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国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刑讯逼供
[主页]->[现实中国]->[刑讯逼供]->[不明不白的8年:酷刑、酷刑还是酷刑!]
刑讯逼供
·不明不白的8年:酷刑、酷刑还是酷刑!
·草民与公民--也谈刑讯逼供的历史渊源
·渭南一无辜公民被错拘43天 四警察涉嫌刑讯逼供
·下身被警察开水浇烫 “强奸犯”刑讯逼供造冤案十年申诉无果
·逼供酿惨剧辽宁工人历14年冤狱
·逼供:3人不白蒙冤8年
·杜培武案:警察遭警察刑讯逼供 违心认罪险被冤杀
·广州民警刑讯逼供 致无辜者被判死刑
·对刑讯逼供者也要“严打”
·民警刑讯逼供被迫跳楼致残的16岁少女索赔百万
·山西割舌事件后续:警察刑讯逼供被判刑
欢迎在此做广告
不明不白的8年:酷刑、酷刑还是酷刑!

99年4月电子文摘周报     记者 余刘文

    一个人,如果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就应该被视为无罪,他就应该享有 正常人的生活,这是一个常识。但是杨志杰的遭遇却不是这样的,在没有被判有罪的情 况下,他被公安机关关押了八年之久,至今生死未卜,甚至有领导发话说,“乾脆把这 个人关死算了”。

    司法机关面临“两难”:若判决有罪,则死刑无疑,但证据何在?若判决无罪,就得追 究公安、检察机关的错案责任。

    1991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牛民好家发生爆炸, 牛民好4岁的儿子被炸死,牛民好和妻子、女儿受伤,其中他妻子重伤致残。无疑,这 是一起恶性爆炸案。

    公安机关破案心切。当日,同村村民杨志杰内弟吕红被收审,3个月后释放;3月4日, 杨志杰被收审,关押至今;4月2日,杨志杰妻吕富荣被收审,10个月后释放。

    1998年4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杨志杰爆炸案,至今未作出 判决。

    无罪辩护

    今年4月11日,记者在石家庄市见到了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炳宜,她开门见山地告 诉记者,“杨志杰与爆炸案毫无关系,他的6次有罪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结 果。”

     据牛炳宜介绍,公诉人(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给法庭的两个主要证据是“现场勘 查笔录要点”和所谓的“人证”,剩下的就是口供。

    现场勘查笔录要点:中心现场位于北房东头第一间,房顶部距北房沿2米,东房沿2· 5米处。现场提取大量的导线、塑料薄膜和绿色尼龙打包带的残渣。在后山墙墙基处发 现有麻绳、薄膜和导线残渣为一体的爆炸残留物,已燃火柴棍一根。

    据了解,公安机关曾将现场提取物送公安部作技术鉴定,检验报告称,“检验结果, 未检出TNT。检出硝酸铵成份”。而此案侦查机关根据被告的6次口供认定的作案炸 药是曲阳县四矿矿用炸药,含TNT成份。

    人证:村民王大花、牛志静证明,当晚曾看到有一人沿公路从西向东跑,但看不清是谁。

    对王大花、牛志静的证言,律师认为,第一证明该跑者与本案有关;第二因其不能确认 跑者的身份而对本案毫无意义。

    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证据不重口供,但是在推翻了上述两个“主要证据”之后, 能证明杨志杰有罪的证据就只剩下口供了,因此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辩驳。“公安机 关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于1991年3月4日的收审审批表中即已确认被告人犯了爆 炸罪。在违法犯罪事实和嫌疑根据栏目中写道,‘1991年2月9日凌晨11时35 分,杨志杰携带炸药包窜至本村村民牛民好家房后,将炸药包点燃后扔至房顶爆炸。’ 难怪被告人被刑讯4天后,终于在第5天屈打成招。”她认为这就是杨志杰为什么会有 6次有罪供述的原因。

    牛炳宜告诉记者,“杨志杰被收审至第5天即1991年3月8日,卷中始见第一次供 认有罪的笔录,前4天为空白,甚至不见无罪的辩解,这极不正常。至3月29日共有 6次有罪供述。杨志杰在一审开庭前7年零1个月2590个日夜里,只有这6天的有 罪供述。这6次口供一次次不同,修正、补充、完善,最终与现场勘查笔录趋于一致。”

    牛炳宜认为,“在几个重要细节上,后几次供述作了破绽百出的补正”:

    一、关于捆炸药包的绳子

    勘查笔录:尼龙打包带、麻绳。 第1次供述:只用了一节白色尼龙绳,别的没有用其它绳子; 第2次供述:经你们反复讲政策,想起我昨天说的还有不对的地方,我在捆炸药包时, 还使用了一节打包带。除了尼龙绳和打包带,别的没用其它绳子。 第4次供述:处边还用细麻绳缠好,捆好。

    二、关于炸药包原有的包装纸

    第1次供述:我把十四管半炸药,带灰色的包装纸,一块装入尼龙袋。 第4次供述:我把包药的黑色包装纸扔到圈里,起了粪。 第5次供述:我把包药的管纸弄成一团扔在茅道眼里,用一罐尿、倒进去把纸冲烂了。 第6次供述:我把包装纸撕碎后扔进茅道眼里。

    “包炸药的包装纸是用腊油透过的牛皮纸,相当坚韧,如确有,则应当找到。但是如果 真是被告作案,又何必要将包装纸撕开,把药捏碎倒出来再重新包裹起来?用整管的原 装炸药不是更便利吗?被告人从第4次有罪供述开始不合情理的供述只是因为现场勘察 笔录中没有发现包装纸碎片。”律师说。

    三、关于作案动机

    第1次供述:我和牛民好没有矛盾,我丈人家和他有矛盾,没想炸死他们,一次也没 上他家去过,不知他在哪间屋里住。

    第4次供述:为这事(指丈人家和牛民好姐夫家宅基地纠纷),我和牛民好还打过架 (卷中全部材料证明,被告从未和牛民好打过架)。我也没得罪牛民好,他老是跟我们 过不去,腊月二十左右就想报复他一下,用炸药炸他一下子。

    第5次供述:我说实话吧,当时我也没有什么准目的想炸他,是想看谁给我弄事,就 炸谁一下。二十四晚上,我躺在炕上,心里总是想,过年呀,没钱,电灯也不给接,我 总想着民好跟我们过不去,我才去炸民好。

    两次退卷补查

    其实,杨志杰爆炸案中的诸多疑点早在几年前即被检察机关发现。1992年10月, 当曲阳县公安局将“侦查总结”案卷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保定市人民检 察院即先后于1993年6月29日和1994年9月21日两次将案卷退回曲阳县公 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经审查研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杨 志杰所犯罪行没有直接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杨志杰作 案。”

[下一页]

©2000-2003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