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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反分裂 再论反分裂
转自: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论坛 作者:韩一村
用事实说话
一、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的那天,诸位若住在国内,一定会目睹人们欢庆的盛况。当时,我在河北黄骅市,一个县级小城。那晚,小城鞭炮齐鸣,响如爆豆,象过年。我住的小区有许多人燃放放鞭,自发的。我深切感受到他们浓浓的民族情,发自骨子里认同“大一统”。
二、1999年,美国炸我驻南使馆,消息传来,肺都气炸了。学生上街,市民上街,群情激愤,捍我主权。这些都是真实的,他们可不是什么“愤青”或“五毛”。这不是民主与封建之争,而是主权不容侵犯、不容侮辱、不容破坏之争。
三、陈水扁主政台湾时,搞“台独”,触及底线。台湾人民举行大规模抗议,冲突不断,社会被撕裂,局势动荡,动不动就几十万人上街。轮到国民党执政,“不独”。再看看台湾,政局稳定,社会没大的冲突,真的“和谐”了。
即使没有以上事实,我们也不难预见,绝大多数中国人和政府不会“和和气气”地让某一地区分离出去。也许百年以后可行,但现在不行。
分裂分子,他们没有掌握真理。
⑴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他们“民族自觉权”,相反到有一部《反国家分裂法》伺候着他们,他们在国内法上找不到权利。
⑵从国际法上他们也找不到依据,“民族自觉权”与“人民自觉权”,是两个不同的并列概念,不应混淆。“民族自觉权”是对外权利,是没有“主”的民族为自己找顶国家的帽子戴上,通过公投形式,决定或独立或维持现状或归于某国。而“人民自觉权”,却是对内权利,是人民决定国家的国体或政体,通俗地说,人民决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府,比如决定实施君主立宪制还是共和制,若实施共和制,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等,等等权利均是对内的。《联合国宪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是“人民自觉权”,而不是“民族自觉权”,两字之别,内容相差千里。
⑶在法理上分裂分子的“民族自觉权”之说,属一家之言,不占主流。“民族自觉权”的通说应当为:国籍不明、不能确定国家归属的民族才享有的权利(例如:殖民地、托管地区等)。
分裂分子不具备实力。
若藏、维分裂分子买枪买炮,搞武装割据,我们必须以恐怖组织对待他们,轻者刑法处罚,局势严重时,枪炮伺候,这个问题没商量。因为当今的中国和世界,已容不得以暴力方式搞分离。
想搞政治,就要贴近社会,贴近大众,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利益,权衡利弊。争人权、争自治,争民主,绝大多数中国人支持你,也会获得世界人民和西方国家的支持。搞分裂,绝大多数中国人反对你,政府更会打压惩处你,西方国家也不会支持你。利与弊,明摆着,我们应当趋利而避害,理性使然。
希望某些人少鼓吹“民族自觉权”。这套言论作用到社会,会产生危害性。影响我们团结,我们应当搞统一阵线,避免“内讧”,一致对外。
想一想,我们是不是应该确定如下工作路线:
“争民主,反分裂”
20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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