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總統不過是公僕.選賢與能要監督.司法獨立人民權.政黨輪替不偏私!!! 主题:共匪不過死殭屍.六十鬼慶是死刑.中華人民站起來.國家主人不當奴!!!
[文报论坛]
共匪不過死殭屍 六十鬼慶是死刑 中華人民站起來 國家主人不當奴!!!
國家政治大家管 全民政府大家選 四年一任服公職 違法就受國家罰!!!
殺子賣國共產黨 早就死刑等宣判 廢除一黨廢一胎 自由民主新中國!!!
總統不過是公僕 選賢與能要監督 司法獨立人民權 政黨輪替不偏私!!!
@@@
回答: 港媒:中央不能再放纵新疆官员胡作非为 lulu 于 09/12/2009
主题:中國人不能再放纵 中共沒人選狗PPP中央!!!
[博讯论坛]
四年一任 直選中央 自由民主 全民政府!!!
@@@
前言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是從民國36年憲法公布實施後開始辦理,歷經政府遷台、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等多項變革,終於建立今天自由民主的選舉制度。
依據憲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辦理選舉、罷免有二項基本法典,一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專為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事務所制定;二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於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選舉種類及任期
目前我國選舉共有9種,任期均為4年,分述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
二、立法委員:應選名額113人,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巿)議會議員、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里長。任期均為4年。
@@@
地方自治 直選 地方政府!!!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一節 省
第一百十二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三條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第一百十四條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第一百十五條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第一百十六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十七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十八條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十九條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條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第二節 縣
第一百二十一條 縣實行縣自治。
第一百二十二條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第一百二十三條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第一百二十五條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第一百二十七條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市準用縣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