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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意识形态和信仰专制
徐水良
2009-7-18日
意识形态,就是变动不居的人类意识相对固定化为某种形态。是人类意识的一种相对固定的状况。它与意识这个词一样,是一个中性名词。
人总有意识,也总会形成和接受各种相对固定的形态。
但是,搞某种意识形态的专制,只允许一种意识形态的统治和独霸,不允许别的意识形态自由存在,那就不好了。尤其是搞信仰专制,就更加不好。只允许与非理性的信仰统治,不允许理性的自由思想;而且只允许一种信仰统治,不允许其他信仰存在;往往在他们的圣经中,不停地咒骂其他信仰,不停地咒骂异教徒和不信者,甚至不停地宣扬消灭甚至屠杀异教徒,这就非常专制。
而这种信仰专制,正是西方宗教、和表面上反对宗教,实际上原封不动地继承西方信仰专制传统的马列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共同特点。
从犹太教,到基督教,到伊斯兰教,到马列主义,一脉相承。
现代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和自由民主制度,正是在反对中世纪宗教信仰专制的斗争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在反对信仰、思想、政治和文化专制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
从圣经记载的纪元前的宗教屠杀,到中世纪无数的宗教屠杀、迫害和战争,一直到目前全世界的宗教恐怖主义和反恐战争,其教训,实在是异常地巨大!
花瓶民运08宪章派的刘晓波,余杰,王怡等等,鼓吹信仰专制,要用基督教统一和统治中国人的思想,实在是企图把西方中世纪的信仰专制搬到中国,非常反动。他们还没有执政,还处在被打压的状态,就搞出了排郭事件等信仰专制的典范。还有许多神棍神汉们的言论和行动,实在是令人不寒而栗。
人人生而平等,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平等的,因此,所有人的思想、意识和意识的各种形态,也都是自由的、平等的。自由民主的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尤其是多元化意识形态的社会。企图把所有人的思想统一到某种思想,某种信仰,无论是统一到马列主义,还是统一到三民主义;是统一到儒教,还是统一到基督教、伊斯兰教;是统一到有神论,还是统一到无神论;也不管这种思想如何正确,或者如何错误,都是彻头彻尾的思想专制。
我早就一再论述,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没有自由,就没有民主;尤其是没有思想和信仰的自由,没有政教分离,没有国家和特定信仰或特定意识形态的分离,就决不会有民主社会。伊朗就是一个典型,那里有各种民主形式,但没有信仰自由,没有政教分离,也就没有民主社会。
现在的土耳其政治人物,以及新疆所谓的东土耳其斯坦宪法,企图恢复或者建立伊斯兰宗教国家,确立伊斯兰国教,这就必然复辟宗教专制,不会有民主。大陆的伪儒蒋庆,企图把西方最反动的信仰专制搬到中国,确立儒教为国教,也一样极其荒谬和反动。
时至今日,全世界仍然还在回避甚至偏袒信仰专制,尤其是回避甚至偏袒神本主义宗教专制,显然不是解决专制主义和恐怖主义,把全世界引向自由、民主、和解、和平的正确做法。
我们呼吁全世界都来正视和反对信仰专制,支持和提倡自由思想、自由信仰。
孙丰先生说,都是意识形态若的祸,实际上是说,都是信仰专制惹的祸。
附:
都是意识形态若的祸
孙丰
2009-07-18
1、共产主义和对上帝、真主的相信都是不能证明的信仰
新疆的7.5事件“是”民族冲突,那石首、瓮安、汉源……又是什么冲突?杨佳、邓玉娇行为又是什么冲突?须知,中国一年发生10万次以上的冲突!可以拿“民族冲突”去解释乌市7.5,拉萨3.14,可不能拿来解释非民族聚居区每年10万次以上的民众与当局的冲突!“中国境内”是个有效限制,该范围内的所有事件要求一个共同解释——中国的各角各落都在冲突,各角各落的冲突就是同一个有效因所引发。对全中国起作用的力量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共政权,即共产党的领导。所以在“中国境内”这个限度内的冲突虽五花八门,但造成它们的原因却是同一个,各自的特征只是矛盾关涉的对象、领域不同,不是矛盾不同。有效于中国所有冲突的那个原因,只能是中国政权所具有的共产性。
在这一意义上,我提出“都是意识形态若的祸”这个命题。
在这个命题下,“共产主义”和“对上帝或真主的信仰”都是信仰,都是意识形态。都是若祸精。
因为能在人与人之间引起患祸的永远不会是客观性,而是意志、精神。客观性只是存在,它在那里,各在各的,互不相涉,又哪有冲突可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直接就是立场、意志的不同:是持这一立场这一意志的人不赞成,不接受,因而拒绝对另一立场另一意志的承认。因它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就被误认为是人的冲突,实际冲突的并不是人,而是人的意志:那矛盾着的是立场对立场,意志对意志,观念对观念。所以说凡冲突,无不是意识形态的结果。
“共产主义”和“对真主或上帝的信仰”都是信仰。这说法的意思是:它们都只是主观意志,因而既(1)不是自明的;(2)也不是证明的。客观的事实是自明的:吃了饭肯定不饿,喝了水肯定不渴,这类关系的“明”既不需通过道理的推演来证明,也不需用信仰来支持。食物充饥、喝水解渴这关系是实际的,它满足的就是人的感受,不须在感受外由别的能力来支持,因而说实际事实是自明的。自明表示可被感官所面对,由无情事实来支持。
所谓证明只有效于道理,因道理不是事实,不具有形态性,道理只是事实的关系,它是人的理性能力所认识的,不是感性能感应的,所以道理的获得与辩识要用分解或归纳,还原到感性能够直观的水平,也就是使其达到自明。分解或归纳是种手续,是求“明”的方法,我们是在方法的立场上把它叫做“证”,由证所求的才是“明”。因为道理不可以面对,其真假便须证而明之。
我们说“共产主义”和“对上帝或真主的信仰”都只是信仰,这话揭示:它们都不是客观事实,所以感官不能面对;它们也不是真理,所以也不能用理性的规则来证明。信仰并不是独立词汇,它是成对概念,与它相对的是自明或证明。信仰做为概念所表示的就是不具有证明的可靠性。它能成为言行的依据,完全是因意志采取了不让认识能力来怀疑,来证明这个态度——基督教里有个“见证”派,“见证”就是把不相干的事强往一处拉,武断地赋予它们以因果性,以证明超然力量即神的存在。若真能“见(面对)”的话,它就是自明,又何须借“见”来“证”呢?。比如:白天求了神,夜里便做了梦,或生活中出现了梦里的事景,或用巧合的事件来证明神的力量、作用,等等。
共产党把共产主义鼓吹成“远大理念”,共产主义的优越为什么不能获得当下感受的支持?卜就因“共产主义”不是个有形态的客体,而是无形状的道理,它没有自明性,就可在云里雾里胡诌,反正它又不是肉眼的对象。如同宗教的说教,用对地狱的的恐惧以支持起对天堂的仰望。因人不能用感性感受到地狱和天堂,当然也不能用感性来感受远大理想。因为人的感受力只在今生,不在来世,只在现实不在遥远的将来,只要人活着就是现实中,今生中,既不会体验地狱也不会享受天堂,所以地狱、天堂永远不会在今生里被证明,它的真实性便要靠“见证”来支持。同理,只要人活着,也永远不能去鉴定共产主义理念到底远不远大,或有多远大。只有说它“远大”,并且越“远大”,它才越能成为对污浊的现实的掩饰。
“共产主义”和“对上帝、真主的信仰”都是不能证明的意识形态
孙丰
2009-07-18
新疆的7.5事件“是”民族冲突,那石首、瓮安、汉源……又是什么冲突?杨佳、邓玉娇行为又是什么冲突?须知,中国一年发生10万次以上的冲突!可以拿“民族冲突”去解释乌市7.5,拉萨3.14,可不能拿来解释非民族聚居区每年10万次以上的民众与当局的冲突!“中国境内”是个有效限制,该范围内的所有事件要求一个共同解释——中国的各角各落都在冲突,各角各落的冲突就是同一个有效因所引发。对全中国起作用的力量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共政权,即共产党的领导。所以在“中国境内”这个限度内的冲突虽五花八门,但造成它们的原因却是同一个,各自的特征只是矛盾关涉的对象、领域不同,不是矛盾不同。有效于中国所有冲突的那个原因,只能是中国政权所具有的共产性。
在这一意义上,我提出“都是意识形态若的祸”这个命题。
在这个命题下,“共产主义”和“对上帝或真主的信仰”都是信仰,都是意识形态。都是若祸精。
因为能在人与人之间引起患祸的永远不会是客观性,而是意志、精神。客观性只是存在,它在那里,各在各的,互不相涉,又哪有冲突可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直接就是立场、意志的不同:是持这一立场这一意志的人不赞成,不接受,因而拒绝对另一立场另一意志的承认。因它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就被误认为是人的冲突,实际冲突的并不是人,而是人的意志:那矛盾着的是立场对立场,意志对意志,观念对观念。所以说凡冲突,无不是意识形态的结果。
“共产主义”和“对真主或上帝的信仰”都是信仰。这说法的意思是:它们都只是主观意志,因而既(1)不是自明的;(2)也不是证明的。客观的事实是自明的:吃了饭肯定不饿,喝了水肯定不渴,这类关系的“明”既不需通过道理的推演来证明,也不需用信仰来支持。食物充饥、喝水解渴这关系是实际的,它满足的就是人的感受,不须在感受外由别的能力来支持,因而说实际事实是自明的。自明表示可被感官所面对,由无情事实来支持。
所谓证明只有效于道理,因道理不是事实,不具有形态性,道理只是事实的关系,它是人的理性能力所认识的,不是感性能感应的,所以道理的获得与辩识要用分解或归纳,还原到感性能够直观的水平,也就是使其达到自明。分解或归纳是种手续,是求“明”的方法,我们是在方法的立场上把它叫做“证”,由证所求的才是“明”。因为道理不可以面对,其真假便须证而明之。
我们说“共产主义”和“对上帝或真主的信仰”都只是信仰,这话揭示:它们都不是客观事实,所以感官不能面对;它们也不是真理,所以也不能用理性的规则来证明。信仰并不是独立词汇,它是成对概念,与它相对的是自明或证明。信仰做为概念所表示的就是不具有证明的可靠性。它能成为言行的依据,完全是因意志采取了不让认识能力来怀疑,来证明这个态度——基督教里有个“见证”派,“见证”就是把不相干的事强往一处拉,武断地赋予它们以因果性,以证明超然力量即神的存在。若真能“见(面对)”的话,它就是自明,又何须借“见”来“证”呢?。比如:白天求了神,夜里便做了梦,或生活中出现了梦里的事景,或用巧合的事件来证明神的力量、作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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