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论中共政权的非法性《郭国汀评论》第23集]
郭国汀律师专栏
·出身论,成份论应当休矣!
·民族败类!你是否中国人?
·说句心里话
·孔子当然伟大.郭国汀
·时代不同了! 郭国汀
·可敬的国安公安或网警请自重!
·我们决不再沉默! 郭国汀
·秋池君倡议创立中共中国律师网上支部有感/南郭
·我有罪,我可以再作一次自我辩护吗?
·错兄你该醒醒了!
·给某北大高材生的公开函
·答"语文大师"之指责
·答错别字的终结者/南郭
·吾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捍卫阁下的自由表达权。错兄的贴还是应当保留
·答龙吟君/南郭
·答紫兄质疑/南郭
·答醉翁
·答迷风先生/南郭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答紫兄质疑/南郭
·吾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阁下的自由表达权。
·郭国汀:我向错兄致歉--同时为错兄说句公道话
·我的观点与立场--驳非法入侵
·郭国汀 汝吹牛!
·南郭不但会骂人而且必将把“乡愿,德之贼”型的小人骂得狗血喷头!
·纯属多余的担忧
·伟大的中华文明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答孟庆强
·我看郭国汀律师
·剥放屁狗们的皮----公安国安网警与郑恩宠
·亦曰将无同,兼斥郭国汀、刘路之类,并向相关版主求教
·对内直不起腰者别指望其对外挺身而出
·南郭/对周树人的评价吾深以为然
·为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而努力奋斗
·世上最美丽者莫过于大自然——人的本质、伟大
·令郭国汀律师老泪纵横的真情
·南郭:为当代中国人的幸福而努力奋斗
·心里话三步曲/郭国汀
·致刘路及中律网友们新春祝福/郭国汀
·驳上海当局特务造谣抵毁郭国汀律师的谎言/南郭
·我的声明与立场------南郭与中律网友们的对话
·语言与民族密不可分——奉旨答复小C:/南郭
·致刘路及中律网友们新春祝福/郭国汀
·学习方法与读书计划答小C网警同志/南郭
·英雄伟人与超人/郭国汀
·中共党奴的“学术”
·我倒宁可相信李洪东仅仅是因为无知/南郭
·愿王洪民先生的在天之灵安息!/郭国汀
·堂堂正正做个真正的中国人!/南郭
·中国律师朋友们幸福不会从天降!/北郭
·令我感动的赞美!/南郭
·谢谢网友们关注天易律师事务所的命运
·公开论战化敌为友——新年致词/新南郭
·中国涉外案件没有一起获得执行 郭国汀
·宣战演讲名篇
·中共外逃贪官大多是政治斗争牺牲品问 采访郭国汀
·就宗教论坛封郭国汀笔名事致小溪的公开信
***国际人权法律与实务
***国际人权公约(中英文本)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美国独立宣言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联合国有关健康保健人员尤其是医护人员在保护和防止囚犯和被拘禁人员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医疗伦理原则(1982)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联合国囚犯最低标准待遇规则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1990年)
·联合国保护所有被以任何形式拘禁或关押人员的主要原则(1988)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
·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中国已签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联合国律师职责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
·联合国检察官的职责准则
·世界人权公约英文版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犯罪及权力滥用受害者恢复正义基本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程序与证据规则(1995)
·国际刑事法庭(芦旺达)规约
·起诉严重侵犯国际人道法责任人的国际(前南斯拉夫)法庭规约(1991)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1981
·国际人权法律资料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的国际公约选择性议定书2000
·联合国防止和惩罚种族灭绝罪的公约(1951)
·联合国有关难民身份的国际公约1954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90
·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国际军事法庭协议(纽伦堡宪章)
***区域性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1996年欧洲反破坏性异端决议及其邪教定义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1981)
·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1948)
·美洲人权公约(1969)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论中共政权的非法性《郭国汀评论》第23集

《郭国汀评论》第23集:论中共政权的非法性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各位回到郭国汀评论。

   上两讲我曾经论证过中共政权是一个专制暴政。今天我的主题是中共政权始终是一个非法政权。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呢?我认为中国的老百姓,或者中国的文人,对于中共政权到底是不是一个暴政?这个问题应当说已经比较清楚。但是对于中共政权到底是个合法政权,还是一个非法政权?这个问题,有许多人迄今还仍然非常胡涂。

   比如说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批判过的刘路的观点,刘路他是中国的一个人权律师,作为人权律师,应当说对政治、对法律是比较精通的,但是他会认为,中共在大陆是一个合法的领导的力量,中共建立了统治的秩序,而中共的统治可以维持中国社会的运转。因此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讲,我们有革命的权利,也没有整合社会秩序的能力。如果中共倒台,中国就只能出现民国初年军阀混战的局面。所以他认为中共政权,是一个合法的政权。此外他还提出另外一个论点。他说如果当初夺取政权的手段不合法,但是经过多年以后,取得了人民的同意,人民已经认同了中共的统治,那么中共这个政权就不能说是非法的。

   那么刘路的说法是不是普遍有人认同呢?或者说,是不是在知识分子中有很多人仍然认识不清呢?有许多人对中共政权还抱着幻想,仍期望中共改良,甚至认为只要中共内部实现了民主,或者说中共一分为二,组成两个相互制约的政党,那么就可以改变中国。

   这种说法或这种看法,我认为都是错得离谱。今天我准备谈谈我对中共政权合法性的看法。我认为首先一个政权的合法与否,与取得政权的手段是否合法有关。也与取得政权后,维持政权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法有关。

   因为一个政权可能在取得政权的当时非法但后来使之合法。这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实际上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大多是通过起兵反抗,或者人民的造反,或者利用人民的造反,往往都是采取非法的手段。

   但并不是所有的政权,用非法手段夺取政权以后持续用非法手段继续维持政权。但中共政权却是个例外,中共政权夺取政权采用非法手段,因为当时的国民政府是一个合法政府,而中共是在苏联的操控下,用武装叛乱的方式推翻合法的国民政府。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告,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者废除它,以便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的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

   因此美国的独立宣言强调了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同意,而一旦政府和政权违背了人民的意志,人民就有权废除并推翻该窃取政权的政府,人民不但有权利更有义务推翻专制暴政。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呢?其实很简单,即然政府是由人民组成的,而政府的权力来源根据是由人民的授权,也就意谓着,政府实质上是人民的代理人。

   换句话说,政府的官员实际上就是公仆,公仆也就是大众的仆人,真正的主人就是人民。其实中共政权也不得不承认。中共的宪法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中共政权也不得不承认这个基本法律原则。问题在于中共政权仅是口头上承认这个基本原则,而在实践中、事实上加以否认。中共对如何实现主权在民这一原则,没有任何实体的法律,也没有任何程序上的法律保障。

   中共通过虚伪至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完全虚假的选举,轻而易举的盗国窃政,而全体中国人却被长期洗脑、欺骗,变成了愚民、愚夫。因此对于中共暴政,要嘛一无所知,要么忍气吞声,或者自私自利麻木不仁,甘愿做奴隶变成猪民,中共政权则随心所欲强加其一党意志给全体国人。

   按照古今中外思想家的观点,中共专制暴政也绝对非法。刚才我是从国际法,法律依据,及历史和人文思想家的这个角度来看的。从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来看,我简单举几例:

   孟子说“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弒君也”。这句话的意思是,我只是听说杀了一个叫做纣的人,而没有听说杀了一个君王。也就是说杀了纣王并不是杀国君君王。因为暴君不能视之为君王。同样的道理,暴政当然不能称做合法政权,而推翻暴政,即使按中国古代传统的孔孟思想,也是天经地义,因为这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

   从近代现代角度看,我再举几个中国思想家、政治家,比如陈泱潮先生也主张,国家权力只有来源于主权在民的原则,经过没有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的政党竞选、公民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政权,才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代表者。

   再如袁红冰指出,人民意志是政治权力的基础,人民意志必须通过定期的、自由的、真实的选举体现,这才是现代人类社会公认的关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理念。也就是说,人民的政治选择权不容任意剥夺。

   还有民运前辈倪益贤也明确指出,中共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不是指这个政权对其自行拟定的某一具体的法律,比如说宪法、刑法或人民团体登记法等,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而是指其政治范围内是否符合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政治规范。具体而言就是指是否符合主权在民这一现代国家组织的根本法理基础的问题。

   我举例的三个中国思想家、政治家的观点,实际与西方政治家,政治学者的观点完全是一致的。像洛克和芦梭,说远一点还有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洛克和芦梭都是文艺复兴后出现的大思想家、大哲学家,他们在学术专著中阐述的理由,实际上就是当代国际社会承认的政权合法性标准的来源。但也有西方学者专家的观点相反,比如美国有一个布鲁金斯研究院东方研究所所长,季北慈教授,他认为“北京政权合法性的真正依据,是它比较成功的推进了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它维持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中国确实也别无选择,没有可以替代现任掌权者的人”。他还说“中共政权与它们是共产党没有任何关系,纯粹是因为中国是一党执政,而这个执政党相对来说比较成功而已”。

   季北慈教授我认为是一个典型的与中共配合、或者说出口转内销,推销中共政权合法论的一个所谓专家。

   但他提到的三个要件,没有一项能够成立。他说“中共成功的推进了社会经济转型”,这个说法完全不能成立。因为中国社会实质上已经演变成了四不像的官僚特权、缺德资本家与无行文人合谋垄断的专制法西斯社会。

   而中共政权的所谓的稳定,是在政治高压,警察特务无孔不入的恐怖统治下的暂时的稳定。实际上潜伏着巨大的社会政治经济危机。这种危机一旦爆发,将是灾难性、毁灭性的。所以季北慈教授的第二个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他的第三个论点更是混淆视听的歪理学说。由于没有可以替代现任掌权者,所以这个政权是合法的,这不是胡说八道吗?事实上中国民间藏龙卧虎有不计其数的比中共官员能力强得多,品德高尚的多的人。中共执政的水平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这不是褒义,而是说中共执政的水准最差,历史上没有比中共执政水平更差的人;后无来者更可以肯定。中国古代,比如唐朝官民比例是一比四千。换句话说,唐朝政府,一个行政官员统辖至少四千个国民。意谓着唐朝行政效率是非常高的。

   即便清末,即中国帝王专制社会中最落没最腐败的朝代,清末官民比例,也仅是一比八百,也就是说一个清末政府官员,可以统辖八百个国民。

   但是中共政权目前官民比例已经是一比二十六,也就是说二十六个国人必须养活一个中共党政官员。这是中共执政的能力极差的一个有力例证。所谓由于没有替代者,所以中共执政合法说,同样不能成立。

   此外,中国的在野党或民运组织,人员稀少,财力虚实力弱。是因为中共60年来一直实行严厉的党禁、报禁、网禁,使得任何时民间政治组织,根本没有办法生存。

   比如清水君(黄金秋),仅仅因为网上组党就被中共枉法无罪重判12年徒刑。郭泉也仅因为口头上组党,还没有正式成立,就已经被捕起诉,罪名也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若成立最低刑期是10年。此外中国民主党大批成员被无罪重判;事实上,从1949年迄今,中国大陆各种组党行为,从来没有间断。

   但是所有参与组党的人员,负责人无一例外,全部被中共蛮横地投入监狱。1978年以前,凡是组党骨干几乎100%被枪毙。1978年以后组党的人,几乎100%被投入监狱,到今天甚至连公盟这个以人权律师为主体的纯属民间公益性的组织,也被中共给强行取缔。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不是所谓民间没有可以替代中共的掌权力量,而是被中共流氓强行非法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

   中共为什么这么害怕民间组织呢?因为,一个自由共和宪政的民主政体,有一个前题条件,就是要有一个中产阶级,还要有很多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会导致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壮大。而中共为了维护独霸一党专政的权力,故采取一切措施把一切可能危及中共政权生存的任何力量都扑杀在萌芽状态。

   中共自认为它这个手段非常高明,认为已经防微杜渐。其实胡锦涛将把中国推向一个危机四伏,起义和暴力革命的血与火的危境。因为社会改良和社会革命,不是哪个人或政党想当然能够决定的,而是取决于社会本身发展的历史进程。

   当一个社会彻底堵死了和平改良变革的道路,这个社会并不会因为堵死了改良变革的道路而自动停止。既然和平改良变革没有任何希望,那么必然逼迫所有的被压迫阶层和全体不愿做奴隶的国人团结起来、采用一切手段推翻暴政,这是必然的结局。

   正因为如此,每个中国人都应当明白,或说应该明确中共政权到底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中共政权是不是因为现在全世界各国,包括美国欧盟各国在内,都要看着中共的脸色行事,就成为合法。

   其实这个观念错在成王败寇这个观念。中共虽然现在仍把持着政权,绑架了全中国人民。也就是说,它像一个强盗土匪,绑架了人质,然后逼迫所有的其它人跟它交易,如果其它人要解救人质,它就采取屠杀人质的方式,迫使外界不敢轻举妄动,中国现在的情况,就是似乎此种强盗绑架人质。

   决不能因为中共现在仍然有控制社会的实力,或有使社会运转的能力,就认为他是合法的,因为这与政权的合法性无关;必须从根本上认清中共政权始终是一个极权专制暴政,始终不具备人民同意这个前题条件,而且中共政权夺取政权当时非法,维持政权仍然非法。

[下一页]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