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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明:我和方舟子分手、决裂的前前后后(四六)
4、 郭沫若抄袭钱穆了吗?
实际上,不论如何狡辩,方舟子最终也没敢正面地、明确地回答自己在标题中提出的问题:郭沫若抄袭钱穆了吗?而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回答,那么余英时、丁东一方与翟清福、方舟子一方的混战,就不会有对错、是非、胜负之分。从另一方面讲,理清这桩公案,对于正确评价郭沫若、钱穆、——甚至余英时——的学术成就,对于整顿治理当今的学术生态环境,都有相当的意义。所以,笔者下面就尝试剖析这“重”公案。
(1) 抄袭的三个类型 从词源学上来说,“抄袭”一词很可能来自“勦说”。《礼记•曲礼上》有这样的话:“毋剿説,毋雷同。”郑玄注云:“勦,犹擥也。谓取人之説,以为已説。”当然,《礼记》的这句话也有其他解释。就算《礼记》的话含义不明确,但郑玄的话却是明白无误的。《大戴礼记》成书于西汉,郑玄是东汉人。因此,至少从东汉时起,“取人之説,以为已説”就已经被看做不道德的行为了。到了明代,有人使用“勦袭”一词来称谓剽窃他人的作品。如屠隆在《鸿苞》中有这样两句话:“诗道有法,昔人贵在妙悟。新不欲杜撰,旧不欲勦袭。”(卷十七)。到了清代,“抄袭”一词开始逐渐取代“勦袭”。比如,在《红楼梦》中,“抄袭”与“勦袭”是可以互换的:“无端弄笔是何人?剿袭《南华》庄子文”(第二十一回);“那些童生都读过前人这篇,不能自出心裁,每多抄袭”(第八十四回)。
显然,“勦说”之“说”,其内涵乃是“学说”、“理论”、“观点”、“看法”。而“说”的外在包装,就是文字。因此,“勦说”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含义:抄袭思想和抄袭文字。这与英文关于plagiarism的定义完全吻合:
“use or close imitation of the language and thoughts of another author and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m as one's own original work.” (Random House Compact Unabridged Dictionary).
“to steal and pass off (the ideas or words of another) as one's own”. (Merriam-Webster Online Dictionary).
根据这些理解,我们可以把抄袭分为三个类型:
第一类型:照抄他人的文字和思想;
第二类型:仅抄思想,不抄文字,即把别人的思想、观点用自己的话复述出来;
第三类型:仅抄文字资料,然后从中总结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不言而喻,第一类型的抄袭行为最为明显,因此也最容易被发现、确定。从事这类抄袭的人,一般具有懒惰、愚蠢、无知、大胆等特点;而确定这类抄袭,只要把抄袭文字与被抄袭文字罗列出来,就真相大白了。所以,此类抄袭案的侦破,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所抓获的,也多是些毛贼、蠢贼、谋取蝇头小利的鸡鸣狗盗之徒,因此意义不大。(方舟子所谓的学术打假,主要就是干这类活计。而以他的知识和技能来看,也只适合干这类活计。)
相对而言,第二、第三类型的抄袭行为比较隐晦,发现不易,确定更难。一般来说,从事此类抄袭的人,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和智商,并且相对而言,比较勤奋。由于害怕抄袭行为被人识破,他们会竭力掩盖抄袭的痕迹。他们掩盖抄袭痕迹的手法一般是:假如偷观点,就把别人阐述观点的文字修改一下,或者在原有观点之上,作一些发挥、修改;如果是偷资料,就把人家总结、归纳好的资料进行分解,然后重新排列组合。显然,作案人在完成了抄袭和掩盖抄袭的行为之后,会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至少是没有留下抄袭的确证。因此,想要发现、确定第二、第三类抄袭案,一个人需要具有相当广博、精深的专业知识,并且除了简单的文字、内容对比之外,还要提供大量的旁证。这些旁证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就指控人来说,他是否具有作出相应指控所需的专业水平、他与被指控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他作出指控是否怀有学术之外的目的,等等,都在考虑范围之内;而就被指控对象而言,他的品德如何、是否有抄袭的前科,以及其学术水平是否足以独自取得相应成绩,都会对案件的确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应该承认,上面提出的三个类型,在性质上虽然同属抄袭剽窃,但在严重程度上是不一样的。这就象同属谋杀罪也可以分成一二三等一样。大致说来,第一类抄袭最为恶劣,因为此类抄袭者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欺世盗名。第二类抄袭的严重性与第一类十分接近,因为学术观点乃是学术研究的精髓。偷窃别人的精髓,而且还要毁尸灭迹,自然天理难容。第三类抄袭严重程度最轻,因为抄袭者之所以抄袭,主要是图省事、不肯花费力气。他们的错处在于不肯告诉世人自己脚踏的阶梯是前人修的,自己乘凉的大树是前人栽的。
古人云,大盜竊國,小盜竊鉤。又云,窃国者侯,窃钩者诛。意思是说,此窃不同于彼窃,到底算不算窃,还要看行窃人窃的是什么东西,窃得是否成功。但是,就学术研究而言,必须坚守的底线是:“大盗小盗都是盗,大偷小偷都是偷”。不但“抄一小段也是抄”,而且“不是整段地抄”也是抄,“不是整段地照抄”也还是抄。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剽窃之人以为靠狡辩或许能够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彻底死掉。
需要指出的是,学术抄袭案一般属于道德案件,而不是法律案件。这个区别十分重要,因为道德案件并没有法官会出面作出裁决——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秆称,每个人都是法官,多数人判断就是终审裁决。(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还要讨论。)
(2) 余英时其人其事
应该说,余英时是一个有相当争议的人物。就其学术地位而言,余英时在海外华人中可以说是首屈一指:能够如走马灯般地在哈佛、耶鲁和普林斯顿大学担任教授,再加上能够获得有“人文諾貝爾獎”之誉的“克魯格終身成就獎”(Kluge Prize Rewards for lifetime achievement),这本身就足以说明,他的地位得到了西方学术界的认可,并且获得相当高的评价。而某些中国人因此对余氏佩服得五体投地,于是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文化界、知识界,曾出现了一股“余英时热”,甚至有“在没有胡适之的时代读余英时”这样的喧嚣。
其实,余英时的绝大多数学术著作都是用中文写成,而西方学者中,又有几个人能够理解余氏中文著作的精奥呢?也就是因为如此,方舟子的走卒才敢在新语丝上对余英时大肆辱骂。(李继宏:《历史学界的田忌赛马——以钱穆和余英时师徒为例》)。
不过,余氏最受学人,尤其是大陆学人,诟病的问题不是他在中西文化的缝隙之间游走,而是其政治倾向。余英时不但政治偏见极为强烈,而且他又热衷于根据自己的政治倾向和学术地位来臧否近代、现代学人,以至他的很多观点,根本无法让人信服。比如,在《互校记》跋语二中,余氏一面引用王国维批评戴震校勘《水经注》时抄袭他人的话来讥刺郭沫若,一面又这样说:
“但戴校《水经注》一案,情形十分复杂,因此胡适花了二十年的时间,要为戴氏作平反,其案迄今未定。”(见《钱穆与中国文化》131页)。
实际上,《水经注》案,“情形”既不“十分复杂”,“其案”也非“迄今未定”。从清代的魏源、张穆,到民初的杨守敬、王国维,再到三十年代的丁山、孟森、郑德坤,再到今人陈桥驿,可以说是众口一辞,人人认定戴震抄袭案成立。胡适从四十年代起,出于某种个人目的“审理”此案,试图把水搅浑。而他的所谓考证,连在他手下给他帮忙的王重民、杨联升(余英时在哈佛的导师)、钟凤年都说服不了。对于这些内情,余英时当然心知肚明,但他却故意要说“其案迄今未定”——真是居心叵测。其实,如果连《水经注》案这样的公案都不能“定”的话,那么你余英时提出这桩郭钱公案更是永远都不能“定”。【注:本人正在撰写《胡适郦学案》一书,对《水经注》案剖析甚详。俟后贴出。关于余英时对胡适学术地位的荒谬吹捧,见笔者《评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之“对‘典范’神话的批判”,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172505.shtml)】
与吹捧胡适不遗余力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余英时对郭沫若则百般诋毁。余氏之所以如此,唯一原因就是这两个人分属不同的政治阵营。余氏承认,他在1949年19岁时就对郭沫若存有强烈的政治偏见。五年之后,他作《互校记》,不仅标题“刺激”,而且语言“轻佻刻薄”。所以说,不论余氏如何辩白,《互校记》都不能算是一篇纯粹的学术论文。
不过,《互校记》的核心内容还是学术性质的,因此能够从学术的角度、用考证的手段来证实或证否。余英时在《互校记》中对郭沫若提出的指控,其要点就是下面这段文字:
“《十批判书》中至少有五批判是基本上根据《系年》的论旨和资料而立论的,……上举抄袭,不仅是资料性的,而且还是见解的;不仅是部分的、偶然的,而且还是全面的、根本的。”(《钱穆与中国文化》113页)。
按照前面提出的“抄袭的三个类型”理论,余氏的这些指控可以这样重新划分:所谓“资料性的”,就是第三类型的抄袭;所谓“见解的”,就是第二类型的抄袭;而所谓“全面的、根本的”,则显然是直逼第一类型的抄袭。
(3) 郭沫若抄袭钱穆了吗?
郭沫若在撰写《十批判书》的过程中,读过《系年》。这一点,即使没有郭沫若的自供,我们也可以根据学术研究的普通规律作出这样的推测。这是因为,诸子之学成为显学,乃是在“打倒孔家店”的五四运动之后。钱穆作《系年》,就是乘借当时的这股风气。此书在1935年由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初版,但在此之前,就已经产生影响。据钱穆自己说,他之所以能够以一名中学老师的身份进入燕京大学教书,靠的就是这本书。在出版之前,《系年》的稿本曾先后得到蒙文通、顾颉刚、陈寅恪等著名学者的高度评价。(见钱穆:《师友杂忆》)。钱穆的话,有杨树达的日记为佐证,因此并非自夸。《系年》的主要贡献,就在于集诸子研究资料之大成。也就是说,对于研究诸子的人来说,《系年》颇象登山的阶梯。研究诸子而不读《系年》,就象是有阶梯不走,偏要靠攀爬悬崖峭壁登上山顶一样。一个人在登山时,当然可以作出自由选择。但是,当他从事学术研究时,其自由度是极为有限的。因此,很难想象郭沫若在写《十批判书》时,不参考《系年》。
我们不妨再换一个角度来考察一下《十批判书》与《系年》的关系。在《系年》自序中,钱穆这样介绍自己撰写《系年》的过程:
“余草《诸子系年》,始自民国十二年秋。积四五载,得《考辨》百六十篇,垂三十万言。一篇之成,或历旬月,或经寒暑。少者三四易,多者十余易,而后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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