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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第一二次入狱的公检法文件
徐水良 2009-9-25日 多年来,上海公安国保以他们小偷无赖半文盲线人王雍罡的名义(并用第一共和等许多笔名),漫天捏造了大量谣言,大多在每天上海时间早上8至11点、芬兰时间凌晨2至5点王雍罡呼呼大睡时,到互联网上张贴,并且加上一些只有上海公安国保知道的邮址,大量向国内外散发。
近一年,他们先是以王雍罡名义,漫天捏造本人坐牢不是因为政治原因,时间也不是1981年而是1983年,等等。我公布我第二次坐牢起诉书,判决书等等,一下子揭穿他们的谣言,他们不得不沉寂了几个月。
这段时间,他们又以南京制药厂厂长吕建中的名义,漫天捏造许多谣言。他们到南京去一次,连吕建中和本人最基本的情况也没有搞清楚,就以吕建中名义造谣说我第一次坐牢是因为像王雍罡一样做小偷,偷厂里的糖浆,说文革期间我是南京市革委会成员,谩骂打倒南京和药厂许多人,还逼死人命。连我文革期间在老家浙江,还没有分配到南京制药厂没到过南京这种能基本情况也不知道,就要我在南京搞文革担任市革委会成员,逼死人命了。而且为了造谣,现在连伪装王雍罡也顾不得装得像了。要远在芬兰,声称从未回国,也从来不熟悉南京情况,从不认识吕建中的王雍罡,来公布冒充南京制药厂现任厂长吕建中名义制造的谣言了。上海国保的这种漫天造谣,依据他们自己到南京后非常粗糙的情况,来漫天制造谣言,还用远在芬兰的王雍罡名义公布,除了一次再次证明王雍罡上海国保线人身份以外,恐怕不会有其他结果。 为了揭穿近来上海国保以王雍罡名义造的低级的谣言,这里特再次将本人第一第二次入狱后的公检法文件公布于众,包括第一次入狱南京市公安局平反决定书,和第二次入狱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这些文件已经清楚表明笔者入狱原因,揭穿他们的低档谣言。以后有机会,我可能将这些文件原件扫描影印张贴。
关于王雍罡的故事,包括当小偷偷厂里羊毛衫被公安抓捕,然后充当公安线人的故事,见后面附件。
南京市公安局平反决定书 公办字(79)第5号
徐水良同志,一九九五年先后向《红旗》杂志、《人民日报》等单位投寄信件及书写油印材料等18份,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拘留,一九七八年四十七日转逮捕。经复查,徐水良同志所寄的信件及油印材料的主要内容,是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对待徐水良同志的言论,作为“恶毒攻击”性质的问题处理予以拘捕是错误的。根据“有错必纠”的精神,决定无罪释放,予以平反,恢复名誉,销毁关押期间的所有材料,补发工资,回原单位分配工作。
一九七九年元月十六日
南京市公安局(公章)
[徐水良注]因原来贴大字报属合法行动,写平反决定时邓小平也刚刚发表讲话肯定“四大”,因此平反决定未提及74、75两年我张贴大字报。实际上,南京人都知道我被捕是因为张贴大字报,省委工作队进南京制药厂对我进行批判又无法驳倒我,于是设法将我关入监狱。后来平反大会也讲了这个原因。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81)宁检二字1293号
被告人徐水良,男,37岁,浙江省富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南京制药厂技术员,家住本市光华东街18号。
被告人徐水良反革命一案,经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期间,积极与北京的徐文立、广州的王希哲(均因反革命罪在当地被捕)等人进行串连,从事反革命活动。一九八0年十月,被告人徐水良应徐文立之托,主办出版了非法刊物《学习通讯》第六期,刊登出由其书写的《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过程》一文,以及为此文所加的《作者按》。在《作者按》中以批判苏联为名,对毛泽东同志、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攻击,借以进行反革命煽动。该刊物印成以后,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叫于卫民(因反革命罪已捕)转送给徐文立150份,叫姚玉琪邮寄给王希哲和青岛的孙维邦(因反革命罪已捕)各100份。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水良还书写了反动文章《中国的民主运动》和《革命的四项原则》,诬蔑我国社会制度,妄图推翻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叫嚣在中国进行“革命”。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水良思想反动,书写反动文章,编辑、油印、散发非法刊物,制造反革命舆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本院为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打击反革命的破坏活动,特对被告人徐水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积森
徐立新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九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章)
附:1、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卷宗八册。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1)刑一字5269号
公诉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积森、徐立新。
被告人:徐水良,男,三十七岁,浙江省富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南京制药厂技术员,家住本市光华东街十八号。现在押。
辨护人:南京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张绍珍。
被告人徐水良反革命一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积森、徐立新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进行公开审理。现查明:
被告人徐水良于一九八0年十月,应北京徐文立之托,主办出版非法刊物,在非法刊物上刊登反动文章,编辑、油印并大量散发非法刊物,制造反革命舆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本院为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反革命犯徐水良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一九八一年五月四日起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一式四份,由本院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朱望溪
人民陪审员 潘清渠
人民陪审员 樊祥飞
一九八二年四月艹四日
书记员 曹南南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刑一字(82)第72号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徐水良,男,三十七岁,汉族,浙江省富阳县人。捕前系南京制药厂技术员。现在押。
上诉人徐水良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1)刑一字第5269号刑事判决,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查德明: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徐水良于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二月,书写反动文章,编印非法刊物,并大量散发非法刊物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决“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经本庭审理认为:上诉人不仅是书写反动文章,编印非法刊物约四百份向北京、广州、青岛等地寄发,更为严重的是在非法刊物中煽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攻击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是“特权官僚专制”,攻击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攻击毛泽东思想是“修正主义”,扬言要进行一场“新的革命”等。上诉人的反革命动机目的已昭然若揭,是不容抵赖的。其罪行严重,影响很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是正确的。据此,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
审 判 长 于文深
代理审判员 陈芹生
代理审判员 段友才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范似栋对王雍罡的态度及《老虎》一书关于王雍罡描述 《老虎》第四章第六节:
广砖依然回到生产组踏黄鱼车。送货的三家厂中,有一家是在江阴路上的第九羊毛衫厂,离人民广场很近,步行仅几分钟。广砖和那个厂的工人们关系很好,以往广砖的大字报就在那厂的团支部办公室写。
有一天,有一个瘦小,下巴尖尖,眼睛却显得很机灵的人主动和广砖打招呼,那人叫王勇刚,是新「顶替」进来的工人。王说:「你是广场上的名人,我们朋友们都很敬仰你,能否和你见见面。」
「你的朋友是谁?」
「是傅申奇,《民主之声》就是他办的。」
广砖想起来了,他曾经在广场上听说过这样一本杂志。于是他同意一起去见傅申奇。
这是南市区福佑路上一幢很破旧的楼房。俩人一步一步摸上很窄很陡的楼梯,黑暗中广砖担心自己随时会撞破头,最后终算到了。王勇刚敲了傅家的门,没人在家。广砖很失望,王却像变戏法似的从暗处拿出一把钥匙,自己打开门。进门后王给广砖让座泡茶,显得很殷勤,不停地说话,王解释说,傅把家的钥匙放在一个角落,只有他最要好的朋友才知道。等了一会,还不见主人回家,王又打开櫉门,拿出两个粽子,一人一个剥了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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