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枭眼看世之八十七:中国,腐败的乐园

   周末上街,顺手买一份《南方周末》消谴。一篇《小干部五年孤身斗贪官》的记实长文,深深打动了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凶杀人案,曾轰动全国。文中主人公即是李大书记要杀之而后快的反腐斗士吕净一。正如《南方周末》所写的:“对手是个位高权重的角色,而作为小人物,吕净一进行了长达5年的几乎是‘一个人的抗争’,他显示了一个公民社会的公民所亟须的宝贵品格:个人自尊,责任感,独立思考和韧性。”

   读完全文,在被吕净一的事迹和精神所感动的同时,脑海里渐渐升起了两个大问号:

   问号之一:

   吕净一和李长河作了整整五年的艰难斗争,才将这个巨贪拉下马,那么,李长河的问题,肯定在五年前就存在了。远的不说也罢,在这整整五年里,在吕净一不断冒险举报李长河的五年里,平顶山市、舞钢市、河南省、还有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法部门------监察呀纪检呀,你们干什么去了?为什么一定要等到贪官雇凶杀人、举报者重伤又丧妻、付出惨重代价之后,等到纸再也包不住火的时候,才对贪官“依法惩治”?至少,他们渎职了,“行政不作为”了。

   “不作为”也罢了,更可怕的是,吕净一“每次给上级机关的举报材料,最后都会回到李长河手中”,更可恶的是,舞钢市检察院等“有关方面”反过来为虎作伥,积极充当了李长河的帮凶,伪造有关证据,要完成李长河下达的把吕净一关起来的旨意。在伪证被一一驳倒,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居然“秘密审判”,判处吕净一有期徒刑一年。

   我国政法部门堆床架屋,重重叠叠,什么反贪局呀监察局呀纪检委呀政法委呀,机构不可谓不完善,队伍不可谓不庞大,可效果如何,三岁小孩也知道:瞎子戴眼镜-----摆设。近几年来,许多大贪超大贪,那一个是政法部门主动“揪”出来的?大小贪官失事,或拜小偷之赐,或因个别反腐斗士持之不懈地“作梗”,都带有极大的偶然性。

   吕净一胜利了,“这是正义的胜利,意志的胜利,人性的胜利”,却胜得何其侥悻呀。如果李长河不出“雇凶杀人”的愚蠢下策,如果吕净一不敢以下犯上或“以怨报恩”,如果吕净一上告几回后半途而废,“如果李长河的行凶手法更隐蔽,如果吕净一一头倒在血泊中长眠不醒,如果吕净一没有冒死记任那辆车牌号……”…,随便那一个“如果”不是“如果”,李长河都不可能“水露石出”、“罪有应得”。将反贪反腐的重责寄托在小偷和少数“反贪勇士”身上,堪称一大奇观。

   问号之二:

   宪法上明明写着,嘴巴上声声喊着:一切权力归人民。实质上,一切权力、各级领导人手中的权力,都来自“上面”。吕净一镇党委副书记的职务,是李长河给的。所以,“李长河对吕净一有过知遇之恩”。为了让吕净一放弃上告,李长河说:“我对你有考虑,不要担心职务问题。舞钢市任何一个单位,你随便挑,我亲自送你上任,看谁敢说啥!”,瞧,舞钢市的所有职务和权力,就在李长河夹袋里揣着哩。

   我曾久久地问自己:如果我是吕净一,会举报李长河否?最后的结论是:否。不是对贪官不愤恨,不是慑于贪官权大位重怕打击报复怕穿小鞋坐监牢,不是不敢为而是不忍为啊。如果我是李长河“提起来”的,我就受了他的“知遇之恩”,连恩人的“门都没摸过”,连“2000、5000都没送过”,已是有愧。恩人有问题,最多敬而远之,老子不干了,岂能反过来举报他妄图置他于死地?

   《新智囊》中一段话引人深思:“曩子弟赴官,有乞书于蜀公者。蜀公不许,曰:仕宦不可广求,人受恩多难立朝矣”。劝当官者不要轻易接受别人的恩惠,不然,不好做事。

   当然,有公义,有私恩,从国家和人民的大处着眼,为公义而灭私恩,吕净一所作所为,仰无愧于天,俯无愧于地,光明正大。只是老枭为人恩怨分明,迂腐之极,公义要讲,私恩不能不顾,对于吕净一之类斗士,敬之,却不愿效之也。

   在专制体制内,官吏的任命和提拔,都是自上而下的,恩出于上,离不开上级领导的赏识、关照和知遇。历代朝廷党争,当今窝案频发,推原寻根,乃是这种用人制度造因于前,遗祸于后啊。解决的办法,拨斜归正,弃专制行民主,让官吏自下而上由人民推举,从群众中来,恩出于下,出于老百姓。不然,象老枭这般人物,要是当了官,有些事就不愿放手去做,以免开罪甚至遗害恩人而良心不安。而万一成了贪官,我就广施恩惠,拚命提拔大批官员,让他们不忍告发,呵呵。如此简单的道理,中央衮衮诸公想不到吗。

   两大问号,渐渐凝聚成一个大大的感叹号:当今中国,真乃贪官的乐园、腐败的天堂啊!东海一枭20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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