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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从法院枉法的“说客”升格为“帮凶”

   上海维权http://boxun.com/hero/shpzw

   (博讯2009年08月26日发表)

――沪检一分院民行不立(2009)区221号决定书赏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

    唐士军:

    你不服(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210号民事判决的申诉材料收悉。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这太诡吊啦!关于本案的立案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本人早已专文公开进行长篇质疑与剖析 http://bbs.view.qq.com/b-1001023925/7502.htm 并专门公开致信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陈旭检察长 http://bbs.view.qq.com/b-1001025770/19067.htm),决定不予立案(面对这么多的“条件”,检察院一律“选择性失明”,一句“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要说让法律蒙羞、让检察院公信力丧失,就是从一分院签发“不立案决定书”的检察官的职业良心也说不过去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院印)

    2009年8月7日(从6月12日受理,到8月7日函告“不立案”,不说实体是否经得起推敲,程序上的违法已是显而易见)

    告知函

    唐士军同志:

    你因与农民日报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21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按照有关规定,检察院接到抗诉申请,应于一个月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这里上海检察一分院耍了个把戏,需要特别说明:本人是在向市检察院民检处咨询完后,遵嘱于6月12日向该院控告中心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及原审判决复印件,由控告中心转呈民检处受理决定是否抗诉。控告中心一位自称姓李的检察官当时接受材料登记完毕,即明确答复本人:已经受理,回去等吧。6月18日,根据管辖,市院以(2009)沪检民行申第0158号,将本人的抗诉申请批转一审法院所在地徐汇区检察院处理。奇怪的是,本人提交的明明是“抗诉申请”,市院却故意将它陈述为“信访”,既然是“信访”何来“沪检民行申第0158号”批文?该答复函又称,“如果需要咨询或办理相关事宜,可以直接与经办单位(即徐汇区检察院,本人注)信访部门联系”。本来这一抗诉案件6月12日经市检察机关受理,7月11日应该做出是否抗诉决定;退一步讲,就按书面答复的6月18日计算,7月17日应该做出是否抗诉决定。但是,检察院将“抗诉申请”偷换为“信访”,就很巧妙地躲开的这一时限限制。就这样,抗诉申请以“信访材料”形式批转到徐汇区检察院,由该院控审科登记、输入电脑、送领导审批,又是“公文旅行”20天左右,终于到了徐汇检察院民检科――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于抗诉申请当事人的权益,轻视到何种程度!)2009年7月9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并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民行办案规则》)规定的提请抗诉条件,已依法做出不立案决定。现将本告知函与《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一并送达。答复如下:

    本院认为,作为原审原告的你诉请主张:1、农民日报社应该给付你记者证,恢复你写稿权、采访权、发稿权;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你月标准工资不低于3500元;3、农民日报社应该与你签订聘用合同;4、应该赔偿你精神损失以及赔礼道歉。我院认为法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依据,认为你主张的第1、3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第4项诉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不予处理依法有据。法院同时对农民日报社在用工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确认也依法有据,并无不当。(这就很诡吊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革”早就结束了,今天的人们思维怎能继续停留在“文革”状态?本案一审荒唐,所以上诉到二审,结果终审错判。既然检察机关明知本人不服二审终审判决,怎么还继续停留在一审说事儿?关于一审的这个被阉割的诉请,本人已经说过多遍,是徐汇法院为了他们的方便逼我三次改写至此,这能怪我吗?另外,一审开庭之后,本人即发现被不良法院套了进去,故立即向法庭提交了“9月19日法庭开庭审理之补充陈述”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740211.html 这个补充陈述,非常清楚地指出一审中程序与实体存在的问题,严格依法主张劳动权益。谁知办案法官“白眼狼”,涉嫌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根本不予理会补充陈述中反映的这些严重问题,庭审后又耗时一个多月,终于10月23日做出那份贻笑大方的错误判决。对一审的质疑与检举书早已提交二审法院,二审法官选择性失明不予理睬,终审错判之后依法抗诉,亦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交 http://blog.china.com/u/080413/132658/200902/4472925.html 从中可见一审的胡判乱判与严重违法,何来的“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按照层级划分,上海检察一分院应该审查二审判决。对此荒唐判决,本人已进行过系统剖析,请沪检一分院民检专家指教,老停止在一审算咋回事呢? http://blog.china.com/u/080413/132658/200906/4810930.html)

    关于你诉请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月标准工资不低于3500元的申诉,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一分院检察官再仔细瞧瞧,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如本人致陈旭检察长公开信中指出,检察院应该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吧?用人单位不依法举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本人薪金支付标准的确定还会那么难吗?如果法规在那里明摆着,法官不予理睬、检察官也是,那怎能不让人怀疑检察官是“吃了人家的嘴软”呢?如此这般,检察官怎么持证上岗让当事人放放心心把案子交给你办呢?),你应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你虽提供了电话录音、农民日报社的部分月工资表等证据,但你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该诉请,(恰恰相反,这两份证件充分证明一审期间,农民日报社向法庭提交的本人“月基本薪1000元”系假证,他们为了将此谎撒圆可谓绞尽脑汁,现在一一被揭穿丢人现眼公信扫地免不了,如果不思悔改一条道走到黑,那就更是难保狗头的)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提供的有关你月工资结构的证明。(农民日报社“有关你月工资结构”,是双方议定的呢还是一方强加的呢?我一直重审的强烈异议是:2006年6月份双方就本人月薪“不低于3500元”形成协议,故此随后数月实发工资均在3500元以上,抛掉稿酬部分,基本薪均不是1000元,而是1000另好几百元不等,只有实发工资3500元等齐划一。如果不是双方议定好了,为什么会是这样?始终不说实话、擅长撒谎不怕天谴的农民日报社,请给个解释吧。另外,即使这些证据“不充分”,那么退一步讲,法律规定“同工同酬”,法院对劳动者一再要求审查的请求于不顾,现在依法申请抗诉,检察院依法审查农民日报社提供的工资结构是“同工同酬”了吗?这样一个存在严重就业歧视、内外有别、厚此薄彼的“工资结构”,还需要我推翻吗?不推,它本来就已违法翻了船的呀!)故法院对你此项诉请的判决并无不当。(对于这么多的舛误错漏,检察机关还认为“并无不当”?本来,一审错误判决中几次运用“确属不当”“并无不当”掩盖用人单位的严重违法和回避应承担之法律责任,有关司法文书曝光于互联网,早已经臭名昭著了。检察机关何必选择性失明继续要以“并无不当”闻名于世呢?)

    根据《民行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已决定不立案终止审查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本案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摆样子,程序上弯弯绕、实体上和稀泥,最后不予立案,使得检察机关由法院枉法的“说客”最终升格为法院枉法的“帮凶”,真可谓让法律蒙羞,也向社会传达出一个更加危险的信号:大家抓紧违法犯罪吧,没事儿!法院、检察院只拣软果子捏,牛皮一点的像农民日报社这样,凡是和尚顶着伞无发无天的,一律爱怎么搞怎么搞,绝不追究!)当事人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将不再予以重复受理审查。(“以国家的名义耍流氓”,强奸民意还不准让人家说不,而且必须喊“爽”,否则就要如何如何――这,就是我所认识的今日沪上“独立”检察的怪现状!)

    特此函告。

    二00九年八月七日(从6月12日受理,到8月7日函告“不立案”,不说实体是否经得起推敲,程序上的违法已是显而易见。上述质疑,欢迎上海检察机关做出正面回应。)

农民日报社驻沪记者唐士军

24小时联系电话:13764318042

相关链接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bxx/archives/315405.aspx _(博讯记者:石头)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yuanqing/2009/08/2009082622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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