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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读书单之二--法律篇 作者:黄喝楼主 提交日期:2002-5-29 3:20:00
2002年读书单之二--法律篇
杜导斌
《公安系统二五普法法规汇编》,公安系统内部发行,1992年5月陈光宇主编。一本专供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使用的工具书。几乎囊括了所有警察所执之法和约束警察之法,特别是一般不对外公布的警察内务条例、警察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方面的法规一应俱全。读过这本书后,起码知道我们的人民警察应该是什么样的。从《汇编》中,我第一次接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目击了“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力”。这部“法”几乎赋予了政府和警方对集会、游行、示威者为所欲为的权力。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宪法权利时,政府和警方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有权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地点、起止时间和行进路线,有权根据警方的判断临时更改路线,有权对集会游行示威予以制止、中止、解散、驱散,有根据合意不合意的标准对集会游行示威者施以处罚、拘留的自由裁量权。读完全“法”,这本《汇编》弥足珍贵的是它还收集了寻常人难得一见的《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发[1990]14号)。该《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发时间在同一年,显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配套文件。《通知》全文都是警察处置集会游行示威事件的行为规范。“在处置过程中(指处置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要审时度势,正确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如出现伤亡或失当之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不应追究个人责任”。好一个“不应追究个人责任”,
作者:大裤头 回复日期:2002-5-29 3:32:22
中国的人权事业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我相信!
:(
作者:安全 回复日期:2002-5-29 6:05:27
国家现在对(公检法)警察和武警系统的资金投入大
作者:野蜂狂舞 回复日期:2002-5-29 11:25:10
我不知道那个法出来后,
作者:柳寒江 回复日期:2002-5-29 11:40:36
作者:我是专门来捣乱的 回复日期:2002-5-29 12:44:26
作者:黄喝楼主 回复日期:2002-5-29 13:01:04
谢谢版主和网管,本篇得以保留。
作者:shia 回复日期:2002-5-29 13:02:17
楼主,有空的话,能否把该汇编上网发送给我,我在学校学法律
我无法找到原文!
lubuo@sina.com
恳请.
作者:shia 回复日期:2002-5-29 13:09:05
终于找到了
楼主不用麻烦了
作者:石扉客 回复日期:2002-5-29 14:30:24
还以为楼主也是学王怡来摆摆书滩的,原来是醉翁之意啊。
记得读书的时候,听江平老校长在讲座中谈到,有的法如果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那么还不如干脆就无法,至少还留下了可能的空间(大意)。
《聚会游行示威法》最大的特点是对申请设置了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每一个游行示威宪法权利的实践者要么是属于未经批准,要么就是未经申请,左右是非法游行示威。看看它出台的时间就知道了,那几年国内出了什么象样的法律法规?
我是一个资深助教,等待破格;我是一个妇科级干部,等待提升。
作者:心不太急 回复日期:2002-5-29 16:15:52
此法当年出台当日,本人看后大笑。
作者:符爵攀 回复日期:2002-5-29 16:47:46
起草这法的人以为自己很聪明,其实他也被困其中。在中国这个时候这样的人还真不少。
作者:孟庆德 回复日期:2002-5-29 16:59:40
楼主的笔名是杜导斌?:)
作者:季米 回复日期:2002-5-29 17:10:44
这样的法律是CATCH-22,黑色幽默啊
作者:tomatowakin 回复日期:2002-5-29 17:56:03
tomatowakin@sina.com
方便的话请给我发一份
谢谢
作者:黄喝楼主 回复日期:2002-5-29 19:40:08
石扉客 兄的签名怎么如此熟悉?
孟庆德兄:我这两笔名互为表里。
心不太急 兄:我听说你的个人命运还与这法有某种关系,不知可真?
符爵攀 兄所说不假。
shia 兄还在校?
作者:黄喝楼主 回复日期:2002-5-29 19:46:45
本文已经有所删节,完整文本放在王怡论坛
作者:心不太急 回复日期:2002-5-30 8:42:35
老黄:
是真的。不过你消息也太灵通了吧?也许你是“诈审”,瞧,我一下子就招了。
作者:石扉客 回复日期:2002-5-30 9:17:57
楼主,石扉客即收容遣送;天涯把我这个ID放出来了,就恢复本来面目了
我是一个资深助教,等待破格;我是一个妇科级干部,等待提升。
作者:shia 回复日期:2002-5-30 11:27:43
楼主:还有一年书读,所以有时候有点稚嫩,还需要楼主的指导。
作者:徐怡文 回复日期:2002-5-30 12:58:40
不知道这算不算的上违反人类基本良知的“恶法”呢?
作者:黄喝楼主 回复日期:2002-5-30 14:15:36
收容遣送兄在学府中高坐。早就带助教一批了,却还在这里骗MM:))
心不太急兄,当年没去探探,请谅解:))
shia兄,指导谈不上,一起玩玩吧。
徐兄好
作者:海上明月拱 回复日期:2002-5-30 18:57:16
一直懒得看这篇文章
现在有点想见恨晚了
作者:安全 回复日期:2002-5-31 6:20:47
呵呵呵,我的回复怎么成这样了??少头没尾的,哦,一定是被网管删了,(修改了)唉,!理解您的举动,毕竟,您也是出于无奈。
:)
作者:汉龙藩 回复日期:2002-5-31 8:06:31
这是中国一党执政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在现在的中国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力”。
楼主啊~~你难道对这部法律出台的历史背景不知道?那年政府面对国际社会的对中国人权指责达到了历史最高点,“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力”更是被作为重点来轰炸的,于是,这部法律就应运而生了,当时的报纸、电视是大登特播的,号称是与国际接轨,一大进步。而且是有公民去申请过,但被批准的我没听说过。
其实,谁都心里明白它的存在就象是一个女人不得不穿的衣衫,本来就是看不上的,挂在那里做样子的,有了嘛就行,你还管它式样过时?布料太差?
不过,我倒认为,在现在的中国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力”是不妥的。因为我们百姓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意识仍盘桓在刚开始品尝民主的人们心中,一时太开放的民主会让大家受不了,就象吃海鲜一样,我们宁波人吃得再多,生吃、咸腌都没事情,但北方的朋友一吃生的、腌的海鲜必拉肚子,每次我请客招待北方的朋友,告诫他们不是我不客气,不要贪食多吃,可他们就是不信,以为能承受,结果呢,回到宾馆总有人打电话告诉我拉肚子了。
其实,我最怕是我们善良的百姓要被那些别有用心的政客的利用,利用他们对政府的某些不满让他们去充当“敢死队”,那才是真正可怕的!
作者:心不太急 回复日期:2002-5-31 8:28:22
谁说没有经过批准的?当年北京大兴县农民举行“坚决反对动乱”的大游行,就是经过批准的。
我回复楼主的话被删了。
作者:汉龙藩 回复日期:2002-6-1 14:21:21
呵呵~~真的有?因为我不相信会有批准的,所以也未留意,真乃孤陋寡闻哦~~当年北京大兴县农民举行“坚决反对动乱”的大游行,呵呵~~好配“胃口”噢!“可惜这样的申请”,太少,太少了~~哈哈哈!
作者:黄喝楼主 回复日期:2002-6-1 19:32:33
各位回帖被删,不好意思,我已经有点倦于为这些事与领导们交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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