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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何说热比娅女士比达赖喇嘛更具远见? 我为何说热比娅女士比达赖喇嘛更具远见?
安乐业
热比娅女士对现实中国的熟悉程度过于达赖喇嘛
据BBC报道:“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主席热比娅周三(2009年7月29日)在东京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自己与7·5事件无关,并说‘世维会’要求的并非新疆从中国独立,也不是达赖喇嘛所要求的‘高度自治’,而是‘民族自决权’。” 相对而言,这个决定比“高度自治”更具法律依据和可行度很高,更贴近了国际(包括现实中国)公认的准则。
虽然达赖喇嘛身边有些专家学者,但是,毕竟通过翻译的眼光看中国往往不如具有亲身经历那么深刻和刻骨铭心。如果翻译正确的话,达赖喇嘛在BBC中文网采访时的回答所谓的“中国政府认为西藏问题是内政,‘我们也是如此’”不仅露出了不懂中国政府的马脚,而且,西藏推进了“死胡同”。既然“中国内政”,为何当初“流亡”?法律只承认“是与非”,决不会承认“是非不清”。这又是将要付出代价的一个举措,不知西藏流亡政府有何高招? 比如,著名藏学家艾略特·史伯嶺在他的大作“自治?請三思!”中明确地告诉人们“達賴喇嘛的主要協商官員,格桑堅贊與嘉日‧洛珠堅贊,已經與其他的官員晤面,以討論一個他們幻想可以讓中國感到興趣的立場出來,而哈佛訓練出來的專家,洛桑森蓋,也一直以他自己對該法律的分析見解,來強化與支援流亡政府的看法。但擺在眼前的事實是,他們忙了半天,卻不知道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詮釋,以中文寫成的文章與專書,在中國內部已經汗牛充棟,也對這些著作一字不識。而這一點,達賴喇嘛的官員在對中國政策的主要議題盲人摸象時,似乎從未讓他們感到憂心如焚。”
自决权比高度自治更具前途和法律依据
笔者曾在拙作“透过藏中接触看藏人面临的抉择”中讲过“否定‘自决权’等于步入了‘一言堂’,‘ 一言堂’更不符合国际主流社会,即大部分国家已实现法治取代人治的现实。北京也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尤其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众所周知,这两项人权法案中明确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
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
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
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
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
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
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
进和遵行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其第一条并且规定,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
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对中国人而言,也许对这个结果觉得不妥,但中国人一定要知道,一方面,这是北京一手促成的结局。另一方面,中国民主运动在1994年颁布的《民主宪法》中不仅明文规定承认"自决权",而且,如何西藏未来实现自决权等条款。” 同时,笔者向中国著名法学家,文学家和藏学家袁红冰教授请教了这么一个问题," 民族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有何区别?北京为何当初选择民族区域自治?" 袁教授对这个问题的答案简明又清晰,让人耳目一新。他说:"民族自治,是国际法的概念,指的是二战后,原殖民地的民族的人民有自决和自治的权利。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发明的一个伪概念,目的是欺骗世界。"
东土耳其斯坦的准备具有现实价值
这个选择“自决权”决定具有现实价值。第一,东土耳其斯坦吸取了西藏的教训,即达赖喇嘛越说“不寻求独立”,北京在公开和怂恿两方面宣传达赖喇嘛在寻求独立,而且,达赖喇嘛妖魔化程度超过了比往年的任何时候。第二,东土耳其斯坦及时掌握了现实中国的不寻常变数,此变数又比往年任何时候都已经进入了最有可能发生突变的时期。对此,一位中国学者对笔者问:“藏人准备好了吗?”不过,现在看来,东土耳其斯坦已经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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