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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林樟旺一案的看法

   
   川歌
   
   一个多月前,在浙江的龙泉市,发生了一件刑事案件:2005年4月20日龙泉市公安森林公
   局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村民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予以刑事拘留.4月30日,林

   樟法等三人取保候审,独对林樟旺执行逮捕.林樟旺等人做了一些什么事呢?在这里,有必
   要简要地叙述一下.渐江省龙泉市有个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该村共26户人家,100余
   村民.该村是一个地处偏僻的山区小村,山高路远,与外界的交通一向不够畅通,村民与外
   界进行物品交流只能以肩挑手提的方式进行,由此,小山村的经济发展与村民的生活均十
   分困难.多年来,村民们为图自救,希望走上富裕之路.他们深知,要致富,先修路,对他们
   来说是真正重要与无法回避的事情.于是他们自筹资金开凿道路,力图打开阻遏他们通向
   光明生活的通道.但终因所需资金巨大,他们力不能支而作罢.留下100余米的所谓的半拉
   子工程.后该村村民多方联系到林樟旺等人,村民与林等人于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修路
   合同,由林等人出资帮助姚坑村民修路,修路投资则以路修成之后对出村贷物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作为回报.修路的相关手续由姚坑村办理.一年过后,林等人费力尽心将路修成,就
   在此时,龙泉市森林公安出现了.其后还发生了一些十分古怪的事情,比如,森林公安既以
   刑事立案,却又以治安的名义向刑事被控告人收取了高达6万元的罚款。
   
   本人以为,这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有权威的法律专家已对该案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
   精辟分析,在此不再重复.我想说的是就事情的表象与实质而言,如下的结论应当引起人
   们的注意:
   
   一 小小山村的穷苦山民为改变自已长期落后不幸的生活命运,想方设法力求自救.他们
   没有向国家要一分钱,自已请来投资者投资修路,此种行为无疑应该得到鼓励与支持.结
   果他们得到了什么呢?他们得到的是请来的投资者身陷囹圄,巨额的投资化为乌有,投资
   者债台高筑,妻子儿女在飞来的灾祸面前悲苦的哭泣;
   
   二 我们的好政府--------龙泉市森林公安是其杰出的代表------在此事中的表现.当村
   民们筹资自救努力修路的时候,他们没有出面,而当路修好之后,他们却以修路违法犯罪
   为由开始严厉惩治修路者.当然,惩治是以神圣的法律的名义进行的,但是,如果说修路是
   违法犯罪的行为,又何以不在道路开始修筑的时候或者道路修筑了一段路程之后进行制
   止?直到路修好了,政府出面了,开始以法律的名义向可怜的山民挥起了铁拳,既抓人又罚
   款.
   
   三 龙泉森林公安向三位村民收取的六万元所谓治安预交款完全是非法的敲诈与抢劫.龙
   泉森林公安没有任何可以成立的合法理由向被控告村民收取什么预交款。.龙泉森林公
   安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以治安名义强制村民交纳什么预交款,完全类似于强盗的暴力夺取
   与敲诈.
   
   我不相信,正义可以为执法者任意的胡为所消灭,相反正义原则可以在坚守她的人们的推
   动下发扬光大.事实上经常地处于无助境地的山民为了脱贫致富,奔向光明,奋力自救,修
   筑对于他们来说关系重大的道路,有什么罪错可言?当然,据说姚坑村民在履行相关修路
   手续方面存在缺漏之处,这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进行弥补,为什么要张冠李戴,对黄
   塔村林樟旺他们施以近乎毁灭性的打击?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是执政为民,而是滥用职
   权,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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