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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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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失地农民团结起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大被征地农民兄弟姐妹们,人都是娘生父母养。都是血肉之躯,食五谷杂粮,生命没有什么不同,也没有贵贱之分。人人都要苏醒,唤醒沉睡的尊严。尊严是每个人生下来就有的。为什么在我们生活里,有强权,威吓、利诱,我们就把自己的尊严放弃了?争取自由、争取幸福这样一条道路上是没有捷径好走的。每一个人都要付出他的代价。下气力熟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法律法规,对症下药来治地方政府的野蛮决策。俗话说:人不求人一般大,水不流一样平。所以说求人不如求自己,拿起法律武器来要回自己应得的补偿。我们自己是有责任的,不能由愚民政策来摆弄我们的命运。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低层人群的“衣食父母”。农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丢了性命。中央决策和法律法规早已赋予了农民的权利,只是我们没有用她来保护自己利益,让地方政府钻了空子,苍蝇不叮没缝的蛋。农民兄弟姐妹们学好法律,做好蛋,不给地方政府有可乘之隙。
   A、农民手中的土地不是国有的也不是政府的,是农民赖以生存命根子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就给了农民的种植权,时间三十年,受法律保护。
   2005年2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这一条之规定进一步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耕地依法征收后,都要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同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耕种,确保三十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这一条法律决定了农民手中的土地是自己的,“占有”一词,就是一锤定音。占有--就是占据。不是由地方政府随意处置和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这一条法律用“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来完善“占有”一词的特定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是“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是“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由“三十年”到“继续承包”,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低层人群的“衣食父母”。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给农民一颗定心丸,“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由农民自己决定对承包土地的流转。“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人人有责。
   B、农民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一、农民的耕地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无权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二、占用土地的程序
   (国发[2004]28号)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国发[2004]28号)、(鄂政发[2005]11号)、(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告诉我们,农民有知情权、确认权,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没有被征地农民的同意是“不得批准征地”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说的再清楚不过了,占地动工之前必须要有批文。批文要有“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予以公告”,这九个环节缺一不可。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法律赋予农民管好手中土地的特权。
   三、农民失去土地的补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失去土地的补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是补给被征收土地的。只有农民失去土地,就无“衣食父母”;失去土地,就丢了“性命”。失去土地,就无法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如今无三提五统,国家的工业反哺农业,粮食直补;有粮油卖,吃粮吃油吃菜一样无缺。这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会下降吗?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无粮食直补,没有粮油卖,吃粮吃油吃菜样样靠买。
   耕者有其田的农民三十年承包耕地在手,再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纯属剥削。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给耕者有其田的农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三十年承包耕地的损失,如何弥补,谁来保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子子孙孙的生存。
   地方政府愚弄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说什么“土地是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全民都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要好好想一想,不被占地会有人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吗?占谁的地,就伤害了谁的利益,没被占地的,利益就没被伤害。是不是这个道理?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上交税款、发放工资等。
   (鄂政发[2005]11号)的标题就是“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可以看出湖北省人民政府明确态度和被征地农民这些年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1)(鄂政发[2005]11号)的土地补偿费100%应该是被征地农民的
   土地补偿费虽说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随意支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上交税款、发放工资等”中看,土地补偿费只有被征地农民才能享受。
   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30%“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
   70%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余部分指剩下的30%。30%交村民委员会专门给被征地农民买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
   70%加上30%=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
   (2)(鄂政发[2005]11号)的安置补助费同样100%应该是被征地农民的
   安置补助费是由被征地农民的自己做主,“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中说得相当明白,村民委员会无权干涉,由被征地农民自己决定生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2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42条第2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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