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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卓华案起诉意见书 第1楼 博客论坛网友: 范亚峰08 发表于 05年6月3日 13:50 [回复数]:0 [点击数]:207 本主题URL地址为:http://bbs.blogchina.com/p690605.html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海 淀 分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海公诉字[2004]第3684-3687号 犯罪嫌疑人蔡卓华,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程度,北京麦子文化艺术公司经理,群众,身份证号:130402197104102411,住北京市宣武区平原里小区5号楼12门402号。犯罪嫌疑人蔡卓华于2004年9月1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04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肖高文,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身份证号:43040319680920201X,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苏眼井16号2-103户。犯罪嫌疑人肖高文于2004年9月2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04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肖云飞,女,1972年1月6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北京麦子文化艺术公司法人,群众,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430403197201062025,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苏眼井16号2-103户。犯罪嫌疑人肖云飞于2004年9月2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04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胡锦云,女,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湖北省 春县漕河镇夏槽村私隐区。 犯罪嫌疑人胡锦云于2004年9月2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04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蔡卓华、肖高文、肖云飞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胡锦云涉嫌窝藏赃物罪一案,由我局于2004年9月11日将犯罪嫌疑人蔡卓华抓获,后于9月27日在湖南将犯罪嫌疑人胡锦云、肖云飞、肖高文抓获,我局于2004年9月12日立案侦查,本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蔡卓华、肖高文、肖云飞、胡锦云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蔡卓华、肖云飞、肖高文于2003年以来,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长期非法印刷基督教书籍,并在海淀区兰园24楼1门602号对其非法印制的基督教书籍进行排版,在顺义金顺印刷厂和石景山七彩虹印刷厂等进行印刷。2004年9月11日在其存放非法印刷的基督教书籍的大兴旧宫镇旧忠路24号北京五环吉顺通公司的南3A仓库内起获非法印刷印制的基督教书籍50余种,20多万册,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另犯罪嫌疑人胡锦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于9月11日在海淀区大运村附近,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肖云飞等人给其的8万元为肖云飞等人非法印刷印制的基督教书籍所挣的赃款的情况下,仍予以收留并以自己名义存进银行,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同案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起获涉案赃物和赃款,犯罪嫌疑人蔡卓华、肖云飞、肖高文、胡锦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蔡卓华、肖云飞、肖高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胡锦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窝藏赃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2004年12月20日 注:1、犯罪嫌疑人蔡卓华、肖云飞、肖高文、胡锦云现羁押在海淀看守所。 2、本案预审卷宗11册。 3、附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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