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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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1934年1月1日协会更换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A)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B)和(C)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8月1日协会恶意损害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9月5日协会商品贸易(A)(B)(C)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黄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冻肉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0月1日协会煤炭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天然橡胶(液态胶乳除外)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C)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2月1日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2月1日协会盗窃、偷窃和提货不着保险条款(仅用于协会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国际肉类贸易协会冻肉展期保险条款(仅适用于协会冻肉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4月1日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与木材贸易联合会达成的协议)/郭国汀译
(3)英国协会保险船舶条款英中对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六章:租船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七章:合同条款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八章:陈述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装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章: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一章:船东对承运贷物的灭失或损坏之责任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航次租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三章:合同的履行:卸货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四章:滞期费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五章:运费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六章:定期租船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十七章:联运提单,联合运输,集装箱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八章:留置权
·〈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朱曾杰校 第十九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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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共暴政体制性司法腐败(下)

第三十六集郭国汀评论:论中共暴政体制性司法腐败(下)

   

   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各位回到郭国汀评论。

   

   上一讲我论证了中共司法体制性腐败,其中谈到第二点司法腐败的根源,我仅仅提到了第一个原因,即共产党控制一切。今天我想就司法腐败根源问题进一步展开论证。

   

   有人认为:“大陆司法系统的腐败是体制腐败,大酱缸大污染源只要在,就没有希望。中共司法制度腐败是社会乱源,一个社会腐败,首先是因为司法制度腐败” [1]。我认为这种说法颠倒了顺序。除了中共通过政法委控制公、检、法、司所有的国家机器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之外,第二个原因或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吏治腐败,或者说全社会全面的腐败导致司法腐败。因为客观的说,中共专制暴政下的司法腐败并不是最先发生的,而是比较后发生的。我的亲身经验告诉我,在律师制度恢复初期阶段,实际上法院包括公、检、法、司还相对较廉洁,从八十年代初一直到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的司法体制腐败还没有那么严重,而且那个时候法官的整体教育水平、专业素质还远远不如现在的法官。

   

   当初中国的法院大学生的比例少得可怜,大量的法官都是中共的复员军人。他们的基础教育水平严重不足,仅仅是受过三个月的法律培训就变成了法官。尽管如此,当年实际上各级法院法官的腐败的现象并不多,这说明导致目前全国司法腐败如此触目惊心的根源,首先是因为吏治腐败,即政治腐败。

   

   因为政治腐败、吏治腐败逐渐扩散导致了全社会的腐败;朱熔基指出:“中纪委调查显示、高层领导几乎全都烂光了 。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尉健行公布了一项对现职中央各部委、省级党委、政府二百多名正、副省部级干部工作、作风、干群关系的三项指标调查结果:其中,中央部委的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占百分之十五,坏的和最坏的高达百分之三十;而省级党政正、副职干部,好的和比较好的,只有百分之八,坏的和最坏的占到了百分之六十。 尉健行还披露:去年共产中央、中纪委收到对中央部委副部长级以上的举报信就有九百多宗,而对地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举报信更多达七千多宗;而且,所有的举报信内容,都离不开贪污受贿、生活腐化、滥用权力、配偶和家属靠权敛财、大搞宗派和山头活动、欺上瞒下搞假业绩等六个方面。 [2]江泽民承认:“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当前政法队伍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很强烈。” “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全社会的腐败,在两个领域特别突出,一是教育系统的腐败,二是医疗系统的腐败。这两个本来应当最纯洁的系统都腐败不堪,政治上的腐败就更不用说了,因为中共的各级行政官员,从中央到各省以及各县、市所有的党委书记、县长、市长、省长之类的,其中腐败的比例非常之大。这是全社会腐败已经病入膏肓,根本无法遏制,也无可救药。所以全社会腐败之风日益蔓延,最后就蔓延到了教育系统、医疗系统。

   

   连这两类理论及实践角度来讲最清纯的领域都变成了腐败的群体,所以说司法腐败实际上是全社会大面积腐败后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吏治政治腐败是司法腐败的第二个原因。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及社会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司法都腐败了,那么这个社会肯定是全面腐败、腐烂了。

   

   全社会腐败最突出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全社会道德沦丧,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肆虐,最典型的就是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连婴儿吃的奶粉都是含毒的,为了赚钱不择手段,表明人心的腐败堕落。司法体制在一个全面腐败、腐烂的社会中,它当然不可能独善其身,所以司法腐败的第二个根源就是政治腐败导致的全社会腐败。

   

   第三个根源是法官个人素质问题。这首先涉及法官的来源、组成,也就是法官的素质,包括教育水准、道德水准,以及生活常识和法学专业等基本素质的问题。法官素质又取决于选任法官的程序,这个程序问题,实质上是从中共一九四九年夺取政权以来,一直存在的大问题。

   

   首先是由于中共当权集团,不光是对司法,实质上对如何管理社会各行各业,它都是极度无知的。从指导思想上确立了一项荒唐至极的原则:凡是出身于所谓“黑五类”(地、富、反、坏、右)家庭,及来自于所谓“旧社会”的人员,比如国民党时代的政府司法工作人员一概清洗出司法领域。而他们选拔的法官首先是所谓政治上可靠的工农兵子弟,他们是否懂法律,是否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则无关紧要,而恰恰此点违反了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实践经验告诉人们的一个真理。

   

   由富人当法官实际上是最公正,也是最符合人性的体制。如果穷人当法官,那么这个法官就非常容易腐败。因为法官的职业不但具有神圣尊严性而且本身有很大的权力,而人很容易受到权力的腐蚀而变腐败。因为权力具有天然的像硫酸一样的强烈的腐蚀性,而不受制约、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凡是穷人当法官的,十个有九个都可能因无法抗拒的金钱诱惑变腐败;凡是富人当法官的,因为其本身有足够的财富过体面的生活因而更注重法官职业带来的荣誉感和职业尊严,因而十个可能最多一两个贪婪过度者会变质,这是由人性及人类社会历史长期实践经验得出来的结论。

   

   而中共从一九四九年始把整个聘用司法官的体制给颠倒了,当然四九年以后,中共首先废除了“六法全书”,直至1979年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连法律都没有了,更谈不上法官。七九年司法体制恢复以来,中共的指导思想仍然没有变,它们仍然以意识形态决定一切,只信任和重用高干及工农子弟,这些非常穷的人,既没有经济基础,又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这样就很容易使他们在权力巨大金钱诱惑等客观条件下走向腐败,这是第三个原因。

   

   第四个原因也是中共当权集团指导思想的错误导致的腐败。对法官根本不存在 “高薪养廉”这个全球通行的制度。因为法官如果本身很穷,如果靠他们的工资收入,甚至无法维持体面的家庭生活甚至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的话,这种法官显然只要一有机会就必然会腐败,这个腐败主要就是受贿。

   

   中国法官的待遇到底如何呢?据我了解,沿海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月薪仅两千块钱左右,北方的一些中等城市的中级法院的法官才一千五百块钱月薪;基层法院的法官可能才一千块钱。现在一个人要是他的月薪才一两千块钱,他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有体面的家庭生活,特别是孩子上学,买房、车之类的根本就不可能实现。但是他们的权力又特别大,他们在判案时,往往涉及当事人和律师的诱惑,所以很容易导致腐败,这是第四个原因。

   

   第五个原因是中国审判程序设置的漏洞造成的。国际上主要有三大法系,一是英美共同法法系;二是大陆民法法系即法国和德国的大陆法系;三是所谓社会主义的法系,就是前苏联和中国这一类的法系。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体制,司法公正廉洁是最好的,其次是大陆法系,最差劲的就是各共产党国家。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及所有英联邦国家,由于法治倡明,司法审判体制程序上非常严格,公正,所以他们的法官腐败的现象特别少,甚至像斯里兰卡,我刚看过一篇文章说他们自1960年代到今天,整个国家没有一个法官腐败的。澳大利亚也是一百多年来没有一个法官腐败。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美国全国披露的资料有四十余个法官曾经因为腐败被弹劾。英国也是几乎没有法官腐败,但是英国在十七世纪初,培根大法官是第一个因受贿被揭弹劾的大法官,当时他的年薪是三千英镑(当年一般工人年薪仅30英镑),他受贿赂三万英镑。从他以后英国的法官司法腐败非常罕见,基本上没有听说,这与司法审判体制程序设置科学有关。

   

   比如英美法官在案件开庭之前根本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哪个案子,都是要等到开庭当天,人们才知道是哪个法官受理这个案子。这就使开庭之前想收买法官的人根本不知道应该找哪个法官。其次,案子一旦开庭,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根本没有任何机会私下接触,完全是隔离的;第三,一旦开庭结束,法官大多都是当庭宣判,这样就使得当事人以及律师在确认是哪个法官主审案件之后,根本没有机会接触收买法官。在他还没有接触收买法官之前法官已经把案件判下来了。这样就从程序上排除了法官受贿的机会。

   

   这就涉及到法官的专业素质的问题,如果一个法官在开庭当天才开始接触案件,这要求他具有非常高超的专业素质,法律知识、生活常识、判断力、归纳综合能力,判断证据的真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他都要有一整套的东西,这就要求训练有素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才能做到。

   

   英美的法官的聘用制度就保证了法官高素质的可能性。因为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至少需执业十五年以上的大律师,才有资格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高级法院的法官至少要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普通法院及基层法院的法官,至少是执业七年以上的律师。换句话说,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来自经验丰富的律师,而且经过执业十年甚至二十年后,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财力和司法经验,使得他们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当庭做出高水准的判决。

   

   反过来看中共法院的法官是什么情况呢?中共法院的法官实际上是大学毕业分配同班同学,既可以分到最高法院当法官,也可以分到最基层的法院当法官,而并不是取决于这些同班同学的素质相差那么大。换句话说,水准相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就可以在毕业分配的同一段时间,一下子就拉开一个巨大的距离。分配到最高法院的人,很容易就变成一个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与基层法院的法官等级相差十万八千里,这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

   

   与此同时这些分配到法院当法官的人,从来没有过任何司法实践经验,也没有当过律师,这样他们既没有司法经验的实践基础,也没有财力上的基础,这样使得他们当法官往往不具备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在中共法院,法官非常少能够当庭宣判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没有这个能力,没有专业素质。更何况中共的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他们审判的案子,主办案件的法官根本无最终裁决权,只有提出建议权,而最后决定权在审判委员会,在一般情况下,重大或复杂的案件都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而审判委员往往都是没有审理案件的人。换句话说就是审理案件的人没有判案权,而没有审理案件的人却有判案的决定权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至于政治案件或所谓敏感案件,则往往连审判委员会都无权定案而是由中共政法委书记亦即中共才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整个法院系统导致审委会大家负责,大家都不负责。中共法院目前全国至少有二十万名法官,从数量上讲肯定是全世界第一。从法官的素质来说却是差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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