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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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就蔡卓华案致宗教管理部门的公开信

   保障宗教自由 维护基本人权——就蔡卓华案致宗教管理部门的公开信发信站: 燕南社区 (http://bbs.yannan.cn)

   保障宗教自由 维护基本人权——就蔡卓华案致宗教管理部门的公开信

   2004年9月11日,北京家庭教会的蔡卓华牧师仅仅因为无私奉献为家庭教会印制并无偿赠送《圣经》等宗教书籍被捕,2005年6月,海淀区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如果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蔡牧师将有可能以这么一个奇怪的罪名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把“扰乱市场秩序”作为罪名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刑法条文的原意,非法经营罪规范的显然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该罪名中的“经营”显然指的是某种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行为。蔡卓华牧师从国际圣经公会翻译来《圣经》等宗教书籍,并免费赠给基督徒,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一个传教行为,根本不存在“经营”,怎么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控方指控的一个理由是宗教管理部门认定《圣经》等书籍是“非法宗教出版物”。即使按照这个表述并不清楚的主要定罪依据,蔡卓华最多也只能被罗列一个“非法出版”的罪名(我国刑法并没有这个罪名),怎么能够成这样莫名其妙的“非法经营罪”?

   不可否认的现实是,随着经济的进步和社会多元化,宗教正在中国崛起,这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宗教管理部门却不能适应一个正在到来的现代文明社会,对所有跟自己意识形态不同的事物怀着敌意。它们规定宗教出版物必须有宗教管理部门的审批,这样官僚化的管理导致目前只有一家官方认可的南京”爱德基金会出版社”允许每年印刷限定数量圣经和其它基督教书籍,并且只允许在官方教会里出售,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蔡卓华牧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印刷并传播《圣经》等宗教书籍。实际上,不仅是基督教,包括佛教、伊斯兰教等其他各宗教也都有大量的印刷品,可他们大都处在“非法”的状态。你能想象一个普通公民在一个寺院里获得赠送的一本《结缘》竟然是“非法”出版物吗?这样的法显然是恶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规定的自由,政府却按照意识形态来分配,听话的就有一些,有申请就批准;不是自己的人,什么都没有,而且自己印制传播还要进行打击,这是一个公正的现代政府干的事情吗?

   宪法规定“正常的宗教活动,”这里需要进一步阐明。正常的,不能让政府阐释为“合法”的,自发形成的家庭教会就是正常的。难道说正常与否仅仅政府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说了算?看来有关部门是最大的违宪者,强制公民信仰某种官方宗教,强迫公民不信仰某种非官方宗教。作为政府,如果给自由信仰的人们脸上打上异教徒的烙印,这就是最邪恶的违宪者。

   如果政府享有断定谁是正常的宗教,那么中国的民间宗教永远只能处在黑暗之中,被明目张胆的剥夺信仰自由。用宪法以下的法律法规,巧立名目,瞒天过海,想方设法取消,限制掉,这样政府“贪污”了自由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客观肯定,主观否定的非法之法是政府“贪污”的保护伞,堵住了人们怀疑的眼光,让不同的声音噤若寒蝉。

   作为联合国人权宪章和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信仰自由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基于这些基本的常识,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基本人权,我们呼吁:

   一、 对蔡卓华牧师予以无罪释放。二、 对政府宗教管理法规进行违宪审查,撤销抵制自由信仰的规定。

   中国公民王怡 陈永苗 滕彪 高智晟 许志永 张星水 吴玲玲

   欢迎签名和传播,参与者可与任何一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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