处理。本以为问题可以解决了,谁知道他们的郭姓副处长和我这个男朋友是好朋友,一起对我攻击,先是车子被砸,被扎,家里玻璃窗被砸,我的工地也被砸了,我是搞建筑工程的,本来有很多业务上的朋友,这时候全不见了,不敢和我联系了,项目全停了,因此几百万的钱全损失了,这钱还不是我个人,很多都是国外的投资者的钱。
   这样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就去了北京上访,回来后,开始检查院派了8个处长把我弄到一个宾馆里一个星期,看我状态毕竟稳定了,他们就陪着我唱歌,洗脚,让我放松放松,在这一点上来说,我还是比较感谢他们的。这一天我这个男朋友突然敲我门,我开了门,突然他和他小舅子冲了进来,逼着我写一个条子,说我上北京来上访纯属诬告诬陷,我不写,他们就打,你看我的头发,中间都没了,就是他们揪的,他们还拿出刀子,你看我手上,后面都是刀伤。他们又叫派出所(我所在单位的派出所)以上北京寻衅滋事把我拘留15天,当天又对我刑事拘留57天,三个月后我出来,出来后腿已严重受伤,走路都很困难了。我说如果我“在北京寻衅滋事”应该由北京警方处理,怎么也轮不到青岛警方,但在这美丽的青岛已没地方讲理了。之后我又主动多次与检察院联系,先后有5之多,检察长也很重视,可检察长让下面的某处处理时,不仅没能解决,反而每次我都遭到打骂训斥,这样我又一次来京反映问题,到现在一共来京三次了。去年第二次来京后,去了人大,人大又要转交山东处理,和第一次一样没音信了。这次来上火车时万分惊险,刚上车,就有三辆警车追来,幸亏火车很快就开了,他们没能抓住我。今年腊月二十九日第三次,我现在是车子票子房子儿子都没有了,房子也被查封了,查封的理由居然是拘留,我去国办,国办说这事属于人大,我去了人大,人大又给我开张单子,让我去山东,我说上次就是这样,然后就藐无音信了。也去了公安部,当我出现在公安部门口时,青岛市人民政府截访办马上拽住我,我认为咱们全国截访的状况,咱们青岛市截访办是最有钱最有势力的,他可以拿钱买通一切,甚至党中央。我现在希望青岛市检察院给我条活路,我就不上访了。 转自自由中国论坛 http://zyzg.org
   20路不要悲剧重演(冤民李小婷)
   2001年11月26日下午四点,我在北京20路游泳池站上车时,服务员问我有票没有,我说没有,我是上访的能照顾一下吗?可是没有得到她的同情和理解反而气势汹汹凶恶的抓住我让我下车。当我问她为什么要抓我她不作任何回答,这时司机过来为她助威用拳脚将我踢打,在我下车时她用拳在我背后猛推差一点将我摔倒在车下,幸亏我把车门栏杆拉住才逃脱生命威胁,可是她恼羞成怒,手段毒辣的服务员和司机在我下车后又追下车对我拳脚踢打,当我被打倒在地想爬起来时又一拳打在我左侧头部,将我的牙打掉,使我仰面朝天不醒人事,他们趁机开车跑走。致使我头上两侧起了鸡蛋的疙瘩,造成头疼头晕恶心被一位上访大姨将我扶去找我接访员正好赶上下班时间,去车队,车队说无此车号,无奈之下第二天早上只好向国务院反映了此事同时强忍伤口的强烈疼痛和精神的痛苦,在饭吃不下,夜不能睡的情况下走访了北京市政府,公安局,公交分局......终于引起公交派出所重视于11月29日查清了事实......可当我提出我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要求组织依法律处理当事人时,车队书记和派出所说我们怎么追究你不用管,我们肯定给他处分的,先给你看病,你提出给你多少钱,我说不过去带我看病去就可以了,就这样,派出所让司机和服务员带我去天坛医院看病......医生说是脑震荡,当我问会不会有后遗症,医生说不会,吃点药就可以了。回所后他们给我了一千块钱经济补偿。但事后万万没想到吃药后反而越来越不好,越来越严重,产生多处疼痛,不断出现不良现象,特别是在下车时脚往下一踩就象一根绳子扯动伤口。风凉时头骨分裂炸裂般疼痛,恶心,饭吃不下,夜睡不着,拉西,肝胃痛,手脚麻木,头晕时明知是床却躺不下,连人都无法辨认,发呆,甚至不省人事......无法忍受的疼痛下去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后遗症,至今不能离药。一旦离药,疼就不能止,腿疼,头晕,甚至走不了路,生命危在旦夕时时刻刻都无法保证需要及时治疗不能拖延否则后果无法想象。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神经不易恢复。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已构成重伤罪。不属于行政调节范围应由公安部门调查清楚以公诉案件依法处理。
   对于伤害案件在治疗期间应留院观察看病在治疗时没有好转或产生不良现象会不会造成后果。可是派出所在处理之中并没有留观察期,只是在我被打得神智不清时迷迷乎乎时作出处理让我签字是不负责任在法律上不生效的。
   来京上访人 李小婷
   2002年1月
   李小婷丈夫被谋财害命故意活活打死一案数十年得不到解决
   [以下内容取自李小婷口述及李小婷提供的书面材料]
   冤!冤!冤! 李小婷:强烈控告
   ——关于我丈夫被谋财害命故意活活打死一案
   不服检查院被公安局治安科科长张安民对我家1985年7月27日晚发生的众暴徒谋杀案打击报复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凶手伪造现场事实的87(19)尸检及88年因上告公安部再次报复借刀杀人灭口,歪曲事实,颠倒是非的88当场调查报告和乡党委91年在国务院的责令下查清事实不但没有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的法律结论,反而和公安局互相徇私枉法攻守同盟,估计歪曲事实把明知故意杀人一案诬陷为服毒“自杀”非法剥夺我应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强行以招工之名扣除我应得的征地款700元,造成93年我应得的征地款仍在集体帐上悬挂失去一切生活道路致使我无家可归的91(039)处理报告。
   我叫李小婷,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底张镇西江村人,现有家不能归。
   案由:故意杀人,伤害一案。
   事实如下:
   1.据法医解剖现场说明,内脏正常,心脏上的痕迹是左肩骨用棍打坏后,由胸部留下的伤痕,根本就没有服毒的症状存在,发现脸部左侧半面发紫,经解剖说明大脑出血,在我催案时张安民承认完全事实。身上的伤的确是用棍打所致,为什么说不是致命伤而是服毒时抢救的注射针迹呢?
   2.根据刑法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即使88调查报告是当场调查事实,为什么当场不下结论,何必让我长期追诉而造成88年因上告惨遭凶手第二次“未遂”屠杀毒打将我致为第二次严重人身伤残失去精神劳动能力。家被凶手强占盗光,致使我无家可归,不但不追究凶手的一切刑事责任。而张安民气势汹汹将我母破口大骂用拳打脚踢毒打推出门外。多次将我母女用刑后送底张镇派出所后偷跑回局。第二天才对事实进行调查,才给我本人呢?事实却为什么不存在以我打伤之名向凶手要去100元的医疗费,至今不给我本人呢???这是何原因。
   3.明是我丈夫1982年参军,在部队担任班干部,身为共产党员,曾因公受伤,被评为三级残废军人,1986年竟组织批准复员后,由于兄妻二人是村上咬断绳的疯狗,一个被称为六亲不认的霸王货,一个被称为村蛇从不讲理,再加上其*和大儿媳通奸,而且,在家庭之中父亲一切听他夫妻二人摆布,任从他人所事,任何人不得不听他的,要是稍对他不满,就免不了在生活上遭到残酷的压制和凄凉的精神毒打。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兵役法规定,1986年村上土地被征招工时,指标在兄长宁规化的思想支配下被其弟宁永化顶替,我丈夫不但失去了军人应该享受宪法的合法权和人身生活权,在家庭之中产生因当兵多年不挣钱对家没有贡献,反而还要分他们家产就好象我们扯了他们后腿,造成我们婚后和睦共同的夫妻生活在家无法维持于1987年4月27日晚在宁规化的强迫下将家分开,在分家时,宁规化就因宁院化当兵多年不挣钱对家没贡献所有家产占为己有,而且还霸占了我们应得的庄基侵占了应得的征地款1600元,硬逼我们出家在外。我们夫妻多次无故惨遭宁规化用撅头,锄头,铁锹的毒打,我们生命一直处于十分危险之中。生活在家经常无法维持,依靠娘家送饭。一贯为了谋财害命怀有深刻仇恨的宁规化继续多次寻衅闹事,终于将我丈夫在1987年5月27日晚十一时许用棍活活打死,根据刑法一百三十二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怎能说因家庭纠纷呢?因我于1987年4月27日晚已在宁规化多次强迫下分为两家。5月27日晚我和他并不存在什么分家而引起的纠纷。
   4.根据婚姻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保护家庭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和侵占,因我和宁院化于1983年定婚,当时他是现役军人,1986年农历腊月24日结婚。
   5-10略..........
   可是由于凶手人多户大,省市都有干事人用金钱打通了关节,公安局从中作梗,贪官污吏不但对杀人凶手的犯罪事实不依法惩处,反而姑息纵容袒护包庇致使凶手逍遥法外。如此凶杀更加猖狂到处生事,他用金钱收买了国家机关,省市都有干事人,告哪儿都不管用。致使我无法申冤,不断给我家造成种种血冤谋杀案,人身生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长期有病无法治疗,外债累累,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1990年区信访办奉国务院指示,要求乡党委进一步查清事实,乡党委书记刘义明多次委派专人查明一切谋财害命完全属于事实,不但没有作出事实法律结论追究凶手的一切刑事责任,反而为了袒护凶手掩盖事实和公安局互相勾结,攻守同盟,共同歪曲事实,把明知故意杀人一案诬陷为“服毒自杀”,剥夺我应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合法权益事实如下:
   一。因当时发生事故的现场是秦都公安局直接进行尸检解剖调查的,因乡党委是公安局的下级,他无权责令公安局进一步查清事实,因此,我从没有向他写信说明过事实,至于1990年我向乡长李军利写的一份材料是区信访办在国务院的责令下,要求乡党委书记刘义明乡长李军利关于处理村上扣除我多年的征地款1900元时,村上以招工之名强行扣除我应得的征地款700元以及农业税和建校金时,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要求我把88年一次性的征地款及拆毁房屋抢劫全部财务和不通过我本人私自占用耕地面积用拖拉机翻毁麦苗的全部事实写成材料给他本人。至于死因问题我们无权处理你去找公安局。可是为什么公安局多年没有认定的事实。而党委却没有通过事实解剖现场调查认定自杀是事实呢?即使他有权认定事实,也有权作出正确的法律处理为什么让我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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