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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明:我和方舟子分手、决裂的前前后后(四五)
3、 思辨子虚,考证乌有
(1) 是思辨,还是诡辩?
话说方舟子在写完第二节之后,自以为打败了巨人,于是乘胜追击,带领我们“回头再来看正文”——也就是要为这桩抄袭案进行正面的辩护。可是,在说过这句话之后,方舟子又花了两千多字的篇幅——占第三节的一半——在“正文”之外转悠,就是不肯进入主题。比如,在“回头再来看正文”之后的第一自然段(大约四百字),方舟子仍旧喋喋不休地讨论余氏的第一跋,说《互校记》是“政治宣传”、动机“不纯”。其实,对于了解余氏的人来说,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根本用不到你饶舌;而对于不了解余氏的人来说,方舟子的所说又全是臆断之辞,根本就没有什么说服力。更可笑的是,方舟子根据那个远东版嘲笑余英时“不好意思”提及原文的题目。其实,台湾三民书局版余氏第一跋的开篇就说,“这篇文字原题为《郭沫若抄袭钱穆先生著作考》”,并没有流露出任何的不好意思。实际上,即使根据远东版,看余氏在跋语中一再强调“《十批判书》作者的攘窃铁证如山,我一点也没有冤枉他”,“整体的内容,甚至风格,则一仍旧贯”,“我的意见并无丝毫改变”,任何人也都不会产生他连原文的题目“都不好意思提了”的想象。由此可见,方舟子的阅读理解能力不是一般的低,而是低得惊人。而他那贫乏的想象能力,居然能够被如此低下的理解能力刺激出几点火花——“也算一奇”。
【注:香港版《互校记》中“过分轻佻刻薄的语句”有如下几条:“无由辩赖”,台北版(104页)改为“无由辩解”;“郭沫若却竟[面见]颜地说”,台北版(106页)改为“他还说”;“更把他抄袭的痕迹暴露得清清楚楚”,台北版(108页)改为“更显然是概括钱氏的论证而来”;“郭氏窃据钱先生这些重大发现为己有,其无学术道德之程度真可以说是空前而又绝后了”,台北版(113页)改为“郭氏竟攘为己有,然后加以推演和穿凿,……其著书之不德,弥足惊人”。余氏修改最多的是这样一段话: 原文:“郭沫若学虽不博而名却甚高;方法虽不谨严,但也不会有人疑心他抄袭。现在我们把这位大名鼎鼎的‘学者’的真面目揭开一看,原来他竟是一个大胆的‘小手’。这对于那些崇拜郭沫若的纯洁青年朋友们应该有点益处吧!”
修改稿:“郭沫若也可当‘博学高名’之称,方法虽不谨严,但无论如何不会有人疑心他抄袭。现在真相如此,殊出意表。”(台北版124页)。
显然,余氏说这些语句“过分轻佻刻薄”,使没有见过香港版《互校记》的方舟子产生了过分的想象,他于是猜测说什么“至于原来是怎样一个有刺激性的题目,是连作者自己都不好意思提了”、“用了不知怎样的‘过分轻佻刻薄’的话去招惹人家的”。实际上,较之余氏对郭沫若的讥讽,方舟子对余英时的谩骂更为“过分”。】
再如第二段(大约三百字),其点睛之笔是这样一段话:“一般来说,如果作者有抄袭的恶习而又能得逞,就不会偶尔为之尝到点甜头就洗手不干,……可是四十多年过去了,除了余氏的这篇文章,又何曾有人揭发郭的其他抄袭行为?”。显然,方舟子这段话的前半部分乃是他自己多年的心得:一旦染上抄袭之瘾,是不可能“洗手不干”的;而后半部分,则是他将心比心的推理:既然指控只有一个,那么指控自然不能成立。他大概没有听说过“浪子回头”、“金盆洗手”这样的话。
最为好笑的是,方舟子在第三段(约八百字)辩着辩着,竟顺嘴说出这样一句话:
“即使郭抄袭《系年》,也仅限于文献[资]料这一方面,又哪来的‘全面的’、‘根本的’?”
这岂不是相当于说:“郭沫若犯有抄袭文献资料罪不假,但你余英时的其他指控不能成立”吗?如果方舟子真的是那么想的,也是那么说的,倒也罢了。而实际上根本不是。他不过是想通过否定其他指控来全盘否定所有指控。这是他黔驴技穷的明显特征。两年后,方舟子故伎重演,用同样的手法来为陈章良辩护:当杨玉圣告诉方舟子陈章良抄袭案“不仅抄了文字,也抄了数据、结果”时,方舟子反驳道:“但看他现在写的文章,也不过是指控‘在主题、方法,甚至摘要、导言部分都与洋人的那一篇相似’,哪来的数据、结果?”(见: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xiangyata_dianwu.txt)。笔者曾这样评论方舟子的逻辑:
“这就象是一个为小偷辩护的律师,在检方证明小偷嫌疑人不仅偷了面包香肠、还偷窃了钱财之后,他反问检察官:‘哪来的金银、珠宝?’”
总之,方舟子迟迟不肯进入“正文”,乃是因为他明白,这个案子从正面反驳困难重重——至少对他来说是如此——,因此他要从侧面来寻找余氏的漏洞,以达到辩护的目的。
果然,在兜了几个大圈子之后,方舟子又回到了原点,抓住余英时所说的“上举抄袭,不仅是资料的,而且还是见解的;不仅是部分的偶然的,而且还是全面的、根本的”这句话不放:
“余氏自己也知道‘即使所引资料相同,亦难定是抄袭’,所以还要证明论断也是抄袭才算是铁证。我前面已说过,郭、钱二人史观大相径庭,二书宗旨也大异其趣,论断是绝无可能是‘全面的、根本的’抄袭,余氏自己就举了几个《批判》批驳《系年》的结论的例子,白先生也举过这样的例子说明《批判》比《系年》高明。那么余氏所举的那些他认为属于连论断也抄袭的例子呢,我看可分为三类::一、余氏以为二书见解完全相同的,其实有所不同……二、两本书都袭用前人说法……三、属于常识判断”。
本来,方舟子若能真的撇开“资料的”抄袭例子不谈,而专就郭、钱“见解的”不同展开论述,他是能够象翟、耿二人那样,有所斩获的。可是,由于他的史学知识严重不足,对于郭、钱的“见解”源流一无所知,因此他对余氏所说根本就无法做出合理的剖析和正确的判断;再加上他十分懒惰,只满足于“仅就余氏所引而言”,连《系年》和《十批判书》的原文都不肯花工夫去查看,于是他只能在余英时的文字中转圈子,除了搞一些胡搅蛮缠的“思辨”之外,就是又绕回到“资料的”问题上去咬文嚼字。
(2) 是作考证,还是作伪证?
方舟子所说的第一类“其实有所不同”,是《互校记》所举的第一个例子“漆雕开”。余英时说:
“《十批判书》中有两处说到漆雕开,一在‘孔墨的批判’中,一在‘儒家八派的批判’中,都抄自《先秦诸子系年》的考辨二九‘孔子弟子通考’及考辨一六三‘诸子捃逸’两条。我们先把郭沫若的‘考据’归纳于下:[引文略]试看郭沫若除了把《系年》中的资料做了一番‘新’的排列之外,曾经增加过半分新的资料吗?除了在不同的地方分别袭用了钱先生的几项结论外又几曾有过丝毫自己的意见吗?这样的抄袭是一望而知、无由辩解的。”(见《犹记风吹水上鳞》102-104页。上海远东版与此相同,只是把“郭沫若”改为“《十批判书》作者”。见该书92-96页)。
对此,方舟子反驳说:
“其实两书所引史料排列次序不同、引文详略有异,‘这样的抄袭’并不是一望而知的。读者如果看到先秦古文就头疼、不愿仔细比较两书引文而被余氏的气势所吓住,那是很容易接受其断言的。但是如果我们细心一点,一句一句地比较下去,即使手头无原文可对照,仅就余氏所引而言,就会发现《批判》并非没有增加半分新的资料,也并非不曾有过丝毫自己的意见,‘形与刑通’、‘盖啟原作启,与后字形近。抄书者于字旁注以啟字,及啟刊入正文,而则启误认为后,更转为后也。’、‘这一派既尚勇任气,藐视权威,自然是有遭受“刑残”的充分可能。’、‘孟子又说:“北宫黝似子夏”,大约这位北宫黝也就是漆雕氏的后学,是一位儒家了。’这几点,就都是《系年》所无的资料、意见。”
而实际上,“仅就余氏所引而言”,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明引了如下文献:《孔丛子•诘墨篇》、《韩非•显学篇》、《论衡•本性篇》、《汉书•艺文志》、《汉书•艺文志》班固注、《孟子》。而这些文献,都曾被钱穆在《先秦诸子系年》中引用(当然不限于这些)。“资料的”这样吻合,虽然不能确证郭沫若抄袭钱穆,但至少能够证明余英时所问,——“试看郭沫若除了把《系年》中的资料做了一番‘新’的排列之外,曾经增加过半分新的资料吗?”——并非无理。
那么,方舟子所举出的“《系年》所无的资料、意见”是怎么回事呢?且看第一条“形与刑通”。“仅就余氏所引”,《十批判书》此处的上下文是:
“‘漆雕形残’。孔丛子诘墨篇引作‘漆雕开形残’,形与刑通,漆雕之为漆雕开,殆无疑问。唯因何而‘形残’,事无可考。《韩非•显学篇》儒家八派中有‘漆雕氏之儒’,又言‘漆雕之议,不色挠,不目逃,行曲则达于臧获,行直则怒于诸侯’,虽同一有姓而无名,亦当是漆雕开。”(见《犹记风吹水上鳞》102页)。
而《先秦诸子系年》则说:
“《韩非•显学篇》云:‘孔子之死有漆雕之儒。’……韩非又云:‘漆雕之议,不色挠、不目逃,行曲则违达于臧获,行直则怒于诸侯。世主以谓廉而礼之。’……墨子《非儒篇》云:‘漆雕形残’,《孔丛子》作‘漆雕开形残’,则知《韩非》漆雕之为漆雕开也。”(同上,103页)。
【注:“行曲则达于臧获”中,“达”实应为“违”。见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1129页。郭沫若《十批判书》原版(126页)、钱穆《系年》原版(74页)均不误,但香港版、台北版、上海远东版《互校记》“违”字皆误抄作“达”字。】
应该说,即使只有一处这样的相似,其抄袭嫌疑就已经相当大了,更何况这只是余氏所举的十二个例子中第一个例子里的一小部分。郭沫若之所以在文献之内插入“形与刑通”这句话,乃是因为他要“追究”“孔门弟子帮助乱臣贼子的罪状”,说漆雕开派“尚勇任气,藐视权威,自然是有遭受‘刑残’的充分的可能。”(见《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84页)。而《系年》的目的不过是考证孔门弟子源流。考证的目的不一样,当然会有不同的文字。只不过是,余氏在“归纳”郭沫若的文字之时,没有如方舟子所说的那样,把这处“《系年》所无的资料、意见”用删节号略去,结果让方舟子抓住了小辫子。
【注:“形与刑通”完全是郭沫若为了证成己论所发的一家之言。据《说文解字》:
“刑:罰辠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井亦聲。戶經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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