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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丝伪打假真造假罪证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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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ker:方舟子的婚姻协议=欺诈性转让

   http://www.starlakeporch.net/bbs/read.php?1,53449

   

   方舟子认为有了那个协议,其妻子的钱就不用来还他的债,但法律上的事情远没这么简单天真。

   负债者想逃债,具体的说利用婚姻等逃债,并不是中国特色。美国法律对这种小技更是早有准备。(笔者无暇研究中国相应的法律但相信在这个问题上中美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故本文以美国法律为论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注1)以及美国大多数州法阐明,婚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必须受制于“统一欺诈性转让法”(Uniform Fraudulent Transfer Act)。

   “统一欺诈性转让法”就是直接针对那些企图“妨碍,延迟,或欺诈债权者”的负债人的。("actual intent to hinder, delay, or defraud" a creditor) 具体的说就是针对企图逃债不还的。(注2)

   方自己承认其协议的目的就是一旦被判罚款他可以抗拒不付。仅凭这条就足以判其协议为欺诈性转让。

   即使方没有承认其动机,但根据这个法,法庭可以依靠一些标志(BADGE OF FRAUD)来判断这种转让是不是欺诈性的。而其中一个标志就是:在这种转让实施之前,当事人已被起诉或已被威胁起诉。(before the transfer was made or obligation was incurred, the debtor had been sued or threatened with suit)鉴于肖在2006年就已起诉方并已被判胜,而方与其妻子的协议是在2007年才签订的。根据上条标志,该协议是不折不扣的欺诈性转让。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夫妻间的婚姻协议必须受制于“统一欺诈性转让法”。根据该法,方与其妻协议的动机是逃债不还,完全符合欺诈性转让的定义,其签定的时机更是明显地标志了欺诈性。据此,方与其妻的协议本质上就是欺诈性转让,理应被判无效。

   很有讽刺意义的是,方是个打“假”(Anti-Fraud)者,但在此问题上却造了“假”(Fraudulent transfer)。方可能会说,他造这个假是因为原案判决不公法院造假。那么我要问的是,被方舟子打假的许多学者都不难找到他们受不公平待遇的例子,难道不公待遇不能作为其他人但可以成为方舟子自己造假的借口吗?

   

   (注1)Transmutation agreements are subject to the laws governing "fraudulent transfers"--i.e., the Uniform Fraudulent Transfer Act (Ca Civil § 3439 et seq.). [Ca Fam § 851]

   (注2)“The Uniform Fraudulent Transfer Act gives creditors the right to avoid property transfers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satisfy their claims when 。。。he transfer was made with fraudulent intent (i.e., with "actual intent to hinder, delay, or defraud" a creditor”

   

   Reference

   www.kinseylaw.com/clientserv2/famlawservices/maritalagree/maritalagreements.html

   www.law.upenn.edu/bll/archives/ulc/fnact99/1980s/ufta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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