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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一枭(余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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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樟旺案上诉结果终于出来了!

   林樟旺案上诉结果终于出来了!

   二00五年十月一日,林樟旺案当事人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寿三人因不服龙泉市法院一审枉判,委托本案辨护人陈冰先生(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首席法律顾问)上诉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五个多月后,也就是直到2006、3、16,丽水法院下达刑事裁决书(日前才到我们手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胡志军,审判员项伟杰。

   原判决书认定林樟旺等当事人修建后的道路“在农用地范畴内已经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原用途”的说法严重违背法律常识。对于土地用途,法律上有严格限定,不能随意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其中明确列明村间道路包括机耕道属于农用地中的农村道路(这一点判决书也承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是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内部的转换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管辖的范围。

   丽水法院裁定林樟旺等当事人修建后的农村机耕路改变了用途,所依据的是早已过时作废的《土地分类》。辨护律师陈冰和辩护人余樟法都认为此裁决对事实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需要一个说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丽水法院已严重逾期。这也需要一个说法。

   欲知后续动作,且看下回分解。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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