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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明:我和方舟子分手、决裂的前前后后(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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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英语大棒的棒术到底如何?
方舟子挥舞英语狼牙棒复仇,那么,他的棒术到底怎样呢?换句话来问:方舟子说“《社会契约论》网上中译本”“无句不误”,到底有没有根据呢? 据方舟子的介绍,他写《无句不误的〈社会契约论〉网上中译本》的缘由是这样的:
“最近因为计划写几篇有关网络和社会的文章,就想到去翻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看看有什么值得参考的。原文是用法文写的,而我对法文所知甚少,只能看中译本或英译本了。因为要写的是中文文章,首先想找的是中译本,说不定可以直接引用。商务印书馆早就出过何兆武先生的译本,乃是公认的佳译,但在本地却找不到。想起《华夏文摘》曾经在一九九七年连续出过四期增刊刊载一位署名其林的网人新译的《社会契约论》,当时我是看都懒得去看一眼的,因为知道这种名著早已有佳译,若无更上一层楼的能耐,又何必再出新译?何况此人在中文网上是有名的‘民主斗兽’,骂人时用的大号叫‘小麒麟’或‘艾伦’,正是我最反感的中文网人之一,反感的原因就在于其最缺乏自知之明而嗓门却又特别大。但我想他既然以卢梭的传人自居,在网上长篇累牍开坛讲解卢梭有三、四年之久,一有风吹草动就要把那几篇政治大作抛出来教训网民,如此自信,说不定其译文还真有可看之处。所以还是去把《华夏文摘》那四期增刊(增刊第128)调出来看看。”(方舟子:《无句不误的〈社会契约论〉网上中译本》)。
显然,方舟子说对“署名其林的网人新译的《社会契约论》,当时我是看都懒得去看一眼的”,肯定是一个谎言。对这样谎言,我们应该这样理解:早在1997 年,方舟子对其林的译本不仅“看一眼”,而且是看了很多眼,其目的就是要寻找其中的破绽。只不过是,他把自己的“研究成果”整理成文是两年之后。如此而已。
(1) “让我大惑不解”的第一段
那么,在研究了两年之后,方舟子是怎么证明其林译本“无句不误”呢?他说:
“先看了译者序言和后记,感到很失望。原来译者也是不懂法文的,而是根据英译本再翻译的,既然如此,我还不如直接去看英译本。但既然调了出来,就不妨看下去,不料才看了译文的第一段,就让我大惑不解:
‘这篇小论文原属于我无力完成的一部更大部头的作品,我早放弃了这个大部头作品的写作。在其中可以单独提取出来的各种片断中,这本书是最长的,好像也是最不值得公布于众的一部份。其余的部份已毁去了。’
“怎么最不值得公布于众的部分要发表,其余的部分反而毁去?再谦虚也没这么个谦虚法啊。译者说他是根据Bair和Cole的英译本翻译的。我手头有Cole的译本,对比了一下,发现出入极大。为慎重起见,又特地到图书馆去借了 Bair的译本做比较,发现其林基本上是根据Bair译的。下面是这段话的两家英译:
“Bair:
This little treatise was originally part of a larger work begun in the past without considersing my ability to finish it, and long since abandoned. Of the various segments that could have been taken from what I had written, this one is the longest, and seems to me the least unworthy of being offered to the public. The rest no longer exists.
“Cole:
This little treatise is part of a longer work which I began years ago without realising my limitations, and long since abandoned. Of the various fragments that might have been extracted from what I wrote, this is the most considerable, and, I think, the least unworthy of being offered to the public. The rest no longer exists.
“两家的原文都很一致。‘the least unworthy’是双重否定,不过是“最值得”的谦逊说法,与其林的译文恰好相反。其余的部分作者只说‘不存在了’,并没说是‘毁去’(主动),更可能是丢失找不到了(被动)。实际上这些卢梭说‘已不存在的部分’后来又被陆续发现了一些,包括《论法律》、《论奢侈、贸易和艺术》、《罗马和斯巴达之比较》等等(Masters英译本的注解)。
“回头再看第一句,发现也没译对。‘begun in the past (began years ago)’没译出来,把‘without considersing my ability to finish it (without realising my limitations)’译成‘我无力完成’(客观陈述)也不妥,更确切的译法是“不自量力”——谦虚而已。根据英译本,这段话可试译成:
‘这部小论文原属于我当初不自量力地开始创作的一部大部头的一部分,我早就放弃了该写作计划。在我已写完的各个可抽取出来的片段中,这个是最有份量,我想也是最值得提供给公众的。其余部分已不存在。’
“这样至少就比较读得通了。简单明了的短短的一小段开场白,就有四、五处误译。我不禁对该译者的英文能力大感兴趣。”
方舟子指出的“四、五处误译”,实际上只有四处,总结如下:
第一, 其林把“the least unworthy”翻译成了“最不值得”,方则译为“最值得”;
第二, 其林把“no longer exists”翻译成了“已毁去了”,方则译为“已不存在”;
第三, 其林没有把“begun in the past (began years ago)”翻译出来,方则译为“当初”;
第四, 其林把“without considersing my ability to finish it (without realising my limitations)”翻译成了“我无力完成”,方则译为“不自量力”。
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首先,应该承认,其林把“the least unworthy”翻译成“最不值得”,显然是误译。但是,方舟子的翻译却把卢梭的“谦逊说法”变成了“傲慢说法”。因此,其译和方译实际上是半斤对八两。看看被方舟子称为“公认的佳译”何兆武的译本是如何翻译这句话的:“自以为还不是不值得贡献于公众之前。”(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社会契约论》 1页)。为什么方舟子给人家挑错,自己反倒也搞错了呢?这是因为,他的头脑善于“短路”思维,以为“双重否定”=“全面肯定”,于是“the least unworthy” = “the most worthy” = “最值得”。
其次,“no longer exists”到底是译为“已毁去了”还是“已不存在”,本来没有太大的区别,更不要提什么“主动”、“被动”之分了。而方舟子为了吹毛求疵,坐定其译“ 无句不误”,于是把它也算作“误译”。事实是,在十八世纪的伦敦无名氏英译本中,这句话是这样的:“The rest is already destroyed.”(见The Social Contract. An Eighteenth-Century Translation Completely Revised,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Charles Frankel. Hafner Publishing Company, New York, 1951.p3.)除此之外,何兆武译本在此处有一注释:“《政治制度论》一书,大概已经写成若干部分;但卢梭在完成了《社会契约论》以后,就把其余的部分烧掉了。”(同上,2页)。由此可见,其译不仅不是“误译”,反倒是更接近事实真相。而方舟子的猜测,“更可能是丢失找不到了”,则显得特别的无知和可笑。而他把“Masters英译本的注解”翻译成“后来又被陆续发现了一些”,恰恰是一个“误译”。因为“Masters英译本的注解”是这样说的:
“Despite Rousseau’s ‘foreword’, some fragments presumably from this original project have survived……”(见:On the Social Contract. Ed. By Roger D. Masters, translated by Judith R. Masters. St. Martin’s Press, New York, 1978, p133.)
方舟子或者是不认得这个“presumably”,或者是认得这个字,但假装没有看见,于是斩钉截铁地把“《论法律》、《论奢侈、贸易和艺术》、《罗马和斯巴达之比较》”都算做是卢梭的那个“大部头”的残存稿件了。
第三,其译虽然没有把“begun in the past (began years ago)”翻译出来,但他在后面紧接着说“我早放弃了这个大部头作品的写作”,则这部书稿作于“以前”或“几年前”就是不言而喻的了。反之,方舟子的译文,先说“当初”,再说“早就”,则显得呆头呆脑,愚蠢得可笑。
第四,其译的“我无力完成”,虽然不如“不自量力”来的自然,但这只能说是不同的翻译,根本就不能算是“误译”。
我们“回头再看”方舟子的译文:
“这部小论文原属于我当初不自量力地开始创作的一部大部头的一部分,我早就放弃了该写作计划。在我已写完的各个可抽取出来的片段中,这个是最有份量,我想也是最值得提供给公众的。其余部分已不存在。”
众所周知,“创作”一般只能用于文艺作品的写作,因为文艺作品需要想象、夸张、编造。其他文字作品的写作,如论文,一般都是根据事实和逻辑来撰写,因此不能使用“创作”这个词汇。再说,这两个英译本中,都没有与“创作”相应的动词,因此,我们可以用方舟子自己的话(详见下)来反问方舟子:“这个动词是从哪冒出来的?”
其次,我们再看这个短语:“一部大部头的一部分”。还有比它更愚蠢的表达方式吗?看看英文是多么简练:“part of a larger work”,或者“part of a longer work”。如果把其林和方舟子两人的译文并列比较一下,谁优谁劣就更清楚了:
其译:“这篇小论文原属于我无力完成的一部更大部头的作品”。
方译:“这部小论文原属于我当初不自量力地开始创作的一部大部头的一部分”。
第三,与方舟子译文“我早就放弃了该写作计划”相对应的英文是“and long since abandoned”。这是过去时态,或者是完成时态 (Masters的译文是“and have long since abandoned.”)其林把它翻译成“我早放弃了这个大部头作品的写作”,其中的“了”就是表示出了这个时态关系。而方舟子的“早就”,应该算是“误译”。
第四,方舟子把“being offered to the public”翻译成“提供给公众”也相当笨拙,远不如其林的“公布于众”来得干净利索。
总之,方舟子挑出其林的“四、五处误译”,实际上除了只有一处确实是“误译”之外,其余三处都不能算是误译。倒是方舟子在人家译文的基础之上,竟然能够接二连三地搞出误译、傻译、蠢译、笨译,让人见识到他不但英语水平有限,实际上他连自知之明都没有。到底是谁应该感到“大惑不解”呢?
(2) “把人当成人,让法能成为法”
我们接下来再看方舟子在其林译文第二段中挑的毛病。方舟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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