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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论《第拾壹章 恩典之约》
第拾壹章 恩典之约
壹 恩约的名称
一、在旧约里的名称
希伯来文的「约」字,常为berith,此字的语源,不甚确定。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此字乃是从希伯来文的动词barah而来,意指相交。此乃可以创世记十五章十七至十八节为例:「日落天黑,不料有冒烟的炉,并烧着的火把,从那些肉块中经过。当那日,耶和华与亚伯兰立约,说:『我已赐给你的后裔,从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但另有一些学者,却认为此字的语源,乃是从叙利亚的berita一字而来,意指约束。此即可知「约」乃是一种束缚。
语源的问题,乃和学说的制成,有重大的关系。berith一字,可指彼此自愿的协定(dipleuric);但亦可指由一造所要另一造依从的一种处理(monopleuric)。其确切的意义,既非根据那字的语源,也非依照其历史的概念,而乃是在与约有关的成员。在某种意义上,约的成员,另一方面乃是隶属的,不能「分庭抗礼」。因此berith乃和chog,二者乃是同义的,乃为一种约定的训词或命令。例如出埃及记三十四章十节说:「耶和华说:『我要立约,要在百姓面前行奇妙的事,是在遍地万国中未曾行的。在你四围的外邦人,就要看见耶和华的作为,因我向你行的是可畏惧的事。』」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二十一节说:「耶和华说:『至于我与他们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加给你的灵,传给你的话,必不离你的口;也不离你后裔与你后裔之后裔的口,从今直到永远。这是耶和华说的。』」杰里迈亚书三十一章三十六节说:「『这些定例,若能在我面前废掉,以色列的后裔也就在我面前断绝,永远不再成国。』这是耶和华说的。」三十三章二十、二十一节说:「耶和华如此说:『你们若能废弃我所立白日黑夜的约,使白日黑夜不按时轮转,就能废弃我与我仆人大卫所立的约,使他没有儿子在他的宝座上为王。并能废弃我与事奉我的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约。』」三十四章十三至十六节说:「耶和华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说:我将你们的列祖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的时候,与他们立约……只是你们列祖不听从我,也不侧耳而听。如今你们回转,行我眼中看为正的事,各人向邻舍宣告自由,并且在称为我名下的殿中,在我面前立约……。」当上帝和世人立约,不用说,其约的性质乃当然是依从的关系(monopleuric)。因为上帝乃是至高无上的,上帝和世人乃是显然并非平等的成员,所立的约,乃是他要他子民顺服依从的法令,俨然如世人父子的关系一样,父慈子孝,子对父要孝敬顺服。
二、在新约里的名称
照七十士译本,berith一词,乃称为diatheke,这字并非希腊文里「约」字的意义,实在乃为指安排处理(disposition)而言。(不是Covenant——「约」,而乃为Testament——「遗言」或「遗训」,但在中文圣经,二者乃均作「约」,然在希伯来书九章十六、十七节小注中说,「遗命」原文与「约」同。)普通所用的「约」(Covenant)乃为suntheke,但是翻译者的原意,并没有其它不同的意思,要取代「约」字的原意。从以赛亚书二十八章十五节来看,「你们曾说:『我们与死亡立「约」(covenant),与阴间结「盟」(agreement)。』」这「约」与「盟」两字,显然乃是同义的,所以diatheke一字,乃显指「公约」(pact)或协定(agreement)而言,当无异议。
惟有一问题,为什么大都避免用suntheke一字,而另用一词,称为「处理」,而非「协定」。这大概是因为在希腊,如用suntheke一词来表达「约」的观念,则必基于约的成员法律上平等的地位;则如放在圣经里面,势必大大变动其原义。因为上帝与世人,并非处在平等的地位,在立约的时候,他乃是在优越的地位,他乃拥有最高之权,令世人守约。职是之故,在希腊乃避用suntheke一字,而用di-atheke一字。当此字用来表达上帝意念的时候,便变成非常显明,而且还有新的意义。关于此字的翻译,也有许多不同的意见。在钦定本圣经里面,其有关的经节,一半是用diatheke;另有一半则用testament。在美国修订本(American Revised Version)里面,除了希伯来书九章十六至十七节以外,乃全部用testament一字。还有几种新约的译本里面,乃用testament而不用covenant一字,其主要理由,概可分为三点:(1)乃是要注重上帝的优越地位;(2)乃是要尽量合乎希伯来书九章十六、十七节所用的字(按中文圣经将testament一字,译作「遗命」,但在小注中说「遗命」原文,与约字同);(3)乃受拉丁译文的影响,所以一律把diatheke译作testament。
贰 恩约的概念
一、三位一体之原型
在上帝与挪亚和亚伯拉罕正式立约之先,约的观念已在民间发展。这乃是上帝要世人先作准备,要叫世人明白约的重大意义;并在这个因罪与神悖离的世界,更知上帝神圣的启示以及世人与上帝乃有一种约的关系。但这绝对不能以为约的观念乃始于人间,上帝乃拿来充当说明上帝和人之间彼此的关系。事实上乃适得其反,一切约的生活之原型(archetype),乃为上帝的三位一体;而世人之间的所谓约,乃仅为一种模糊的副本。上帝所注定的人类社会的生活,其目的乃是要发展约的观念,使其成为社会生活的「栋梁」(Pillar),于是引势利导,把上帝与人已有的关系正式表达出来。上帝与世人约的关系,事实上于最初的时候,即已存在,乃在与亚伯拉罕正式立约很久之前,早就已经有了。
二、成员两方之协定
Berith一字,时常用以指人与人间之约,但又总是含有宗教的意义。约乃是两位以上的成员之间的「公约」(pact)或「协定」(agreement)。这通常乃是人与人之间的约。这种约,或则两方都是平等的,乃是两方面对他们的权利义务,作详细磋商研讨以后所自愿订立的,或则是高级的对低级的所规定的处置,而后者乃是必须依从的,且又是在上帝前确认的,所以乃是不可违反的。每一造照他们商议的条件,约束他自己,要履行他的诺言。
三、工约恩约之认辨
可是我们不应当就此以为恩典之约乃仅为救恩的应许,又以为神人两方面的地位,乃大相悬殊,未可同日而语,所以不应当称它是约。这种说法,实在不合圣经里面所启示的约的观念。虽然工约与恩约,两者在其本原上乃都是依从的关系(monopleuric),他们的性质乃是上帝所命定的,所制订的,上帝对两者都有优越地位,但是两者却仍然是约。因为仁慈的上帝,屈尊降卑,处在人的地位,而且高抬人,使其处在平等的地位。他订明他的条件,保证他的应许;于是人就甘心乐意,心悦诚服,履行上帝责成世人应尽的本分与义务,从而可以承受上帝的天惠与福泽。可是在工约方面,人类虽可靠其天赋之才能履行其条件;但在恩约方面,则须靠圣灵重生与成圣之感力与大能,方始能够。这是因为恩慈良善的上帝赐给他们所需的,并在他们心里运行,使他们立志行事,从而成就上帝的美意,作成得救的工夫。(参腓二12一13)
叁 各派的意见
关于恩约的成员,各派学者,乃有不同的意见。(1)有些学者认为是三一真神和人类。而所指的人类,有的是没有条件的,有的是有条件的;或为「罪人」,或为「选民」(the elect),或为「基督里的人」(Man in Christ)。(2)有些学者认为约的成员,一方面乃为天父上帝,代表三一真神。一方面乃为基督,代表选民。(3)还有些学者,又把此约分成两种:一为救赎之约(Pactum Salutis;Covenant of Redemption),此乃圣父与圣子之间的约,基于此约,又另有三一真神与选民或被选的罪人之间的「恩典之约」(Cove-nant of Grace)。
从系统的观点说,第二派的见解,乃较优于前者,且有若干圣经的根据。例如:罗马书五章十二至二十一节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上帝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的临到众人么?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哥林多前书十五章二十至二十二节,四十五至四十九节说:「但基督已经从死里复活,成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死既是因一人而来,死人复活也是因一人而来。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经上也是这样记着说:『首先的人亚当成了有灵的活人』。末后的亚当成了叫人活的灵。但属灵的不在先,属血气的在先;以后才有属灵的。头一个人是出于地,乃属土。第二个人是出于天。那属土的怎样,凡属土的也就怎样;属天的怎样,凡属天的也就怎样。我们既有属土的形状,将来也必有属天的形状。」第二派的见解,乃注重「救赎之约」(Pactum Salutis)与恩典之约,有不可分开的关系。此派又发挥约在基督里的合一性。而复获信仰纯正的著名神学家的维护与倡导——例如Baston Gib,Dick,A.Kuyper Sr.,H.Kuyper和A.Kuyper Jr.等。
第三派的学说,乃是更为明晰畅达,易于了解,因此对于讨论约的学说,乃更为有用,因此免去许多其它学说中混淆不清以及无谓纠纷的毛病。此派乃为大多数改正宗神学家,如 Mastricht a Marck,Turretin,Witsius,Heppe,Hodge父子, Shedd, Vos, Bavinck以及Honig等所信奉。例如霍祺氏(Dr. Charles Hodge)说,「此说虽有不同的说法,有的是这样说,有的是那样说,有些学者,集合了有关此题圣经里的事实,认为上帝与代表其子民的基督之间的约,乃仅有一个;或则以之分为两个,但却并无学理上的分别。」既是这样,第三派的学说,无疑的乃为大家所采用。但是在信从此说之时,有一点须加注意,诚如神学家谢特(William Shedd)说:「虽然『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两者的分际,有圣经的根据;但这并不能因此就以为两者乃是各别的和独特的,而且乃和『工约』完全针锋相对的。两约其实乃是『一物之两面』,仅系方式之不同,都是上帝一个福音的慈悲怜悯之约(One Evangelical Covenant of Mer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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