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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趣文】mendel:“菊花条款”诞生记 http://www.starlakeporch.net/bbs/read.php?1,53188,53190#msg-53190
【编者按:当武汉法院依法对方舟子名誉侵权案进行了强制执行后,新语丝群氓又开始了他们老套的表演;其中多数是顺竿爬地表示对“司法不公”的愤慨,而善解人意如YUSH之流,尽管自己也是法盲,却又要强揽技术活,费尽心机地妄图为方舟子的无赖式抗法寻找法律依据,并因此闹了无数笑话。著名打方英模白字秀才由此撰写了以下趣文,对方舟子及YUSH一夥进行了辛辣的讽刺。mendel为白字秀才另一公开的笔名。文章原题为“方舟子是否能因为其夫妻间之财产约定而躲避在中国之民事赔偿责任?”,与其内容相比似过于严肃;故本博克中的题目为编者代拟。】
方舟子和老婆刘菊花签署财产约定,说方刘二人夫妻名下在中国之一切财产都归刘菊花个人所有,方舟子个人不拥有这些财产的任何权利。
言下之意,方肘子在中国土地上没有一分钱的财产!
YUSH说,方哥哥,您现在有了“金刚不坏护体”啊。
肘子问,这怎么说?
YUSH说,您现在就不用担心在中国之一切民事赔偿责任了啊。
肘子问,真的?
YUSH说,比如您去王府井的友谊商店,拿起一只非常名贵的瓷器,做欣赏样,然后您手指只要那么轻轻一松,啪,那精美的瓷器就在地下摔得粉碎。
肘子说,嘿,老妹,你嫌我钱多啊?那是要赔的。
YUSH说,哥,您忘了您现在是法律意义上的“身无分文”了吗?
肘子嘟囔道,还说呢。他们会从我老婆账户上划钱的啊。就是那个武汉的肖氏法院,我本以为赖着不还2年多了,就没事了。哪想。唉,4万多块,老婆天天骂我啊。
YUSH说,哥,要怪只能怪武汉法院啦。那是他们不懂法。明个我和嫂子说说去,这怪不得您。现在就不一样了。王府井在北京啦您,不是那个九头鸟的武汉。咱北京的法院他不姓肖,说不定是姓方呢。
肘子忙说,你说说看
YUSH喝了口大腕茶说,哥,要说这事吗,还得从法律上来说。有个债。。
肘子忙打断说,不要跟我提“债”之茬,一听到“债”字,我头就疼。
YUSH忙说,哥,你听我说,这是“好债”!
肘子失落地说,“豪宅”?你哥在北京买不起“豪宅”。
YUSH哈哈大笑说,是“好债”,好的债务!
肘子说,债还有好的?
YUSH一脸地微笑,对了,是“好债”。(又喝了口大碗茶),我研究过了,法律上要的债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你要赔王府井打碎的那个瓷器的钱就属于“法定之债”。也就是说,你把那个精美的瓷器打碎了,友谊商店肯定要您陪啊。您就找个理由不肯赔。他们就会告到法院去,然后法官可能判决您赔人家。这就是说你欠友谊商店“法定之债”。
肘子说,可我还得赔啊,不是吗?我老婆在中国有账户和财产啊。
YUSH说,哥,您忘了。您已经和嫂子签过财产协议。您在中国已经是一分钱也没有了啊。
肘子说,可法律说只有人家友谊商店知道我和我老婆签署了协议才有用啊。那该死的武汉法官!
YUSH说,哥,我研究过了,这个条文不适用于“法定之债”。你到友谊商店打碎瓷器而赔钱,不属于“以个人名义”负债。只要北京的法院不姓肖,我保障嫂子的账户是安全的。 这就是我说的‘好债“。
肘子说,真的?
YUSH一脸信心地说,您就是打断了我的一条腿,只要你不愿意赔偿我的医药费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赔偿,我和法院都没有把办法。谁让您有了“夫妻财产协议”和‘法定之债“的双重护身符呢。
肘子说,要不咱试试?
YUSH说,绝对没问题。新到已经发表了我的看法。
(话还没说完,肘子就拿起脚下的板凳向YUSH的腿子砸去)
YUSH吓得大叫,教。。。教主,我们还是先去友谊商店试试吧
3日后,北京晚报一则消息,某男子在王府井友谊商店内不小心打碎一只精美瓷器而拒不赔偿而被告上法院,被判赔偿400000人民币。
15日后,鉴于社会上越来越多的赖帐行为和有人通过夫妻财产协议而使自己变成“分文不值”来躲避民事赔偿能力,最高法院下发一纸公文 称“夫妻间之财产约定之优先权不能超越公民之民事赔偿责任”。夫妻间之财产约定,只对夫妻内部分配财产有效,或对同意之第三方有效,不能对抗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之民事赔偿责任。夫妻一方所负民事赔偿责任而导致夫妻另一方之财产损失,由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在该案中,法院在强制执行后导致方肘子妻子刘菊花的财产损害,方妻应向方索赔。
此条款名为“民事赔偿里夫妻间财产约定之责任转移”,又称“菊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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