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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大審北院一審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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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紀大審 北院一審判決摘要
   
   本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98年度矚
   訴字第2號貪污等案件,業於98年9月11日下午4時整宣判。
   
   【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陳水扁(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
    金新臺幣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
    柒仟貳佰零陸萬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
    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
    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
    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仟肆佰拾伍元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
    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
    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
    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
    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
    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
    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吳淑珍、
    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
    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5、龍潭購地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
    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
    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
    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
    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追徵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
   6、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
    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
    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7、定應執行刑:
    陳水扁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
    身;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
    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萬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
    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
    慧、馬永成,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
    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
    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仟肆佰拾伍元,應與吳淑珍、陳
    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
    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新臺幣
    陸佰陸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
    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
    拾壹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
    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
    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
    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
    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
    其中新臺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
    、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
    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
    產抵償之。
   8、陳水扁被訴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
    無罪。
   9、陳水扁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公訴不受理(追
    加之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二)被告吳淑珍(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共同所得財
    物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萬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
    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
    永成,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
    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
    貳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肆萬仟肆
    佰拾伍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
    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
    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
    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
    馬永成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佰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
    公權柒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
    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
    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
    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
    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5、龍潭購地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
    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
    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
    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
    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
    、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
    財產抵償之。
   6、陳敏薰行賄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
    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
    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7、南港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仟伍佰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
    權玖年;共同所得財物美金貳佰柒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予
    追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余政憲連帶以其
    財產抵償之。
   8、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如
    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
    物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萬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
    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
    永成,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
    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
    新臺幣拾肆萬仟肆佰拾伍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
    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
    仟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
    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
    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
    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
    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
    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
    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
    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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